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上市公司虚构收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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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0 13:03
农业对于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受制于国家人口、耕地分布等地理因素的限制,即使国家出台大量利农政策,我国农业依然难以实现商业化进程,尽管农业类上市公司数量众多,但财务造假现象却层出不穷。为何这么一个存在巨大商机的行业一次又一次的成为投资者心中的痛,农业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为何频频发生?
农企虚构收入的原因
从2001年银广厦到近年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农业上市公司造假案例层出不穷,但其造假手法无一不通过虚增收入。农企虚构收入的原因还要先从农业行业的特点说起。
首先,农企营业利润率普遍偏低,单位农产品价格有限,部分产品市场供需季节性变化较大,企业的盈利压力相较于其他企业更大得多。而且,农企,尤其是养殖业的盈利周期性特征非常明显,企业很难保持稳定的盈利增长。
其次,国家针对农企相对弱势的市场地位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其中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工商企业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利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农企依据国家税收规定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利润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这两大行业特点很好的解释了农企造假的动机与可行性。就财务造假而言,上市公司造假无非是自身业绩未能达到市场预期,市场势必做出反应,直观的便是股价下挫,损害公司价值,但是农业的低利润率、周期性强等特点又使得农业上市公司难以维系业绩的高成长性,这便成了一对不可调和对的矛盾。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市场预期,上市公司或者“弃农”,即通过改变主营业务或者重组的方式变化自身的主要盈利点,从事高收益的地产等项目,而部分企业则“误入歧途”,走上了财务造假的邪路。造假的动机有了,但是为什么没有其他行业造假少呢,很大原因在于虚构收入的成本太高了!而农企造假恰有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假如一家一般制造业企业虚构100元收入,那么他需要在确认收入环节缴纳17%的增值税销项税,假设40%毛利率,公司还需缴纳10元的企业所得税,综合起来,企业虚构收入的成本为虚构收入总额的25%-30%。以万福生科为例,公司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基于上面的合理假定其造假的成本将会在2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造假成本试问一个创业板企业何以承受?但是本意为了扶植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恰恰便利了农企财务造假,最极端的例子,假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那么企业造假的税收成本为零,行业的税收优惠给农企造假提供了可行性。此外,客户零散、现金结算比例过高是农企造假的另一大行业便利。一般工商企业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这样的好处是即有利于企业资金的管理,又有利于监管机构追踪交易记录。但是农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基础建设、原料采购和销售,主要涉及的是农民的个人和小型的农民合作组织。这就决定了这类企业交易对象极其分散,而且交易手段需要大量使用现金,其业务流和现金流不像其他工商企业能有很清晰严格的交易凭证。一般审计流程中,验证收入真实性大多通过对大额交易抽凭与随机抽凭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企交易对象零散,缺乏必要交易凭证,采用现金交易没有银行记录等等的这些特点都极大的增大了审计困难,便利了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新大地为例,公司2012年12月账面上反映的现金销售很少,而实际上现金销售比重达到40%多。为了追踪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审计人员在银行调阅、复制了4000多张银行单据原始单据,再逐日逐笔进行人工对比,最后梳理出资金来源,结果显示可疑销售共涉及数百家客户。将虚增的收入分散到如此之多的客户中,又多以现金收付,审计人员按照一般审计程序是难以发现销售的真实情况。最后一点,也是农企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部分重要资产项目难以审计性,正是这一点为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了报表上的可行性。从专业角度思考,既然虚构了大量交易,那么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虚拟交易,否则虚假交易就会被一眼识破。一般来说,企业销售收入最终必然反映在报表资产上,既然农企有如此多现金交易那么公司应该有大额的货币资金,但是货币资金则需要银行的存款证明,在如今银行监管愈发严格的情况下,伪造大额存款记录存在巨大风险(早期农企财务造假确实存在伪造银行存款记录的情况,例如1997年4月上市的丰乐种业,至案发的2003年,上市8年有6年造假,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8亿元,虚构利润4006万元;1997年6月上市的草原兴发,虚构银行存款7.7亿元,还用虚构的银行存款购买房产、设备和草地使用权等)。因此,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存货、在建工程等项目等成了造假的重灾区,虚构的收入通过“购入”存货,投入在建工程实现了利润到资产的转化,造假的关键在于不被人察觉,转化为存货、在建工程的目的就在于农企的这两类项目都有可能极难核算其真实性,例如蓝田股份宣称在建工程是无法盘点的水下建设,存货则是水面的鸭子、水里的鱼、湖底的王八和莲藕等,不得不说这类项目起到很好的掩人耳目的作用。
同时,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不管是负责公司IPO时期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公司上市后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勤勉尽责,负责任的发现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制度之所以引入券商是为了让中介机构以客观的视角发现公司潜在的问题,在上市前予以解决甚至否决上市。然而如今的现状却是这样,部分主办券商并没有负起监管的职责,对于自己保荐的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当客户是农业类企业时情况更是糟糕,原因有多方面的,其中固然有部分道德败坏的中介机构与企业勾结企图欺骗上市,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大部分证券从业人士缺乏对农业的了解,试想一个一辈子没接触过农业保荐人,难道能够了解农业经营的特殊性?券商本身缺乏产业经验,对第一产业农业的了解更是少得可怜。中介机构推介企业上市实际上还面临同行的竞争以及自身的业绩压力,完成上市任务比考察公司质量更具现实性。因此其对推荐对象往往没有深度了解,甚至只见过几次面而已。上市成功后,每年回访的次数也不多。这种情况很难保障保荐的企业不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确的一点就是农业行业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弱势行业,这与农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地位并不相悖,而是由农业自身的特点决定,因此投资者应抱着理性的态度谨慎投资农业类上市公司,不要被其高科技的概念噱头蒙骗。另一方面,作为农企自身应该合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踏实做好主业,如实发布盈利预测,避免误导投资者预期。最后,针对中介机构,应该明确自身责任,券商做好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发布审计意见,保证企业披露信息的公允性、真实性。
肖健思 范浩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