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风险预防,环境风险,环境法
  • 发布时间:2014-09-13 16:16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事物进行预测,它在环境法的主要作用是对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行预测,如环境的风险、保护环境的重要原则和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等。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运用在许多国家中,并在国际环境公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探讨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的设立,另一方面国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在风险预防原则上的法律并不完善,仍存在很多不足。本文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中现存的状况入手,分析其在环境法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前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人类为了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进而加快工业生产的步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地球上的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引发一系列的生态危机。科技的进步能给人类带来更优质的生活、增强抵御疾病的能力、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等,但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环境资源、人类健康带来各种各样新的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资源不受到侵害,应加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应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活动的实施,并且正确处理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我国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事项在已经设立,并将此原则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的结合起来与此同时在某些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如在危险化学品管理,转基因生物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具体的体现。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在2002年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做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对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等做出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预防的精神。随后2005年国家又对废弃的化学品管理办法上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国家环境总局通过《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立法更是充分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在理念上融入对新化学物质的评价、对化学物质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等。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转基因生物法律管理中的应用

  国务院在2001年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多处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首先,条例中对转基因生物进行重新的界定,认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于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是潜在的危险[1]。其次,条例中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等级的划分,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通过这三方面可以体现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转基因管理法律中的应用。最后,严格把关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出口等环节,并且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管理资质进行严格检查。

  二、我国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及立法不足

  我国现阶段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给予高度的重视,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在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也充分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法律中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容存在没有明确规定、所涉及的领域有限、没有统一系统的执行办法等多方面的不足。

  (一)我国关于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文件的参与情况

  我国早在1989年就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文件,并且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提前对臭氧层进行保护,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因为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而产生对臭氧层的破坏。此外,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1992年里约的保护环境与和谐发展大会,会议中通过的各项文件,我国都承诺按照要求进行环境的保护。为响应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中应用风险预防原则,我国于1994年提出《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表明我国在对环境保护上的立场。虽然此议程并没有对风险预防原则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国政府通过该议程表明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放在战略的高度进行考虑,并对里约会议上提出的相关文件给予了相关的回应,再次表明我国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积极支持,为今后我国开展风险预防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并没有将风险预防原则加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中,环境法中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确认。首先,我国目前对风险预防原则上明确接受的主要是立法层次较低的部门,这些部门通常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普遍缺乏权威性,风险预防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其次,我国早在九十年代就在环境法中提到保护环境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导致有些学者认为该原则已经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在对其进行研究,更没有必要把它放在环境法中。可是原来的环境法在立法的时候,风险预防原则还没有传入我国,因此说“预防为主”的原则不能和风险预防原则相混淆。最后,现有的环境法律中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虽然能够体现其精神,但是具体如何应用、如何防范、对哪些方面进行防范并没有明确指出。

  2.风险预防原则在立法中所涉及的领域有限

  从宏观方面讲,风险预防原则涉及的范围包括人类的活动、动植物的保护、生物工程的安全建设方面等;从微观方面来讲,风险预防原则所包括的范围包括海洋环境和生物的保护、森林中植物和动物保护工作、有毒化学物品的管理问题等。虽然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完善物种安全、温室气体排放、对危险物质、转基因生物、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事项的监督和管理等诸多领域,但我国有关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领域还十分有限,尚不能满足调整各种新的环境风险的需要,应进一步扩展其适用的领域[2]。

  三、完善风险预防原则立法的建议

  随着环境问题在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不断增多,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和完善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风险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必要性

  1.加强环境风险的预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地增加,我国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上表现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对环境风险的预防成为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法之一。虽然现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方面解决了以往人类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为处理环境问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核技术、化学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核污染、有毒化学物品的随意丢弃、转基因物品等存在的潜在性危险。当人类的科学技术手段、社会经济水平、物质条件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会更加关注自身所处环境的安全问题,由物质文明的追求改向精神文化方面的追求,这时人们更加注重是对于那些未知存在的环境危险的解决办法。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要摒弃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对环境的看法,建立新的环保观念和对策,克服由于不确定性而不进行环境保护的做法,要做到未雨绸缪。尽快落实风险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要加快环境立法的改革,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建立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友好型社会,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和谐友好发展。

  2.风险预防原则是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本质体现

  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表现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后代人的生产发展需求,而风险预防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本质。首先,风险预防原则体现的中心思想是预防当代人对环境造成危害,对现在的环境进行分析,找出解决潜在环境危害的办法,避免当代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对后代人的生存环境产生危害,从而保护后代人的生存环境,给他们生产发展的良好空间。其次,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在事情进行之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而对事件风险进行分析的费用由当代人来承担。最后,风险预防原则在进行环境风险分析时,要体现经济增长和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根据环境需要进行,如果有影响环境的发展计划一定要及时改变,因为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要保证用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发展的制定计划时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统一。

  3.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风险防范原则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由于世界各地的国家都在为国家经济的增长不断努力,而经济增长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是具有共性的,这就决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具有相似性的,导致世界各地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上具有趋同性,进而环境立法上可以对各国的法律进行借鉴。

  从环境立法的角度上,环境保护法要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制度等内容上进行设立。经过国外多年的实践证明,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保护上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设立,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发展都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因为国外发达国家相对于经济实力等各方面都快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可以在风险预防原则的设立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办法。

  (二)完善风险预防原则立法的具体建议

  1.应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风险预防原则早在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中就有体现,并进行了相对完善的应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当前,在我国立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增加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容增补,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定位。这样才能使其发挥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作用,并和其他环境法律相结合,更好的促进风险预防原则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

  2.提升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风险预防原则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人类、动植物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我国的法律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对化学物品和转基因生物,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管理条例,但是这些条例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有必要提升立法层次;另一方面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立体层次上不够没有形成一个分明的立法层次。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环境立法,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各个领域的全面覆盖,以及人类和环境的良好发展。

  3.确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

  要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中的具体应用,不仅要增强其作为基本环境保护原则的地位,还应该加强具体的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有的法律中已经与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相关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这些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者所具有的权利以及使用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完善[3]。

  第一,建立评价制度,对环境风险进行分析。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是指由相关的环境组织部门或机关,对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对于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安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保证生存环境的健康发展。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配套制度,环境风险评价已经在国家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中得到运用,为环境风险管理和解决环境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建立保证金制度,作为环境风险预防的资金保证。对于即将引进的新技术、化学产品、转基因生物的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计算,以货币的形式体现出来,并在开展某一项活动之前向相关环境组织缴纳环境保证金。

  第三,建立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和检测制度。主要是用来确定某一项活动的实施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危害。然而,我国在风险预防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如何进行环境风险的信息收集,以及环境风险的预测是否能够实现缺乏检测过程。我国在进行环境法的完善中应将该制度收录进去,在进行环境风险预防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收集,而且要对环境风险预测的实施情况进行后期的检测,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以后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结论:国际社会一直对风险预防原则高度关注和重视,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而我国一直对该项原则在环境法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导致风险预防原则在保护环境中处于不重视状态,所提出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实施。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条件,应将其纳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去,为更好的进行环境保护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勋,郑小波.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0,12(10):176-180.

  [2]李元.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确立[D].南昌大学,2011.

  [3]陈慧思.试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石油石化节能与减排,2012,19(06):36-39.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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