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成套设备合同谈判与进口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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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0 12:2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也越来越快,成套设备进口成明显增长态势。成套设备具有技术含量较高,设备种类多样,运输方式多,运输批次多等特性,与单机或大宗货物进口相比较更为复杂,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及设备进口中存在大量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国内的外贸企业或者业主单位从合同谈判开始就要具备处理措施和风险意识。笔者以全断面硬岩隧洞掘进机TBM(Tunnel Boring Machine)的进口和合同谈判为例进行论述。
一、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和执行的特性
成套设备,是指生产成品或半成品的工业联合装置。它可以是一个工段、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或一个工厂;可以是某一专业的单项设备,也可以是数个专业的综合设备。正是由于成套设备的特性、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特性及成套设备执行的特性决定了成套设备与一般单机设备在合同和执行阶段的不同。
成套设备的特性。成套设备,顾名思义是数量和种类繁多的设备,这些设备具有系统性。根据国家局《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套设备是指整条生产线、成套的装置和设施、完整的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设备、装置和设施。
其本身有多属性的特点。系统性,成套设备往往需要在国内组装或者连接成一套系统进行使用。高技术性,成套设备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其本身往往是制造者和设计者的知识结晶。多样性,成套设备包含的设备种类多样、从简单的机械设备,到电器设备,压力容器,计算机,实验室设备等均可能是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特性。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是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起草、谈判及订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对买卖双至关重要。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也具有其独特性。关联性,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往往是技术和商务的有机结合,无法单独从技术上或商务上去定义其条款。复杂性,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往往条款设置比较复杂,合同条款比较多。
成套设备采购执行的特性。成套设备进口在具体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设备运输、进口报关报检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特殊性,相比一般设备具有以下特性。协作性,成套设备进口往往需要多人协作执行,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卖方,境外运输公司、在境内的卖方、在境内的买方、买方代理、报关公司及国内的运输公司,组装工厂等,货物起运到国内组装工厂,每一步均需要设备多人协作执行。多样性,成套设备进口中除通常涉及提单、报关单、报检单等,还涉及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许可证(3C证),ECD证书等。
二、进口合同谈判中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成套设备主要是以生产线为主,还包括港口设备、动车、隧道掘进机等。本案例为某水利项目的全断面硬岩隧洞掘进机的合同谈判及进口工作,由于需同事采购多套设备,除具有一般成套设备进口的特性外,还需和多家外商谈判,涉及多处港口,另需国内加工组装等。针对成套设备的特殊性,从以下9个方面提出其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1、价格术语的选择
目前比较流行的价格术语有CIFCIPFOB等。成套设备进口的难点在于,货物来源多样,但在检验时需要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FOB方式,从费用的角度对买方比较有利,但是从检验到供货期上对于买方不利。建议买方应尽量争取CIF方式,并注意以下风险:
装卸费的风险。CIF是以到达目的港为前提,货物从船上装卸到码头的费用未明确,很多买方在最终支付码头的清关费时,需要多支付一部分码头的装卸费,这种不可能控的费用对买方是非常不利的。基于此种情况,买卖双方应就CIF条件下的装卸费在合同中达成一致。
集装箱滞箱费的风险。滞箱费,是指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流通顺畅,避免集装箱被占压,集装箱的拥有者为集装箱使用者规定了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占用集装箱可免费,超过这段时间,货物占用集装箱则需要支付定额费用。进口中常会产生滞箱费,在船靠岸后几天内(比如十天)箱子可以免费使用,超过规定时间就会收取费用。所以船到港后,必须及时完成进口清关以及安排提货,并且将空箱及时归还到船公司指定的地点,特种箱免费使用的时间要短一些。当然,不同的船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具体的天数要向船公司询问。这部分费用多则每天几千元,少则几百元,由船舶公司向收货人收取。本案例海运运输批次达40几批次,收货人最终支付的滞箱费达24万元。为了防止这种风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多争取集装箱免费占用天数,通常船舶公司会给以3-5天的免租期。
港口选择。由于成套设备进口通常会从世界各地发货,因此很多卖方会要求把发货港写成欧洲主要港口、美国主要港口等。同时,为了保证期运输方便,到货港通常规定为中国主要港口。但实际执行中,发现对买方非常不利。以广州地区为例,就有南沙港,黄埔港、新丰港等七个港口,如买方在合同中未指定到货港,买方清关则面临很多问题。
付款条件及单据。在通常的国际贸易中,付款通常有预付款、发货付款,验收付款几部分组成,支付方式有D/P,T/T,L/C等。对于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其金额往往比较大,卖方一般要求采用L/C的方式。但由于成套设备当港后还存在二次运输、组装、调试等,买方在合同谈判时宜设定尾款支付根据验收进度。以TBM为例,最终尾款20%的支付分为4次,分别是工地组装、试掘进、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金。
由于成套设备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大部分设备采用海运的方式进行运输,买方在合同谈判中需注意一下两个问题:
运输批次和付款单据。清关时需要提单、原产地证书、数量和质量证书,所以买方必须在信用证下严格要求单据的种类。其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必须作为付款依据。同时在合同谈判时必须要求卖方在运输的批次和付款的批次相符合。
单据递交时间。从欧洲到中国的班轮大约40日,从美国到中国的班轮大约28日,为保证尽早能拿到单据,买方应要求在货物起运两日内向银行递交单据。
2、国内运输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中,国内运输通常由卖方负责。这其中,买方应明确两个问题。
保险。在CIF条件下,卖方购买的保险是货物到港后跨过船舷为止。买方应要求卖方购买国内运输段的保险。如果在内陆运输过程中,货物产生损毁,买方和卖方容易产生分歧。
运输和道路修缮问题。大型成套设备设备尺寸有可能超过道路运输的要求,买方需协调道路等相关问题,有时需动用警车开道,或对道路进行修缮。以TBM进口为例,其主轴承和刀盘超过了乡村道路的承重要求,需要在运输过程中加固一个桥梁;其尺寸超过道路宽度还需拆毁民房并重新修缮。买卖双方在合同谈判是必须明确双方在内陆运输中的权责和费用出处。
3、技术服务的特殊性
根据大型成套设备系统性特点,卖方需要派工程师或者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买方也应相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以下两点易产生风险。
技术服务费报价。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通常采用人日单价的报价方式。对于买方来说没有具体的时间计划表,往往安装调试工作没有完成,报价中的技术服务费已经支付完。根据与卖方谈判的经验,买方应明确技术服务费包含的内容,采用单价和总价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支付上限。
技术服务费税收。根据《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买方应指明其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已经包含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该支付的税款,同时卖方如不缴纳该项税款买方有权利代扣代缴。
除了以上需要主要的问题,罚则、不可抗力、仲裁、最大责任等都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
其中罚则对成套设备来说比较重要,成套设备主要是生产线或者大型机械设备,其性能考核存在一个连续性的问题。性能考核还存在人为控制和操作方法的因素,无法单纯设定比例。在合同谈判中对于罚则的设定,一定要设定好其边界条件,以TBM设备为例,要设定岩石的压力条件,考核时间,操作人员等。
仲裁往往也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如果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好选在独立的第三方进行。
三、进口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合同不能完全排除买方在合同执行中的风险,很多风险需要买方在实际操作执行中提前做出预案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基于TBM进口的实际操作,存在的风险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检验检疫
对重点引进项目,可联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共同参加出国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授权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引进技术设备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进口单位按照合同、标准、技术资料和技术规范,参与现场检验,了解索赔谈判情况,把关对外出证索赔。
法定检验。成套设备具有法定检验的属性往往被买方忽略,在进关时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检验,会对买方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产生处罚。具体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预检。根据《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实施细则》,买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会同到货口岸的商检部门进行预检验,落实当地的商检部门是否有具体规定。以TBM设备进口为例,在大连港超过100万美元的设备就需要进行预检验,广州南沙港的规定是500万美元。
2、商品编码归类
由于成套设备本身具有系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设备分批次到港后需要进行申报。买方往往对成套设备中的单个设备不是很了解,无法明确其具体功能和性能,在商品归类容易出错,导致处罚。以TBM进口为例,其在进口中由一项设备名为救生仓,原司申报的税号为:8431499900,关税为:5%,增值税:17%。现海关内部文件规定要求修改为:8479899900,关税为:0%,增值税为:17%。这两项的主要区别是该设备是否具有独立功能,这个买方在申报时是无法获知的。因此,买方在具体执行中应采取以下三项措施防止归类错误或者缴纳过高的税费。一是,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商品编码和性能描述。最好是能了解到已经向中国出口过类似的成套设备的申报商品编码;二是,委托已经有过类似经验的进口单位进行商品归类;三是,在当地海关对每票货物商品编码进行预归类。通过这三种手段可以有效的控制商品编码归类可能存在的问题。
3、特殊证书
成套设备由多种设备组成,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压力设备等。这些设备均需要办理相关证书,否则在报关时无法正常进行。
成套设备主要涉及以下几类证书: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俗称O证。根据海关的商品编码归类,监管条件为O的,均需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否则在无法正常进行报关报检。由于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买方的责任,货物到港后才开始办理则可能造成滞报,买方应提前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买方应提前在整理需要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清单,到当地商务厅办理。
3C证书或者免3C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口电气均需办理3C证书。但是卖方在选择其电气设备时,可能未办理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规定买方可以在当地的商检局办理免3C证书,否则设备到港后无法清关。买方需和卖方一起清查发货的设备清单中需要办理免3C证书的设备,并要求买方出具相应的技术图纸,办理免3C证书。
压力容器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证书。其特性在设备的商品编码中无法体现,但是在实际进关中又必须提供。虽然在国外的厂商可以在国内办理压力容器许可证,但是大多数厂家没有办理过,同时在买方又无法办理其他证书代替。因此买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向卖方提出,压力容器应从国内采购。
合同具体执行实际是一个多方协作的过程,如单据流转、检验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单据流转的速度也是影响合同执行的重要问题,一般成套设备进口应该建立联系人制度,同时建立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这样有利于各方执行合同。
由于成套设备的特性、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特性和成套设备执行的特性,大型成套设备在合同谈判、进口执行均存在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大多是可以规避或者减少的。买方、卖方应充分考虑合同及执行中的风险点,保证双方的利益及权利,编写完善的合同条款,设定完善的执行流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种大型成套设备进口越来越多,技术引进越来越多,每个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的参与人都应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戴玥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