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乡镇检察室路径

  为了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延伸检察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建立乡镇检察室,切实发挥其贴近群众、联系群众的作用,着力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为此,如何建设乡镇检察室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和功能

  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代表派出它的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它具有以下功能:

  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二、建立乡镇检察室的现实依据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联系广大农村和广大农民群众连心桥,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平台。建立乡镇检察室,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实需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然要求,促进检力下沉的客观需要。

  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坚实平台。检察机关应聚焦“三农”问题,将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以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农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以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农村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以提供法律服务,营造农村维权司法环境;以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营造农村和谐的经济环境。

  履行检察职责的客观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民事经济案件裁判、社区矫正等任务,财政、工商、国土、税务、环保、林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基层乡镇设立了所(站)等派出机构。但是,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等“七站八所”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这一定程度上出现监督空白。通过建立乡镇检察室,与派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完整的司法体系,这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也较好地对派出法庭、派出所等基层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也能适应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势需要。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然要求。乡镇检察室以检察权为依托,采用“定点加巡回”的法律监督形式,畅通农民群众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将申诉关口前移,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受理举报,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为查办涉农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来源,同时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通过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巡回检察等方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提高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三、建立乡镇检察室之策

  (一)设立原则

  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搞好一个。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院,经费充裕、待遇较高,吸引人才具有优势,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坚持重点设立的原则。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发达,企业密集的乡镇;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集市贸易集中,属于交通要道的乡镇;社会治安长期混乱,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乡镇。

  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在经济条件优越的乡镇便可设立,经济落后的乡镇可划归邻近的乡镇检察室管辖。一个乡镇检察室可以管辖一个或者周围几个乡镇。

  (二)组织机构

  乡镇检察室办公室设在基层政府大楼内,并牌匾上墙。检察室设主任一名,由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领导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一名,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了解决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紧缺,可以从政府、税务、企业或者其他部门聘请联络员协助开展检察工作,减轻工作负荷。

  (三)经费保障

  基层检察院要单列一笔经费用于乡镇检察室运行的支出,要加强和政法委、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依靠相关部门解决好争取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主动将这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

  (四)对外求发展

  处理好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注重把握与所在区域各基层党委政府的关系,杜绝以监督者自居而不注重尊重,不注重具体工作联系的方式方法。同时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不能成为实际的乡镇内设机构,更不能影响自身的检察工作职责,切不可脱离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参与当地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与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是对等的关系,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下工作。

  处理好与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乡镇检察室是综合性业务机构,与各内设部门之间应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在具体办案的工作上应是担当配合协助的角色,各内设机构认为某项业务工作涉及乡镇检察室所在管辖区域,指导派驻检察室予以协助配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重点应是立足法律监督总体职能,发挥其作用。

  处理好与派出机关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体制上,乡镇检察室是受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应作为派出检察院的新设部门,参照内设部门进行管理,基层检察院对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督查考评;但乡镇检察室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与当地基层党政机关、各基层其他行政的、司法的执法力量的工作关系,因此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主要是即时的、非诉讼性的、又是在法律监督框架范围内的,其余的职能工作均须以基层检察院的名义并在其领导下开展。

  (五)运行之策

  乡镇检察室主任由副检察长兼任,负责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基层检察院的政工部门,负责检察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基层检察院领导乡镇检察室工作,负责其管理工作。乡镇检察室必须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和执法信息报送基层检察院,以便于基层检察院管理。基层检察院将乡镇检察室作为内设机构进行考核,由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考核。由基层检察机关的政工部门、监察室负责对基层检察室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成效大、收到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好评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拖沓、懈怠,甚至违法乱纪的也必须严肃处理。采取不定期办公模式,视事务需要开展办公,不实行每个工作日常驻办公,勿需工作人员驻守值班,同时对临近乡镇开展巡回检察。不定期对临近乡镇开展巡回检察。

  (作者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谢巧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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