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绩评价有间接影响的转移定价方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业绩评价,转移定价
  • 发布时间:2015-08-11 08:02

  实际工作中企业普遍使用的转移定价方法还有很多,一些企业即使认识到某一方法可能造成对业绩评价的扭曲,但是出于本企业利益的考虑仍然使用。

  (三)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法

  实证研究发现,在众多方法中,使用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方法的企业最多,其次是采用市场导向转移定价方法。一般来说,在垂直整合企业中,存在多项制造和销售部门,尽管各部门被称为利润中心或者投资中心,但大多数企业仍然使用成本导向转移定价;而且在横向整合企业中,也同样使用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方法,例如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方法使用的频率如此之高,是因为企业在制定转移定价时简便易行,不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成本数据,而且当计算内部交易时,在时间和金钱上也得到节约,同时企业总部设立该转移定价标准时,还可以减少部门经理之间的摩擦。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几种特定的成本转移定价方法:

  1.全部成本转移定价法

  全部成本转移定价法也叫完全成本法,是以提供产品部门的全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以此基础为内部产品转移定价时,不仅可以使提供产品的部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供应部门的积极性。完全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容易理解、简便易行;缺点是交易双方的责任不易划分清楚,供方的低效率造成过高成本会转移给买方,因为以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将使供方得不到任何利润,所有的利润都表现在买方的账面上。而且由于供方的成本都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了不受其控制的成本,因而供方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也会削弱买方的市场竞争力。这样造成的一系列问题是:

  第一,企业中很多利润中心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利润中心,也就是说一些利润中心的权限很小,因此使用转移定价不能激励企业在内部转移产品。上游部门不能从中获得适当利润,只有产品销售到外部市场时,产品产生的所有利润才能得到体现,因此利润只能体现在最后生产阶段的下游部门,这样会造成部门业绩评价的不公正。

  第二,上游部门通过产品转移定价把成本传递到下游部门,造成不能有效激励上游部门经理控制本部门的成本。

  第三,全部成本转移定价还可能造成部门经理在对本部门决策时,大多是以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企业整体利益为目标。特别是当下游部门在选择产品时,是使用本企业的产品还是使用外部市场产品的决策,该问题尤为突出。当外部市场价格比企业内部的全部成本转移定价低时,下游部门从外部购买,下游部门最终成本较低,那么利润也就会比较高,下游部门业绩会由于从外部购买而提高。但是这样会造成上游部门生产产品的销售问题,损失也是很明显的,因此企业整体生产和经营情况也会恶化。

  2.标准成本转移定价法

  在企业产出既定的情况下,当内部销售数量等于产出数量,此时的企业转移定价为标准成本。当中间产品的转移涉及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时,可用标准成本加成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加成”使责任中心具有可供责任考核的“利润”。计算公式是:

  内部转移价格=标准成本×(1+加成率)

  标准成本加成法的关键是加成率如何确定,一种最简便的方法是以利润率作为加成率,但是这与“按劳付酬”的原则相悖,因为假设某部门耗用的材料多、材料价格高,那么这一部门会得到较高利润;反之,另一部门耗用材料少、材料价格低,利润会很低,因此一些部门即使努力工作,最终得到的利润也不会太多。

  (未完待续)

  文 王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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