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储蓄卡遭异地盗刷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其妻子拿着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后发现,其账户曾于8月4日分4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并产生138.8元手续费,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了挂失处理,并报警。经银行查询,秦先生的储蓄卡于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表示,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的密码外,并未曾告知他人,很明显是遭到异地盗刷。秦先生认为,交行北京分行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对此,交行北京分行认为,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该行特别强调,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若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是无法完成转账交易的。因此,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所用卡为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警方初步判断“盗刷”系犯罪分子所为,但从ATM机及周围监控设备的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该案尚在侦查中。
据了解,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窃取银行卡信息制造伪卡进而窃取客户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本案中,法院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推定犯罪分子于2014年8月4日窃取秦先生银行卡资金时利用的是伪卡。因秦先生的借记卡未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其于两日后才发现资金被盗,但亦采取了必要救济手段,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一审法院认为,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因该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故对其相关辩解,不予采信。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该行不服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文 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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