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流失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但自鸦片战争以来,通过战争掠夺、文化盗掘、盗窃走私等方式大量文物流失国外或者是流失民间得不到很好的保存和维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文物流失原因而思考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文物流失;原因;对策

  一、引言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的重要的文化遗产,它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以及历经岁月沧桑的稀缺性,并且作为了解研究当时代的生活文化风貌、生产技术和生物状况的重要载体,它显得弥足珍贵。具有5000年灿烂悠久的中华文明给华夏儿女乃至世界留下了大量珍贵文物,而保护好这些文物以及体现它们的价值,最为妥当的方式是让文物在出土存世地方保护。但是,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大量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港澳台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超过了1000万件,国家一二级文物即达100余万件,这还只是能够追查到的流失文物。而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文物在国际市场热起来后,我国的古墓被盗全国各地至少三四十万起,大量文物通过走私流出国外。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文物流失现象已经亟待解决,要解决我国文物流失问题,就要深入分析我国文物流失背后的原因从而思考对策。

  二、中国文物流失原因分析

  中国文物流失方式主要有战争掠夺、文化盗掘以及盗窃走私,现在不存在战争掠夺方式,所以本文主要从国内法律制度因素和国际性因素对其他文物流失方式进行原因分析。

  (一)中国文物流失国内法律制度因素分析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存在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主体规定、私人文物自由流通、文物拍卖企业设立监管等方面的规范缺陷,这是造成我国文物流失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文物,即确立了哪些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但是文物保护法却没有明确其所有权主体。但是这里的“国家”具体由谁来代表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是中央政府,但是实践上国家所有权是由具体的各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部门分别享有和行使,而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都存在利益差别,这些主体之间常常为利益发生冲突,以及责任的相互推诿。这就不利于文物流失全国一致堵住出口、共同监管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的行径,使文物流失现象得不到有效监控。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第51条则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文物。《文物保护法》做出如上规定,是出于防止国内文物流失走私到国外的立法目的。但是此项立法却与实践脱节,它忽略了现在各地蓬勃发展的民间古玩市场,而这是市场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使然。法律对私人买卖文物诸多限制禁止,国内古玩市场发展不自由,使持有大量文物的民间藏家寻求国外市场,特别是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文物更加大量的流到国外市场,造成了我国大量文物的流失。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有限取得方式,但实践中文物拍卖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设立拍卖企业,而且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也没有有力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规范性审查。因此,一些拍卖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知假拍假”、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私下进行文物买卖、不按照规定对拍卖文物进行鉴定、许可。他们不但没有承担起保护国家文物的重任,反而成为漂白盗墓、盗捞、盗窃“三盗”文物的利器,大量珍贵文物被成批量的低价通关或走私出境,导致我国文物的大量流失。

  (二)我国文物流失国际性因素分析

  上文不断提到我国文物流失国外,除了国内各方面因素外,还与文物在国际间的自由流转有关系。我国文物之所以流失国外,与文物交易的高额利润和文物进口国在对待文物国际流转问题上的态度分不开。首先是高额的利润,这会主张文物的非法出口和非法交易行为,进而引发文物犯罪和导致文物流失。其次,各国对待文物国际流转的态度不同,主要是有发达的文物收藏机构的国家大都不禁止本国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收藏外国文物,并鼓励多元收藏,这就给我国文物流入到这些国家提供途径。

  三、应对我国文物流失问题对策思考

  解决文物流失问题,笔者赞同有些学者的观点,简单总结就是:堵、疏并重。下面针对上述我国文物流失原因以“堵、疏并重”思路进行对策思考。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有文物所有权主体只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国家授权行使管理权力的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这样有助于解决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状况,以及统一监管文物市场和当出现文物流失情况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确定法律责任主体问题。从而使全国统一协调起来共同堵住文物流失出口,这是“堵”的对策。

  其次,建立私人文物收藏登记制度并允许私人收藏文物自由买卖是出于我国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流失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防止私人收藏文物流转市场被迫转入地下黑市而综合考虑给予的对策,是从“堵、疏兼并”的角度出发的。建立私人文物收藏登记制度是为允许私人收藏文物自由买卖服务的,并有助于文物主管部门监管和维护国内文物市场交易秩序,从而防止因无国内市场但又因市场需要而导致私人文物流失国外。要注意的是建立私人文物收藏登记制度不同于以往的私人收藏文物登记,这里主要是对私人文物所有权的确认。通过对私人文物所有权的确认登记,也有利于解决文物收藏私人无法提供其合法持有该文物的证据的问题,从而维护文物市场交易。另外,这里的私人文物收藏登记制度是以一种政治性代价采取一种容忍的态度使一部分非法获取的文物(如“三盗”文物)通过登记合法化,也即消解藏家对藏品合法性遭受质疑后是否还能拥有完整所有权的顾虑,从而使民间私有文物藏品纳入国家掌握中。国家对我国文物藏品无论是国有馆藏品还是民间私人收藏品数量、种类、价值等都全部掌握、摸清也有利于国家监管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

  当然允许私人收藏文物的自由买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毕竟文物是特殊的“物”,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允许私人文物自由流转是为发挥文物的最大效益,而为了平衡国家和私人利益,应赋予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积极促使各个国家对重要文物进口设限,这是“堵”的对策。早在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就从“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对防止文物流失问题达成了国家间共同遵守的规则,从观念和规则层面上都明确了国家对防止文物流失具有道德和法律义务,即主张通过各个国家对重要文物的进、出口设置限制来抑制文物在国家之间的流动。但是如上文所述,全世界共同从文化层面和法律层面走上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道路还有一段距离。我国文物流失问题需要国际性的配合,只有自己做出努力:首先是国内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让世界看到我国的文物保护能力;其次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使各国的“人类共同利益”观念加强,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要解决我国文物流失问题,不仅要从国内法律角度思考对策,也要有国际性的眼光,从“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角度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不仅是解决我国文物流失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大国,也为解决国际间的文物流失问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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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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