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观简析——基于法治文化视角

  摘要:权利是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更是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无论对于何种权利的追寻,都是作为最基本社会单位的人这个主体对自我需求与自我满足的思考。法治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一系列与法相关的活动,即以权利为主导和核心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利行使等。因此,在法治文化视角下,将大学生权利问题独立提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高校法治文化。

  关键词:权利理念 法治文化 权利行为

  构建法治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目标。法治文化建设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创建法治文化,最重要的是教育,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更是重中之重。而大学生的权利观则关系到法治教育的水平,从而影响到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众所周知法治文化包含价值形态的理念、意识等,因此我们即从理念意识角度对其权利观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权利理念与权利行为

  由于权利种类的多样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决定了权利行为的多种类型和形态。大致来说,大学生的权利行为可分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护权利的行为和争取权利的行为。因此,法治文化框架下大学生的权利理念对权利行为的作用表现如下:

  第一,权利理念影响行使权利的行为。校园学习生活中,大学生们是否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或者实现法律未加禁止的自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权利理念状况。例如,他的权利理念告诉他,言论自由是他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有助于维护他人人格尊严和合法的私人生活,他可以利用其合法权利维护其在校利益,那么他就会对这些权利相关的法律制度产生一种亲切感,并形成一种行使这些权利的冲动与渴望。反之,他的权利理念如果不正确,则会让他对这些权利及其法律制度产生不满心理从而很难使这些权利得以实现。

  第二,权利理念制约保护着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是其生存的条件,不受保护的权利,除了旋律的悦耳,是没有价值的。如果在校园内,不能有效地保护其权利体系,就会动摇大学生们对于其拥有的法治权利的尊崇和信赖。在他们遇到权利主体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就不会主动寻求法律保护。保护权利有多种方式:自卫、自助、诉诸大众传媒、法律救济等,其中最常规的方式是法律救济,即诉讼。不管形式如何多种多样,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其权利理念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权利义务意识与行为自律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大学生的权利观与其义务观密不可分。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作为一种自我意识,并不是唯我意识。真正含义是大学生在校园客观活动中对自身不同于其他客体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任何活动的主体都是一定社会生活的表现与确证,即便是个体,也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个别存在。因此,大学生的自我意识不仅是大学生们对自我价值的追求的主观动力,同时也是其对本身负有责任的自我反省。正是这种责任意识才会使大学生把“他律”变为行动的“自律”,从而使自己的客观行为符合目的性和一致性。因此,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本身必然包含着责任要素。康德认为“责任的原则是理性绝对地,并且客观地和普遍地以命令的形式向个人提出的关于他应该如何行事的号令”。 康德强调人的权利与人的正义责任的统一性。作为每一个独立人的社会存在,只有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互动与他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形成了密切的关系,他才可以“自由”活动。正是这种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个体客观活动的行为无论对他人或群体都会产生后果和意义。这种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连带关系派生出了个人的责任。在此,自我意识只不过是把这种基于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内化为一种意识罢了。自我意识意味着,主体的每一义及个体须合理地运用社会赋予他的权利以外,也应承担起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责任。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本质上不是对立关系。

  因此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决定其行为的自律性,同时直接关系到其权利的限度问题。权利限度是大学生法治权利实现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事实上,权利本身是有限制的,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受法律的限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构成权利滥用。第二,受权利人自身能力的限制。第三,受社会一定的经济和文化条件制约。

  三、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

  从国家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对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使用各种教学用具与器材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请求等。参照前述权利形态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保障大学生的法定权利的实现:一是要求高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学生的法定权利;二是要求高校积极行动确保大学生法定权利方向的正确性,要求高校要树立权利本思想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确立的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很好地贯彻在教育法中。例如大学生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应当履行的义务:尊师重道,注重培养自己良好行为习惯与思想品德的形成;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遵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等。

  从高校教育者角度看:要转变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本位的观点,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依的认识。对教育者而言,义务就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则为教育者的权利。例如,教师的下列义务的实现即是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保质保量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学生进行各项法律框架下的思想道德教育;带领学生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有效制止或预防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各类行为等。总而言之,大学生法定权利的确认与保障要求我们在今后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更加关注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培养其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校园环境,促进法治校园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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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迎光.马克思“完整的人”的思想对当代教育的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11(05)。

  [3]秦惠民.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02)。

  文/李笑囡 曲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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