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号文》和《40号公告》的资产划转所得税政策解析(九)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40号公告,资产划转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5-08-11 07:42

  【上海仪电电子股权划转案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拨国有股权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同意将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21.8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控股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签署股权划转协议。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仪电电子仍为仪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本案属于典型的全资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案例,划出方是全资公司仪电电子,划入方是母公司仪电集团。在股权机构上满足《109号文》规定的条件。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1)仪电集团在取得股票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并且在12个月内不转让取得的股票;(2)仪电电子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损益,即冲减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和减少资产;(3)仪电集团在会计上也不确认为损益,即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4)划转后12个月内仪电电子还应该是仪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若能够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仪电电子不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仪电集团取得的股票的计税基础按照原计税基础确认。同时,仪电集团应该按照取得划转股票的计税基础冲减其对仪电电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若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仪电电子按照分配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要做视同销售。仪电集团按照减资或者撤资处理,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来计算确认所得。

  (三)兄弟公司之间划转资产

  (1)满足条件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40号公告》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这种属于兄弟公司之间划转资产问题,也是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种模式。这在股权架构上也是有明确要求的,即必须是“一个妈或者多个妈的亲兄弟”,要么受同一个母公司100%控制的两个兄弟公司;要么是受共同的相同多个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之间,这种情况应该是指上一级的股权架构完全一致,比如C公司和D公司都受A公司和B公司的控制,那么必须是A和B对于C的持股结构和对D的持股结构是一致的,否则这样的划转就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划转了。

  这种划转模式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同样需要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划转前后股权架构要求、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要求并且会计上不做损益处理等条件,划出方划出的资产有溢价的可以暂时不确认所得,将划出资产的计税基础结转到划入方。

  《40号公告》又规定“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和具体操作中的企业会计处理是一致的,都是通过权益类科目来处理的,不涉及到后续的税法和会计差异调整问题。

  (2)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的税务处理。《40号公告》规定,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兄弟公司之间划转不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的税务处理,《40号公告》规定的思路非常清晰,采用了三步交易的定性原则。即:

  第一,划出方按照给母公司分配资产处理,也就是先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然后再向母公司分配资产,属于权益项下的处理,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第二,母公司按照从子公司分回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具体的处理原则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由于上一步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母公司取得的该项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未完待续)

  文 徐贺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