环保税立法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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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1 07:09
自从6月10日《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政府机构,都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收集环保税立法的修改意见。
遗憾的是,环保税立法标准似乎一再被降低,并不是为了应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从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健康福祉总量,而仅仅是为了实现“费改税”,或者说税收法定的具体目的。毋庸讳言,财政部长楼继伟早在今年初就表示,环保税主要是把现在的收费改成税,不能指望环保税来解决类似大气污染、雾霾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认为:“环保税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综合治理,各部门协调推进。”固然,环保税不可能完全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对企业等组织性环境污染问题的遏制,环保税立法,至少是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因此,环保税立法标准降低便意味着,立法只是委身于一些低层次的具体目标。这样的自矮身段,定会人为地降低环保税立法的标准,就等于无视环保税立法的更高或根本目标。
或许,从税收法制的形式要求,以及有关部门的岗位职责,甚或部门的政绩追求看,环保税立法标准的降低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味悬置环保税立法终极标准的眼前定位,以及急功近利式、偷懒式的立法思维意味着,将会不可避免地丧失环保税立法的历史性机遇,有效遏制日渐扩大的环境污染,而将立法活动一次又一次地引入歧途,自觉不自觉地背离环保税立法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健康福祉总量。
坦率地说,环保税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和优化环境,筹集生态建设资金,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健康福祉总量。舍此一切,都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而将环保税立法调节对象仅仅限定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这显然是降低环保税立法标准的具体表现之一。
环保税立法,就是为了通过税收这一强制性的经济手段,加重污染企业或组织的运作成本,影响其经营行为的权衡与选择偏好,或者退出污染行业,或者通过提高技术改造,自我抑制污染行为,减少负外部性对国民健康的危害。对此,有明白者如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就直言指出:“征收环境税会倒逼产业升级。”
古人云: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对此,已故财税学家崔敬伯先生曾一再告诫我们,既要重视当前问题的解决,更要注重未来理想目标的实现。而且,如果仅仅“以当前所急切需要者为目标,而不可远涉将来”,那就是“徒唱高调”。以此观之,当前环保税立法,显然对环保税的支出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用的原则与范围,以及问责的主体与对象。因此,这样的环保税法,即使立法通过了,未必有助于“环保”现状的改善。
一句话,环保税立法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如果降低,就可能背离环保税立法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文 姚轩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