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应收账款,证券化,建议
  • 发布时间:2014-06-23 16:37

  【摘要】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现代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意义的融资渠道,不仅能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还能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转嫁企业在应收账款回收上的风险,有效降低融资费用。本文主要介绍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模式流程,并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收益及其风险进行分析,并探索我国在应收账款证券化道路存在的制度及其他方面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 证券化 建议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定义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将应收账款原始权益人(债权人)所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通过一定的结构性重组,转变在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一般模式流程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一般模式流程,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原始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和投资者,银行是将这三个主体连接起来的纽带,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发起人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SPV,这样,企业应收账款就注入了资产SPV的大资产池,经过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SPV以其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

  SPV是整个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核心,其经营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起始点是发起人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通过“破产隔离”使得已经出售的应收账款在发起人破尝试不会被列入到破产清算的范围,即发起人对应收账款没有追索权。重要的手段为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增级评级行为,通过这两种行为,能够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使证券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收益及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分析

  企业融资成本可以表示为一般资金使用成本与可使用的资金额的比值即资金成本,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使用资金的报酬称为资金占用成本,而可使用成本为筹集的资金金额与融资费用的差额,由于融资成本可以抵税,因此,资金成本可以用公式表示为:K=■,其中,K为资金成本,D为资金使用成本,t为所得税率,P为筹集资金金额,F为融资费用。

  因此,应收账款融资的资金使用成本主要由利率决定,由于对应收账款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服务,以及进行证券化的应收账款的质量相对较好,企业所支付的利率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较低,进而使得所支付的资金使用成本较低。

  另外,对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融资费用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规模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等级的高低等,由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都数额都比较大,且期限都较短,一般在一年以下,使得这种融资方式有着较低的融资费用,并可以享受专业化的服务。

  由此可看出,应收账款证券化支付较低的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费用,因此此项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及融资成本也较低。

  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范围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免公司管理成本。且企业已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同时,证券化结构的创新使收益和风险产生了分离,坏账风险被转移出企业,企业更加无需承担应收账款的收账成本和坏账成本。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1.发起人的收益。应收账款证券化可以增强发起人的总体盈利水平。如果企业预计税前利润不变,为取得同一融资额,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融资后,应收账款证券化就具有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发起人的盈利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另外,有利于增强应收账款流动性管理。应收账款虽然在资产表中属于流动资产,但是如果应收账款长期不能收回,其就会造成资产的长期占用。应收账款证券化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有效利用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2.投资者的收益。为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的条件选择应收账款组合进行投资,即使有一两个应收账款违约,也不会影响投资组合的收益,同时,由于应收账款已经转移出企业,投资者不必担心企业的自身的经营状况,是要关注应收账款的质量,另外,证券化过程提高了应收账款的透明度,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发的资信,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保证,这也是其投资的优势所在。

  3.各类服务机构的收益。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中涉及到多个中间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不同的机构通过证券化交易可以收取相应的佣金,从而增加他们的收益。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约而导致现金流量不足,无法支付证券化所产生的债券所需要的现金流量。债务人若发生违约,主要表现为现金的绝对水平或作为总资产的一个百分数下降,或应收账款的回收速度减慢,反映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收账期延长等迹象,说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很有可能越严重,违约风险越大。防范违约风险的方法可以有两类,以政府权力进行担保和由民间机构从事信用增强。而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由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了信用增级和评级,大大降低了应收账款证券化得违约风险。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证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风险。在法律方面,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结构必须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出售,必须实行破产隔离,当发起人出现问题时SPV必须能够控制现金流,并能保证证券利息的偿付,在这些方面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均产生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的有限途径就是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规范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有关规定,使应收账款证券化更加的规范化。

  3.资产风险。应收账款证券化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应收账款出售给了SPV,投资者的收益来自于SPV的现金流,因此,企业把应收账款的未来不确定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应收账款这项资产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费用一般在证券化的时候就扣除,以避免今后利息股利费用的负担,减少今后现金流断裂的风险,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证券化大大提高的资产的安全性,减少可预见的风险。

  四、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障碍

  (一)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缺位

  首先,债权转让的法律缺位,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关于从属债权,应随主债权的转移到信托,但对于以登记权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制度的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其次,“真实销售”的法律缺位,法律上缺乏界定“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对于发起人来说,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给SPV,信用风险也就转让给了投资者,这种风险的转让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真实出售”需要得到合同法的确认。再次,缺乏破产财产的法律豁免规定,我国《破产法》规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就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但对于超额担保部分,能否得到豁免尚不确定,使得未得到豁免前,发起人及投资者不敢尝试这种信用增级方式。最后,信用增级的法律制度存在障碍,从国外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以其信用为证券化资产做担保,而我国担保法却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营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一规定给我国政府提供信用担保设置了法律上的限制,将导致我国无法进行有效的外部信用增级机制,从而制约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监管效率低

  而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企业债券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金融债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批,次级债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股票发行由证监会负责核准,这意味着不同发行主体,甚至是同一发行主体发行不同性质的证券都有可能面临不确定的多个主管机关的监管,这种局面加大了发行人的成本,也容易导致多头管理,减低监管效率。

  (三)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不足

  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于这类业务的会计事务操作还存在滞后性,首先,从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方面来看,我国会计准则还是采用风险报酬法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而这一分析方法是违背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其次,从收入确认的方面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收入确认还是一片空白;最后,从合并会计报表方面来看,我国只规定了一般经济实体的合并范围与合并标准,特殊目的实体的概念和针对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标准从未涉及,而实际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式存在这种经济实体的。另外,资本化市场比较发达且成熟的美国,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而我国只有有追索权,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的角度出发,无追索权的出售应收账款更加符合证券化的本质。

  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还比较少,因此,没有较为完善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会计准则与实际操作的完善的会计处理方法。

  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发起人,SPV和投资者都有可能面临税务问题,一是发起人向SPV出售应收账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收义务与证券化计划完毕之后,SPV向受益人或委托人转移剩余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二是在SPV持有这些应收账款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需要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SPV到期向投资者分配利益时投资者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这些都将导致应收账款证券化面临巨额的税收负担,而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四)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其他不足方面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如信用增级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都无法满足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要求。再有,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许多专业证券化的人才,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而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综合型人才相对较为缺乏。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投资需要资金较为充裕的投资者,而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五、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改善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以政府机构和政府信用企业推动应收账款证券化合法化,为SPV设立形式的选择以及真实销售的实现提供条件,并进一步化解破产隔离的法律障碍;其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法规,以避免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减少各证券化主体的税收负担支持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

  另外,加快会计准则对这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提出我国在这一新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的角度出发,应按照无追索权的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让售时,按让售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取得借款时,按借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计算的扣存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能为管理层决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更为可靠和相关的信息。

  (二)加强监管制度的建立

  针对我国证券化市场监管效率地下的问题,应该根据不同交易主体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发起人,中介机构,商业银行,投资者四个交易主体进行分工监管,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具体来说,对于发起人来说,由于参与证券化的主体较多,其融资的机会成本会相应提高,如果规模较小,则证券化无利可图,然而并不排除中小机构采取联合形式从事证券化业务的可能,会提高监管的复杂程度,对于银行作为发行人的情况,应该注意其资本充足率方面。另外,为实现破产隔离环节,其监管的主要是制定易于判断“真是出售”的标准。对于SPV的监管,在对其组织形式的选定上,应选取政府管制性的监管体制,限定了特定的载体形式,在对其经营限制上,应对其设立的章程中,需要对其经营行为附加限制性的条款。在对其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上,可以降低或者提高信用增强机构的评级级别来增加或减少机构的数目,另外,可以对信用提供的量的控制,还可以对信用提高的形式进行控制。

  (三)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到很多个领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这些人才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不仅要加强高等教育高校这方面人才在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工作,而且要进一步增加高校财会金融学子的实践经验,以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提升社会财会金融人员与时俱进的理论知识,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

  (四)培育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应收账款证券或将应收账款转移给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规范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及投资行为,是建立应收账款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规范中介机构

  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大多,很难在资金等方面与发起人彻底分离,从而不能保证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对现有的中介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允许民间组织组建各类中介机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鼓励行业内的优化组合,并积极引入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合作,以确保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廖菲菲(1989-),女,壮族,广西防城港人,广西大学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与实务;赵秋银(1989-),女,壮族,广西崇左人,毕业于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全球物流。

  文/廖菲菲、赵秋银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