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委托他人炒股 亏本才知保底约定无效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炒股,股市,保底条款
  • 发布时间:2015-08-11 08:04

  近来,股市动荡令不少股民坐立难安,甚至戏言“上天台”。要知道“股市有风险”,稳赚不赔的事可没那么容易。广州老股民黎老伯就因为委托他人炒股起了纠纷,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委托方炒股亏大了

  黎老伯诉称,2012年4月,他与同样过了古稀之年的王老伯签订了《委托代理炒股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黎老伯委托王老伯全权代理炒股,炒股资金由黎老伯投入,投入金额为96000元,合作期限为一年,若要提前终止或延期合作,视股市走势情况,双方再次协商确定。双方还约定,按黎老伯占55%、王老伯占45%的比例分配利润。

  2013年6月,双方再次协商延期合作,期限为6个月,自当年6月30日起至12月30日止,可以提前终止,绝不再延期。在此期间,若发生亏损,王老伯按年息4%计算,按实际延长的月数结算补息给黎老伯,同时还回本金96000元;若产生利润,按合约比例分配。截至2013年12月30日,双方合作的股票账户亏损了22510.75元。此后,黎老伯向王老伯协商要求给付损失不成,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追讨22510.75元损失及利息。

  受托方坚称错不在己

  法庭上,王老伯一方对委托条款予以否定,称投资者仅仅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颠覆了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本质,违背了经济规律以及投资风险承担的本质要求,显示公平加重,属于无效条款。

  王老伯还称,其每天通过炒股软件了解炒股信息,每周都去证券部大户室进行交流,勤勉谨慎的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但是,股市处于低走的情形属于其无法克服和改变的事实。他还称,合同中对其收益的约定其实属于委托费用,其承担责任也应局限于委托费用。而事实上,本案中炒股是没有收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委托费用。

  “保底条款”约定争议大

  法官表示,对于公民委托个人进行股票买卖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该案中投资者与实际股票操作者之间关于亏损的约定相当于保底条款,投资者稳赚不赔,无疑是有失公平的,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但另一方面,如果认定保底条款完全无效,这无形中又会滋生更多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自己所谓的技术优势拉拢他人与自己合作炒股,拿投资者的钱去冒风险,而坐享其成,同样有失公平,并为投资市场掀起不良之风。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黎老伯和王老伯二人达成了和解。

  文 陶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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