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唐代奴婢制度

  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结合的产物。在系统的探讨奴隶制之前,有必要对唐朝奴婢的本质特征以及与奴婢关系密切的良人,贱民做简要的说明。在良人中除了统治阶级里的皇室贵族,官吏,僧道外,还包括被统治阶级中的一般百姓。首先,百姓是良人,而奴婢及其以外的官私贱民则不是百姓。百姓虽是良人,却不能反过来说良人都是百姓。所谓贱,即指贱民,贱口。奴婢是贱民,但不能说贱民就是奴婢。

  唐代奴婢的类别,如果根据奴婢的不同隶属关系,即根据谁是奴婢的所有者并对奴婢具有支配,使用,处置等权利进行划分,可分为官属和私属两类。这两类奴婢在来源上也有所不同,如触犯刑律,降为奴婢者,一般为官属奴婢,而通过买卖(实则多为掠卖)而为奴婢者,则多属于私奴婢。

  唐代奴婢的类别不一,各色繁多,起来源也各异。一是前代遗留的,二是当代新生的。在唐代新生的奴婢中,其来源也不一样,有的是“今朝配没”也就是有籍没而来,有的则是贫苦人民被迫自卖或者是被掠卖为奴婢的,也有的是有俘虏转化而来的。虽然唐代奴婢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但就其阶级所属来看,其主要来源却是农民。着是有唐代社会的封建性质以及当时阶级矛盾发展的形势所决定的。因为唐朝政权是保护当时地主阶级进行封建剥削的权力机关,它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以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总结过去各朝法典,制订了一整套镇压人们,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唐律》来强迫人民服从。在这样阶级对立,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广大劳动人民不断陷入封建统治者的法网,很多人被没入官为奴。再者,由于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随着土地的不断建并以及均田制的不断瓦解,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的长期动乱,广大农民纷纷破产沦为奴婢,成为私属奴婢的主要来源。加上唐制规定:一旦身陷奴籍者,则“配隶相生”,子孙永为奴婢,这就使得唐朝社会上的奴婢不断得到补充,另外,唐王朝为了巩固或扩大其强有力的统治区域,曾多次用兵,把战争中的俘虏没为奴婢,再次,以人口作为贡品,或者是将奴婢作为赏赐品的办法,也构成唐代私属奴婢的一个主要来源。

  众多的奴婢分散在社会的不同角落,然而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却大体相似,在缺乏自由,平等的封建社会里,奴婢低贱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活。最主要的还是从事各项劳动,包括在手工业,农业进行各种体力劳动。同时,由于唐律规定:奴婢既同资财,依次他们可以被主子自由处分,用以馈赠,以奴为兵,充当仆人或是随从,操作杂役,甚至是供主任玩狎或充当装饰品。而最后一种奴婢不仅存在于唐朝,而是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始终。

  作为被同统治阶级中的一个特定的唐代奴婢,只是作为奴隶制的残余形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他们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相比教,固然有某些相同之处,如二者都是特定主人的财产,其身份地位很低,可以用来买卖。转让和赏赐等等,但更多的是他们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首先,奴隶社会的奴隶是作为一个社会阶级存在的,而唐代社会的奴婢只是被统治阶级中的一个等级。其次,他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中的地位已经不相同了。奴隶社会中的奴隶,虽然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具,但衙门却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生产者,而唐代的奴婢,有的虽然也从事劳动生产,但主要用于家内役使,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再次,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不但可以自由买卖,而且可以随便杀害,而唐代的奴隶其生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唐王朝以法权的形式人为的把人们划分为良贱两类,并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等级和等第,使其世代相承,具体说,唐王朝就是根据《唐律》和《疏易》,从法律上确定各个等级使之不得任意逾越。首先,在法律原则方面,“奴隶贱人。律比畜产”,这便决定了奴婢社会地位的低下,由于良贱界限森严,当时世人如有养奴婢为子孙者,则为法所不许。倘妄认良人为奴婢者,要受法律处分。因此,各色奴婢不但与统治阶级中的贵族,官僚等他权人物不得平等,哪怕与被统治阶级中的一般“良人百姓”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在刑罚方面,众所周知,封建社会的法律,就是地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工具,《唐律》说它是“禁暴惩奸”,其实质依旧是为了制止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起义斗争,一般来说,良人侵犯贱人,其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贱人侵犯良人,其处分较之常人要加重。例如,《唐律》曾明文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如果是奴婢杀主,却被视为“十恶”中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之内。在刑罚的加减上,良人与奴婢也很不同,如同一杀伤罪,主任不经官府杀死奴婢只杖一百,如奴婢有“罪”,主人先请之官而后杀之者,即为无罪。而奴婢虽过失杀主者,也要处绞刑。

  再次,在诉讼行为方面,主奴间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唐律规定“奴婢听主为隐。”除谋反,大逆外,基于主从尊卑之别,奴婢是不许告发主人的,否则处以绞刑。至于主人告发奴婢,即使是诬告,也是无罪的。

  另外,在婚姻方面,“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也就是说,良贱不得相娶,限制极严。因此,唐朝的奴婢,除了可以与贱民中的部曲通婚外,一律“当色为婚”,不得违犯。同时,不仅以婢为妾或是以奴娶良人女为婚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就是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的,也要“准盗论罪”。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既要严格良贱特别是主奴的身份差异,有要强调嫡庶之分,以免混淆宗法继承关系,以此来维护和巩固封建同统治秩序。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具有世代相传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集团,是等级划分,阶级差别也固定化了。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唐代统治阶级通过封建的折纸,经济,以及伦理道德各种手段来压迫和束缚奴隶,封建主一面用残酷的手段来控制,驱使奴婢并镇压其反抗,一面又用封建等级名分观念来麻痹毒害奴隶,妄图使他们安于永为奴婢的命运。然而,在某些封建文人的笔下,却给我们这样一种印象,好象在阶级对立尖锐,等级区别森严的唐代,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婢,本来是最受压迫。奴役的人群,却看不见主奴之间压迫与反压迫,奴役与反奴役的残酷事实,而是一片和乐恩爱,情感交融的情景。封建剥削阶级人物虚伪的仁义当然是存在的,其存在也有一定的道理,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封建观念,是同各种形式的迷信崇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封建制度下,臣对君,奴对主的个人效忠,是这种道德观念的政治基础。

  岑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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