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划段认定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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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1 07:13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改革方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能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改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势在必行。”杜万华介绍说,“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央行历次利率变动情况。我们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很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及利息问题,划分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年利率在24%以内,如果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第二种是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如果出借人依据合同向法院提出保护申请,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而如果此时借款人给付本金及利率之后又反悔,打算把24%以上的利息要回来,法院同样会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第三种情况是约定的利率超过36%,如果借款人一开始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把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这是可以的。
杜万华表示,这三个区间的设定是根据我国从古到今的利率管制情形和1990年以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得来,既能从司法层面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又能控制住高利贷。
(记者 米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