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证券化问题

  因为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所以巨灾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对此,我国可以借鉴采用国外资本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举措--巨灾风险证券化,以此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该文先是介绍了巨灾风险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相关定义,进而分析了我国在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时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分析。

  近几年,随着我国巨灾的频繁发生,给我国的经济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引用国外资本市场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促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系统的成熟与完善对我国在巨灾风险证券化上的发展与应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1 相关概念的介绍

  巨灾风险。至今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但通常我们认为巨灾风险就是指突发的、不可预料的、不可避免的严重自然灾害事故,例如地震、洪水、海啸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巨灾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在具备一般风险的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等,同时还具有发生频率低、造成的损失程度巨大、风险难以预测等特性。

  我国是世界上巨灾风险种类多、发生频繁且造成损失巨大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由于我国的地理位置及其气候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巨灾风险不仅种类多,还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如地震后会引发海啸、山地滑坡、泥石流等一系列自然灾害。随着全球自然条件的而不断恶化,我国的巨灾发生频率也在增强。

  巨灾风险证券化。由于巨灾风险的破坏性极大,它能在短时间之内冲击保险市场,使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以及支付能力承担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巨灾风险给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市场带来的强大冲击力,一场保险经营方式的变革应运而生,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基于保险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人们称它为巨灾风险证券化。作为保险市场的创新产品,巨灾风险证券化有着显著的优点,它不仅缓解了巨灾对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冲击力,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补偿能力、使应急资金的来源多样化。巨灾风险证券比传统保险产品的成本要低,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因为巨灾风险证券的发行是面向全球投资者的,扩大了发行者的范围,使应急资金的来源多样化,可以弥补国家和保险业资金不足的劣势。为投资者提供了高回报和低信用风险。

  2 我国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巨灾风险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成功构建受到很多环境的约束,例如经济、法律、市场环境等等。要想保证保险证券化的效率得到发挥,就需要这些环境的有利支持。

  首先,在制度环境这方面。要想让巨灾风险证券化能够在我国顺利运行,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经济、金融、法律环境以及税收政策,市场化进程等一系列相关方面,并且还要进一步培养和发掘相关人才。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运作会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是落后于市场步伐的,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参与巨灾风险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会计、税法、专业人才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跟不上,将会制约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发展。

  其次,巨灾风险证券化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基差风险并不能通过证券化来进行转移。如果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不能成功发行,那么前期费用也会成为沉没成本。从投资者的角度上看,投资者在对证券化产品投资时也需要承担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如采用特定损失率的巨灾证券时,可能会遇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遵守谨慎核保的原则,可能会出现多报或虚报赔付额的问题,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在保险证券化比较先进的欧美市场,其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成熟,有力量支持巨灾保险证券化市场。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个人投资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机构投资的比重较小。这一现象也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运行时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在实行巨灾风险证券化时,保险公司的目的是要以最小的成本来将所承担的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转嫁,目前可以采用三种办法:一是增加自有资本,二是购买再保险,三就是证券化,有的保险公司也将证券化看成是再保险的一种补充,不同的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同的情况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不同,但大都是将这三种方式进行组合和运用,而不是仅仅利用其中的一种。为了使巨灾风险证券化能在我国顺利的运行,需要扭转保险公司将证券化看作是再保险补充的片面思想。

  3 我国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对策分析

  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既要完善债券市场,也要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进行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注重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是必须要有发达的债券市场来作为支撑,为此我们应该不断扩大债券的需求量,以此来推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与债券评级体系相关的措施来对我国债券市场进行调节,使我国的债券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注意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但是也会出现金融创新高风险的一面,例如2008年的华尔街危机。首先,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很可能掩盖其暗藏的巨大风险,导致风险的不断积累。其次,金融创新产品有转嫁风险的功能,造成风险的再次累加。然而,危机中往往蕴含着契机。在华尔街旧的体系崩溃之际,新的金融格局正在形成。因此,我国在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时应该注意要更加稳健,更加注重基础资产的质量也要注意对于风险的控制。

  加强法律、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离不开法律的监管和支持。由于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涉及到保险业以及证券业,我们应当结合保险业自身的特点以及资本市场的特性,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应该建立一定的框架体系,明确相关细节。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该根据这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对与其相应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框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目前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此外,应该在国内大力培育具有权威性、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这样可以对巨灾证券起到有力的保证,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加快研究力度,培养相关人才。针对我国巨灾风险研究力量的不足,我国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大力引进相关人才,并投入一定的资金来进行巨灾风险的研究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此外,我国实力强的高校也应该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积极的进行巨灾风险的研究,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通过保险公司以及高校的合作,早日健全我国的巨灾风险数据库。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巨灾资料数据库,才能准确的制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为今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在财政和税收上支持巨灾保险,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发展初期对购买巨灾风险债券的购买者进行一定的免税处理。

  近几年,面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引用国外资本国家的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巨灾风险证券化要想在在我国顺利运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希望能够为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顺利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并达到可持续地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高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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