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及规制理论研究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自然垄断,规模经济,规制
  • 发布时间:2014-06-23 12:59

  【摘要】作为受到规制部门规制的自然垄断产业,对其自然垄断性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平均成本下降所形成的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的成因,然而这一认识并不全面,当代经济学把自然垄断定义在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基础上。同时,与自然垄断产业相关的规制理论也经历了不断变迁的过程,本文对自然垄断产业从规制必要性和规制变革两个角度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自然垄断 规模经济 规制

  一、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

  (一)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自然垄断作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学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托马斯·法勒最早按照经济特征对自然垄断进行描述,亨利·卡特·亚当斯对自然垄断的三种不同状态在《政府与产业行为的关系》一文中进行了区分,即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下降、规模报酬上升。对于规模效益递增的产业进行政府规制,不仅可以发挥规模生产优势,还能避免垄断企业滥用垄断权利损害社会福利。1937年,理查德·T·伊利将自然垄断划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依赖独特资源;二是靠信息独占或特权形成的自然垄断,三是产业的特殊性产生的自然垄断。按照这些特征识别的自然垄断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早期对自然垄断的阐释更多是从自然因素或自然条件的角度出发,与资源的稀缺性相关,现在很少有这种情况。

  (二)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现代一些经济学家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自然垄断,格林沃尔德在其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指出自然垄断存在的关键是市场需求必须小到只有一家成本不断降低的公司就能满足。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如果两家厂商在一个城市的每条街道上都架设电线,分别为两家用户供电,那将是缺乏效率的。克拉克森等经济学家指出规模经济使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规模较小的企业同时生产更有效率。

  (三)当代自然垄断理论

  由于成本弱增性和范围经济等概念的提出,当代经济学家开始质疑用规模经济解释自然垄断。詹姆斯·邦布赖特深入研究了范围经济与自然垄断的关系,指出对于某些公共领域,即便存在单位成本上升,由一家企业提供也是经济的。卡恩也认识到,将不断下降的平均成本理解为自然垄断的观点值得商榷。著名经济学家鲍莫尔、潘扎尔、威利格及夏基等人通过系统深入研究利用成本函数弱增性严格定义了自然垄断,很多自然垄断产业成本随着产量增加在上升,范围经济和成本弱增性重新定义自然垄断。

  二、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必要性

  规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方式,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由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部分组成。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对规制进行阐释,从狭义的的角度,规制是指规制者根据制定的规则对被规制者的行为进行制约,主要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而经济型规制主要发生在自然垄断领域和信息偏在部门。从广义的角度,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改善市场运行效率政府对经济主体活动进行干预的行为。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认为为实现规模经济,政府需要对新企业的进入进行限制,维持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避免出现恶性竞争。与此同时,由于垄断企业存在市场势力,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如果缺少外部约束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会促使其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扭曲分配效率。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定价会导致产量小于最优产量,产生资源配置的无所谓损失,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企业亏损,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企业内部效率、避免收入在分配、实现企业财务的稳定化,所以政府需要对价格进行规制以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福利。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建立在成本弱增性基础之上,按照自然垄断的强度可将自然垄断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平均成本下降产出范围属于强自然垄断,利润最大化定价会损害社会福利,边际成本定价会造成企业亏损,政府需要在权衡企业利益与社会福利基础上对价格进行规制。只要垄断企业的定价不高于平均成本,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就没有降价空间,因此企业没有进入市场的动机,政府只需要价格规制不需要进入规制。平均成本最低点属于弱自然垄断第一种情形,边际成本定价使企业收支相抵,企业获得正常利润。平均成本上升,但属于成本弱增范围时,边际成本定价能兼顾企业利益与社会福利,不存在定价困境,但垄断利润大于零,新企业只要把价格定在垄断企业价格之下,就能夺走垄断者的市场份额,造成自然垄断不可维持性,需要政府对市场进入进行限制,超过成本弱增范围,政府需要适当放松进入限制,引入竞争确保市场效率。[1]

  三、自然垄断产业规制变革

  从传统观点看,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主要包括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假设厂商成本函数为TC(Q)=F+cQ,随着产量增加,平均成本由于分摊固定成本而递减,这样的成本结构为市场准入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保证自然垄断的特性,规制者对被规制者进入市场实施许可等限制,因此自然垄断同时也具有了法定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特点。为了约束垄断者利用垄断力量制定垄断高价,规制者需要在确保企业不亏损的条件下对垄断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其主要形式是公正报酬率模型,表示为:

  R(pq)=C+S(RB)

  其中R为企业收入函数,取决于产品价格p和产量q;C为成本费用,S为政府规定的报酬率,RB为资本投资总额。报酬率规制虽能能够保障企业财务收支平衡,但为提高投资基数,企业会利用资本替代劳动,使垄断者对生产要素的组合偏离成本最小化原则,产生A-J效应。

  市场失灵为政府规制提供了必要条件,却不是规制的充分条件。因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政府规制过分或不当可能会产生规制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主要表现为:

  一是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二是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三是规制当局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四是规制滞后产生的企业损失。[2]客观存在的规制失灵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规制方式,主要的变革方向是在不需要规制的环节放松规制,仍需要规制的环节给予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现实中存在多种提高企业内部效率的激励方式,可归纳为:给予竞争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的刺激;给予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的诱导。给予企业提高效率刺激的激励性规制包括特许投标制度和区域竞争,给予企业提高效率诱导的激励性规制包括社会契约制度和价格上限规制。

  德姆塞茨在《为什么管制基础设施》一文中提出了特许投标理论,为了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在某些自然行业领域,政府将特许权限定在一定期间内,在特许期结束之后,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特许经营权,这样可以确保将特许权授予那些以更低价格提供更优质服务的企业。但特许投标并不能确保企业之间有效竞争,企业之间存在妥协、合谋的可能,而且已经拥有特许权的企业比新加入竞标的企业来说在战略上具有优势。

  区域间竞争是用几个地区性垄断企业来替代全国垄断性企业,让不同地区垄断企业之间展开竞争,一方面企业之间不容易达成合谋,另一方面企业会在标尺竞争的刺激下提高内部经营效率。但区域间竞是地区间垄断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竞争能发挥多大效用取决于规制当局实施的规制方法,因此需要获得有效率经营状态下成本和服务信息,以某个取得优秀经营成效的企业为标准指导其他企业提高其内部效率。

  社会契约制度作为激励性规制在很多公共事业部门得到了广泛运用,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实际经营效果比合同规定更好,则奖励企业,否则对其进行处罚。

  价格上限规制是作为解决公正报酬率规制问题的替代方案而被提出来的价格规制方式,规制当局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契约形式签订价格变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价格原则上只在这个上限之下自由变动。[3]如某企业本期价格为Pt,则下一期价格Pt+1为:Pt+1=Pt[1+(RPI-X)],RPI为价格指数,X是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百分比。因为有价格上限的约束,企业唯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获得更多利润,企业存在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

  四、结语

  研究自然垄断产业及其规制需要全面理解自然垄断的概念的内涵及其理论的最新发展,加深对自然垄断基本特性的认识,同时也需要从多视角去对自然垄断和规制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于良春.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J].中国工业经济,2004(2).

  [2]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3]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3.

  文/向云、李志鹏、候亭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