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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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0 13:12
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优胜劣汰地选取合适的投标人,是一种科学合理成熟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这法制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评标不科学,招标人投机取巧等一系列问题。该文在简述建筑工程招标及其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之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控制这类问题,然后对招投标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和研究。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建设项目之前,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在开标日,根据投标人的报价选择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通过招投标制度,可以为业主选择更好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它是一种成熟科学合理的方式。招投标工作展开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市场的规范。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在实际的招投标中存在着“关系标”、报“钓鱼价”等一系列的问题,背离了其“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规范建筑招投标。
建筑工程招标现状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组织和生产经营企业之外,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组织。此机构需要依法登记,然后从事包括拟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质、组织评标定标、提供咨询等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相对于行政机关组织来说,人才素质、知识储备、招标经验具有很强的优势,面对复杂、系统化的招标工作能够很好的进行下去,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往往缺乏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系统培训,缺乏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没有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和经验。此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存在这政企不分,长期无序竞争的状态;部分代理机构往往为获取项目无限制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投标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评标工作不科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谓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而评审的标准是问题的核心。标准的提前确立,能够让投标人考虑如何进行投标,获得成功。而评标时这些标准能否真正采用,反映了评标工作是否公正、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受到监督。评审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最低价评标、打分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时,评标方法落后,往往单纯看重报价,以低价为主;评标时透明度极低,存在着政企不分、同体监督的现象,监督活动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招标管理机构有着复杂的关系,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对于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力量,事前和事中的监管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事后补救行为导致监管被动。
法律不健全
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法规体系本身尚不健全,存在这一定的粗疏和漏洞,导致部分人员钻空子。比如在产权交易、土地出让、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以及两阶段招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自己职能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导致政策性文件出现冲突,工程招标质量难以控制。[3]此外,在实际运行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粒度不够,缺乏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往往形成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执行力度不够。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进行约束,导致其难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投标方的问题
谎报规模,规避招标。部分建设单位把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分解成多个小项目,分别报批从而规避招标[5];有的建设单位仅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把附属工程发包,实现规避招标的目的。
弄虚作假,虚假招标。有些建设单位伪造企业发展状况、业绩状况、用户反馈等信息,达到中标的目的。有些企业挂靠在具有资质的公司下参与投标,虚假操作,而有资质的一方则靠此收取管理费用。
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一些单位联合起来,组成投标联盟,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的投标人。在获标之后,共同获取利益;个别单位还把工程项目倒手转卖、非法分包、转包,获取巨额利益。而经过层层分包之后,资金层层剥夺,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内幕操作,投机取巧。投标人为中标,通过某些方式与招标人“沟通”,为其自身提供便利。招标人在腐败之后,往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给予帮助。比如在节假日前期发布招标文件,让投标方措手不及;或者不按照相关要求发布公告,使得招标工作失去其公开、公平性;又或者故意不写清楚具体内容,让其他投标人失去机会;投标人还会针对“友好”招标方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为其提供便利。有些招标人还会诱惑评标专家,使其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建议措施及发展趋势
建议措施
针对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对于邀请招标的内容更是如此。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重中之重是法律的完善,如此才能够以统一的标准去丈量,才能够为各种监督和工作的执行提供相应的权力,保证招投标工作有序、合理的进行,才能够对不正当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用法律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加强监管力度。《招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审查工作,通过人民群众、投标人、媒体多种途径实现对投招标过程的监督,一经查出,对责任人以及监督方做出严厉惩罚。此外,对于投标人中标后的行为和工程质量,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其发生转包、分包,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的举措。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过程的监督,促进其规范从业。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评标专家的素质也急需提高,必须使其具备相应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对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定期考核,从而保证评标人员能够高水平的完成任务。应当通过如立法等一系列措施,将招标代理机构独立于投标人,使其成为真正的第三方。
落实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不仅可以为投标人、招标人提供大量的数据和良好的沟通平台,更能够公开招标的过程,杜绝投标人与招标人暗中勾结的行为,从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途径。
发展趋势
法律法规将继续受到高度的重视。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在未来的发展阶段,为保护投标人权益,规范招投标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改进是迫切的。
建筑市场将进一步趋于完善。完善建筑市场,包括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开化,竞争下的公平性原则,市场进入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得到完善。建筑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也就使其不断地受到重视。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发展,会使得招投标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活动,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必将走向成熟。
引进新的评标方法,规范代理机构。采用更加科学更加为世界认同的评标办法,也是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有效方法之一。比如,可以针对技术标与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规模小同时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可以采用现场抽签中标法。同时还要进一步约束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和行为,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以权谋私。代理机构会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真正成为第三方,实现政企分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不仅可以实现建筑工程的完成,还能够刺激各投标人不断升级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促使整个建筑行业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快速的发展。为克服和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需要从立法、监管、代理机构、信息化平台等多角度进行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袁成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