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税。产权交易税是指对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或劳务产权交易征收的一组税种的集合,产权交易税存在的理由是产权交易规则需要政府维护,产权交易合约需要政府监管,产权交易结果需要政府确认,政府可就其为交易双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收取一定的收入。产权交易税类似传统税收体系中的流转税,但产权交易税比流转税更能体现税收的产权本质,可以用来解释许多传统税收理论无法解释的税制问题。比如,产权穿越企业边界需要征收产权交易税,因为存在产权转移行为;如果一个法人企业内部的部门之间转移存货,则不征税,原因是不存在产权转移行为。产权交易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文 蔡昌 李梦娟针对实际产权交易额征税,目前中国税制中最为典型的产权交易税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较而言,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从促进社会分工角度考虑比营业税更趋合理,随着中国“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增值税已经成为产权交易税的主体税种。此外,产权交易税还包括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等。目前产权交易税存在的显著问题是税负太高,尤其是不动产交易环节税负较重,财产继承与赠与行为又出现明显的税负洼地,易于造成投资扭曲与税收流失现象。
(2)产权收益税。产权收益税是指针对产权交易获取的净收益征收的一组税种的集合,它类似于传统税收分类体系中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对应的产权分别为法人产权和自然人产权,法人和自然人不属于同一性质的主体,故对法人所得与自然人股东分配的盈余分别征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无任何联系,分别独立存在。对于法人而言,获取利润的结果是企业边界扩大,此时征收两道产权收益税,即法人获得利润之后政府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的税后分红额还要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而言,及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产权安排不同,产权收益税的税负水平大相径庭。
(3)产权持有税。产权持有税也称为产权静态税,是指对静止状态下的产权征税。即政府对产权的所有者因其持有产权的而征收的一道存量税,类似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财产税。征收产权持有税的理由是政府对产权的界定、保护及升值均有不同程度的管理,征税的目的是保障政府对产权的保护及对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对于产权持有税而言,征税难点在于界定产权人、评估产权的公允价值,以及确定产权的计税基数。在中国经济实践中,产权持有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面对中国近年来的房地产价格飞涨,是否应该开征房产税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从产权税收理论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对土地和房产分设税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同时对个人自有自用房产没有开征房产税,存在税收空档。因此,政府应该对房产普遍征收房产税,而不论是居住用房还是商业地产,因为房产税的实质是政府对产权所有者持有房产征收的一种产权持有税。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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