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和公开宣判,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1912.02万元,并处罚金191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余万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中的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当,应予纠正。
专家表示,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有利于加大对“老鼠仓”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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