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解析

  【摘要】城市规划工作的主体是政府,其发展过程受到政府的管理,具有非常强烈的公共政策性。城规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把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趋势直接以城市整体建设的形式来体现。本文主要通过对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研究,对城市规划工作基于公共政策属性的制定工作的前进方向进行探讨,并深入的研究其内在意义,以便为当前的城市规划提供更有效的内在本质研究依据。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属性;政府

  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中,公共政策对城市规划的发展法相有着重要的影响,大部分城市的规划和实施方案都是由公共政策来决定的,最终以政府为主题实现城市规划的方案。但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艰巨工作,普通民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大多对很多人城市规划中细节流程等很多专业知识并不十分清楚,从而导致对城市规划中公共政策部分的影响也就没有清晰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进行细致的剖析,从多方位全角度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政策属性决定城市规划的改革方向

  1.1 公共政策属性

  公共政策属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公共政策所决策处理的的事往往都是超出组织、个人的具有社会性的影响大众利益的大众问题,其具有公共社会性质内涵;但社会的资源利益涉及到多个方面,他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导致各阶层的利益纠缠在一起,都想实现自己组织的利益诉求,而这些利益诉求对整个社会的公众资源和利益分配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而政府为了保证在进行利益分配时最大的保障广大公民的整体社会利益和分配的公正性,以及保证当前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安定团结,所以,政府就必须作为权利的主导者对整个社会的资源和利益进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从而带有了对广大公众利益诉求实现的社会性质。

  1.2 城市规划的根本属性就是公共政策属性

  从世界城市发展进程的各个方面规划来解读,发现不管是早期所开展的城市环境治理活动、大众卫生宣传运动和城市改造政策等很多对城市发展起着积极意义作用的政策,还是之后再美国发生城镇化改造运动,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由于社会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与社会民众的日益增长的城市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得民众对解决城市普遍问题有着非常的渴望。所以,自从城市出现,就需要进行城市规划,那么也就早被赋予了公共政策属性。

  1.3 城市规划的革新就是为适应公共政策的属性

  综合上面的分析,对城市规划本质属性的剖析主要是为了依据公共政策属性的特质对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从而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来找出城市未来发展和改革的前进方向。

  2.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工作改进

  2.1 采用科学方法进行城规规划方案制定

  城市规划方案在制定时,因为其本质存在的公共政策属性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当下的城市规划方案在编制时,其编制的方案不可能和实际的勘察设计出现类似现象,从根本上讲,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主体是我们的政府机关,而不是市场客观情况决定的,而且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并不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模式。

  2.2 城市规划方案决策的流程体制需要从根本上改革

  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大量的公共政策的据侧,这与决策所产生的成本总体上来说是成一个正比关系,详细解释说,当参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决策组织、人涉及的越多,那么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但当前广大人民群众还依然接受,并且愿意支付城市规划过程中所产生的决策成本,这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在编制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相关的城市规划方案制定和执行的决策成本,同时还需要很多外部成本来支持。

  2.2.1 城市规划政策的决策权需要进行科学的分配

  城市规划决策的主体权利往往过于集中,从而导致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得不到有效的表达。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得意表达,以此才能使得城市规划方案制定和执行时的决策过程中,广大公众百姓和学者专家的意见能够在城市规划方案制定和执行时的决策中尽最大可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具体城市规划方案编制时,专家通过自身专业知识对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去其糟粕,将具有可行性的意见进行罗列,而广大公众百姓则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例如:网络投票、写意见信、电话反映、参加听证会和向社会媒体反映等多种渠道来对城市规划方案中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进而取得社会民主的成效。

  2.2.2 在决策时不断完善流程创新方法

  城市规划方案制定的决策权力需要分配时,必然要对城市规划方案制定的决策流程和方法进行改变创新,所以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决策时要做到民主集中制,即保证决策的审批流程严密的同时,采取听证、公示等多种方式让民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

  3.完善公共政策的缺失

  3.1 完善公共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多个方面进行了严密的规定,但是其中涉及的非法定的很多方面需要继续的完善。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框架内才能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的公共决策实现公平公正合理。

  3.2 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律依然局限于城市规划方案制定的公共决策层次,对城市规划方案的前期调研、中期分析、后期的评价以及是否合法等环节进行监督。而在对城市规划方案的实施结果等后期缺乏监管。城市规划的方案虽然制定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各种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采取监管制度,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价,以便及时对方案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决定城市规划方案制定需要有政府来主导,同时完善各方面的流程,创新方法,制定科学的城市规划方案,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根据客观实际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变革-绿色建筑-2012(4)

  [2]李保华.曹坤梓.杜兴亮.张新立公共政策与现代乡村规划[期刊论文]-湖北农业科学2012(6)

  [3]刘宁斌.李晓东关于城市规划科学性的辨析[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24)

  [4]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变革-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20)

  魏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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