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受热议 专家呼吁打造现代财税法的“2025”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依法治税,社会公平,理财
  • 发布时间:2015-12-23 16:35

  12月5日至6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的3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会议围绕“依法治国与财税法定原则”、“财税法的性质、功能与体系”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目标

  打造现代财税法的“2025”

  会议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富强主持。张富强表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的组成部分。“税收法定”也是世界各国税收立法普遍奉行的“帝王原则”,“无法律无课税”的观念在世界各地早已深入人心。但客观来讲,我国的依法治国以及财税法定原则的建设仍在路上。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对“依法治国与财税法定原则”、“财税法的性质、功能与体系”展开集中讨论,将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常委陈冀平首先致辞。陈冀平充分肯定了财税法学研究会在战略规划、学术研究、组织建设、服务会员、参与实践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要求领导团队及全体成员坚守政治底线,服务于中国法学会的中心工作,在开展制度研究的同时,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既要关注财税法学的体系完善,发挥学科的整体优势,更要把握时代发展脉搏,集中优势力量,突破关键问题,为党和国家的重大财税决策发挥高级智库的作用。

  陈冀平说,财税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五十多个研究会中非常重要也非常突出的一个研究会。这一年来各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好。在刘剑文教授的带领下,大家敢于担当,勇于进取,通过各种形式来积极推动我们国家财税法学研究和制度完善,为国家的财税法治建设献言献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应该说,过去的一年财税法学研究会已经成长为国家财税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和智囊团。

  陈冀平同时表示,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财税法学研究会承担的责任更加重要,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紧迫,希望研究会能抓住机遇,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学术热情和责任担当,投身于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陈冀平还对财税法学研究会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围绕大局来开展研究,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决策建议。二是要坚持理论学习和政策学习不放松,按照过硬的要求来发展人才队伍。三是要坚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并重,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法学理论和学科体系。四是要不断探索研究会治理新的经验,创新现代社团的管理发展道路。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财税法学会的发展历程。他回忆,2004年12月,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就成立于华南理工大学,并举行了学术研讨会。正是那次会议,揭开了现代中国财税法研究和现代中国财税法组织建设的序幕。刘剑文说,这11年来,尤其是研究会改组的这些年来,学科和研究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规范到规范,研究会逐渐成为中国法学大家庭中有着一定重要影响的研究会。在这11年中,通过每年严格的筛选和学者之间平等的交流,年会大力推进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提高了中国学者的研究水平;当年的许多年轻学者,现在已经成了许多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学术骨干;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在某些方面应该是说取得了重要突破,甚至是说在某些方面还取得了颠覆性成果,比如说关于财税法的功能、性质、体系、领域法则方面建树颇多。特别是今年三月份的《立法法》修改中关于税收法定的一个准确描述,这应该会载入中国法治的史册,因为这是全体财税法人的努力!

  刘剑文表示,如果把过去11年看做现代财税法的初级版本,那么今天的再次相聚,就是要提升现代财税法的升级版,要打造现代财税法的“2025”。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历史时期,处在一个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节点,有幸能够将自己的专业领域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让我们珍惜这一历史机遇,充分利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年会这一平台,加强交流合作,为财税法理论的发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出我们财税法学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法学会会长、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梁伟发,华南理工大学党委书记杜小明,台湾税法学会理事长,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葛克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一级律师吴友明也在会上分别致辞。

  功能

  可促进社会公平 规范政府理财

  财税法的功能,是指财税法在调整财税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简单来说,就是回答“财税法是做什么的”。

  刘剑文认为,在不同国家形态下、不同社会时期中财税法的功能侧重有所不同,在“四个全面”的新阶段应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加以完整把握。具体来说,财税法具有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三大功能,它们三位一体、协同发力,并统一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中。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乃新认为,财税法拥有多重功能:第一是为维持政治和社会发展提供物质条件;第二是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是保障社会发展公平。面对繁重的财税任务,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一个包括国家机构职能、财政预算决算、税收和其他预算收入、财政支出、财税评估监督、应对国际财税竞争和财税管理程序等比较完备的财税法体系,以财税法治来保障财税任务的完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国家的各种职能更好地得到发挥。

  在财税法各项原则中,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引起了广泛讨论。

  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谢如兰表示,一个现代国家本质上是一个租税国,换言之,其所有国家的任务都必须透过税收方能实现。即使人民负有纳税义务,每个人的租税负担亦要公平,国家虽拥有课税权,向人民课税时也不能恣意,而应受到课税平等原则的拘束。以德国为例,从保障人民平等权的角度出发,分别探讨租税立法者及税捐机关在课税公平原则下权限的行使,并纳入德国近年来的学说及判决,尝试建构出租税立法者及税捐机关在依法治国原则底下行使权限的模式。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鸿貌认为,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从税收公平原则之中发展而来的一个次级原则,虽然具有深化公平原则、实现税收义务分配实质公平的功能,但它的运用却必须受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生存权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之限制。否则,就会破坏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破坏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从根本上危及税收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PWC)会计师段士良通过“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分析台湾针对实质课税的案例,借由该原则分析台湾地区实质课税原则立法的历程过程。该原则虽经税捐稽征法的明文规定,但在税收实务操作中尚存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诸多的个案,在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下,纳税义务人遭到经济行为否认的结果,以致获得败诉的判决。他认为,必须明确租税法律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的界限。所谓租税法律主义是指租税主体、客体、税基、税率、纳税方法等之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注重租税法律主义,才能使二者之间形成一个平衡点。这其实是行政与立法间的拉锯,司法权之中立裁判角色应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对于未来类似案件,期待税捐稽征机关不再冒然地直接援用实质课税原则,而应回归财税法定作为原则之作法,似仍有相当长的道路要走。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王旭从我国沿海自贸区税制设计原则的中性进行了思考。他分析说,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四个自贸区在税收政策上采取的措施,可见我国自贸区在税制设置上没有采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沿用的竞相优惠策略,而是在有意淡化税收优惠,向中性税收回归。税收中性原则具有两个优势,其既不干涉对外投资也不干涉对内投资。这种中性原则追求一种全球性的效应,而美国则是世界上税收中性体现最为成功的国家。通过同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比较研究,并基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他认为,中性原则只限于东部沿海自贸区。至于未来中西部自贸区税制,还宜采用“洼地式”税制,既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

  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点

  税收法定主义是近年学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怡表示,WTO规则承诺已如期叩门,税收法定内在理念、结构及规则如何平复我国非均衡经济制度常态格局下司空见惯的社会裂痕和践行承诺?随着周边国家和地区加紧追赶TPP的浪潮,内外夹击更加提醒我们法治经济新常态下如何进行突围。我们需要通过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贯通国内外市场,否则舶来品的税收法定调子唱得再高在中国也将消化不了。他表示首先要分析税收法定的法理基础;其次,要从国内市场功能定位与资源配置改革视角剖析,从而认为税收法定与价格机制法律关系背离;公平与效率减损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危害蔓延;现行经济模式内部运行与结构逻辑存在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矛盾,需要通过现代国家治理与纳税人理念的矫正、践行WTO规则公平税收促进市场互通、平衡非均衡经济结构化解TPP的困扰等指引进行制度壁垒破拆。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介绍,在英美法系的语境中似乎并无“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其相应的法律表述之一是“人民同意原则”或者宪法上的“同意原则”。“人民同意原则”的基本构成包括财政收入民主议决原则、财政支出民主议决原则。“人民同意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普选原则、人民主导原则、议会保留原则。

  他认为,税收法定不是一个简单的税收立法权的回归,而是涉及到人民如何行使同意原则才能够形成一个合理税收的问题。周刚志指出,“税收法定”在我国地方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地方人大拿回立法权后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够完整表达人民的同意权;二是地方是不是应该有税收立法权。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张松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和路径表达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其一,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其二,是民主宪政的基本保障,体现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其三,是完善税法体系的精神引领和理念支撑。

  针对在立法与执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落实的路径,张松建议:其一,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特殊地位;其二,解决好委托立法的问题;其三,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其四,规范税法解释;其五,合理分配税权,并将其法律化;其六,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汤洁茵分析,新型交易形式的涌现与税法漏洞的产生,导致税收法定主义的理想与现实产生冲突。立法机关填补税法漏洞的有限作为,不仅仅是立法者的怠惰,探究其原因:一方面税法是最复杂的领域;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税法制定的规则是确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变得不确定,使得税法的规则也变得不确定。立法机关远离经济交易活动,也远离税收执法活动,由此,立法机关获得的立法所需要的直接信息是有限的。税法漏洞的填补之策包括类推适用和行政裁量。类推适用的前提是具有相同的案情和立法理由。行政裁量就是税务机关对税法规则缺失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其实质是行政造法。为实现对新型交易的“依规则”征税,授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自由裁量权是在一定的标准下的。标准与规则之间如何选择,取决于具体的事项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徐妍就“法治国”与“法治”语境下的税收法定原则问题进行了阐释。她首先指出“法治国”与“法治”语义中的区分。大陆法系“治”有权力制约的含义,而英美法系的“治”是高于的意思,即法律高于国家,居于统治地位。英国的法治原则是与其议会主权原则相一致的。德国法治国又分为自由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前提就是要以租税国作为其成立的一个媒介。法治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与特定的政体相结合。

  其次,在“法治国”与“法治”异中求同语境下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再梳理。第一,要弄清楚我们讲的是什么样的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第二,要明晰如何的“治”。第三,厘清目标是什么层次的“国”。社会法治国的两大要素就是建立租税国和社会福利国。法治国的这种诉求体现为国家法层面的两种制度机制:一是基本权利,二是分权。

  最后,她分析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定位与实现。第一,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依法征税,实行“法治财政”,推动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法定。第二,税收法定要明确财政分权原则,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关系。第三,建立租税国和社会福利国最根本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体现在税收法定中最直接的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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