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信用数据库系统的运作模式
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系统必须选择合理有效的运行模式。世界各国的税收信用运行机制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运作模式:一是“公共模式”,即由政府作为主导部门来完成,如德国等欧洲国家是采用该种模式的典型国家;二是“市场模式”,即交给市场由独立的中介信用机构来完成,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这两种模式在机构设置、信息来源及服务范围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
1.公共模式
公共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由政府出资建立覆盖面比较广泛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系统,一般由税务部门或中央银行作为系统的管理者,实际运作机构一般为其下设的信息管理中心。税收信用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和银行系统,同时其服务对象也仅限于税务部门、银行系统或其他政府部门。
公共模式具有以下优势:第一,税收信用数据库系统设计可有较强的目的性、针对性,可以直接针对最能体现纳税人税收信用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设计,所采集信息的有效性更强;第二,税收信用数据库的覆盖面相对比较广泛,可以把各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都包括在内;第三,由于税收信用数据库是一个封闭系统,更有利于保护信息安全,可以有效规避因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第四,可以较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纳税“隐私”。
公共模式的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对数据库建设的投入财政资金比较大,初始建设和维护系统运行的成本都比较高;第二,市场化空间较小,服务范围受到限制;第三,既不利于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数据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也不利于社会各类信用信息整合,对扩大整个社会的信用规模、构建信用体系的作用较小。
2.市场模式
市场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征信机构的市场化和第三方提供服务。尽管税收信用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评定也是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给予指导,但主要是由独立于政府或税务部门之外的、作为第三方的征信机构来完成。这些征信机构信息来源相对广泛,并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
市场模式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市场空间较大,有利于降低更大范围内的社会信用风险;第二,服务范围广,提供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价等服务,为法律所允许的所有社会主体提供服务,而不止是为税务系统内部的纳税信用评级和税务管理服务,可以更广泛地发挥信息价值;第三,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压缩财政资金的投入规模,降低政府关于税收信用管理的运行成本。
市场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系统;第二,由于其收集信息和提供服务范围的广泛性都使得它对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的要求更高,否则就可能出现滥用信息资源和侵害纳税人、征税机关等信用主体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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