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新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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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2 14:50
分析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需建立征退一体化为核心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并探讨需相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实现旧账要还,新帐不欠的目标,以便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支持出口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积极作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两年多来,在一段相当短的时间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旧账要还的老大难问题,到目前为止新帐不欠的改革目标也已基本实现。之后的又一次改革目标:即2005年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的比例,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然而,出口退税基数核定过低,出口退税产品结构有待优化,几年后,沉重的财政负担依然存在。因此,出口退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新机制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税款流失无法避免
自1994年成立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以来,该制度就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运输费支出的金额上可以按照一定的百分比例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要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像规模较小纳税人购买产品,可以按照收购凭证上的13%金额进行收取,可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掉,这种款项可以由收购企业在收购完成后根据专用发票自行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但在这个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比较不完善,利益的性质会导致购物的价格和数量虚增胀,会损失无法避免的增值税。此外,由于国家政策或地方的优惠措施会导致名义的利率和实际的税收存在差距,这将会降低了政府的支付出口退税资金的能力。
退税方式不统一
最新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旧三资企业在退款、抵、退之间变换的方法之间存在差异。从两种简单的退税方式来考虑方,无论是执行免、抵、退税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考虑,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改变他们的先后顺序而已,并不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有所差别。但是,比较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之间的差别,前者会被免除增值税在出口上,而后者却需要先享受免除税收之前先垫交增值税。显然,免、抵、退税的方法更受企业的青睐,这样可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降低了可能有政府拖欠而带来的对企业的不利风险,但这对政府的财政压力却带来不小的影响,先征后退则是恰恰相反的。因此,许多地方政府不愿意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这也就是在国际惯例实行退税遭受严重阻碍的原因。
不同贸易方式下,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负不同
用进料加工购进原材料的方式是减税方法,因为它所消耗的是国内的原材料而加工费则由出口退税率来进行退税而材料加工只在工缴费上进行免税,它所消耗的原材料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很明显,这是一种歧视使用国产,很不利于国产原材料的发展的做法,更不利于国产品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不足
国家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系统是基于变化的国内和国际形势、外贸发展情形、财政收入以及偷税漏税的频繁发生。这一切都是为大局着想,为了国家人民的集体利益必有其合理性存在。但如果出口退税系统不能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外贸企业不能合理地预测退税的范围、商品量以及出口物品所应享受税的优惠,因而不能合理安排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这就导致了出口退税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国家将出口退税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忽视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法律规范性和可预见性。大量的补充和修改规定,使出口退税制度总是在不断变化,使企业无法顺利开展其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还要承受由法律变更所引起的不利后果。这对在调节宏观经济及分配职能上,税收根本发挥不到其作用,由此大大降低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设想
适当降低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我认为通过对出口产品退税率的改变,进而来表现国家财政的强大负担力以及对市场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首先,平均退税率应与国家所能承受的压力相适应。其次,为加强出口产品的实行,可以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原则,而相对一般性的出口产品而言,其退税率适当较征税率而放低,而对限制出口的产品而言,则应不予给与退税政策。最后,我们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节,来引导出口产品的结构化发展。
适时适当降低地方财政负担比例。从为实现经济发展而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这一做法来看,出口退税应尽量由中央财政来承担,而不应给地方财政带来太大的负担。从地方财政工作量合理性来看,地方财政还要承担出口物品已纳的增值税。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增量上的负担由原来的25%降低到了7.5%。由于出口退税规模的不断壮大,地方的财政负担变成5%左右。
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中国已经取消了一些商品生产流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改善税制,杜塞尔多夫漏洞起到了显著作用。然而,当某些产品在整个增值过程中,不仅享受了优惠政策还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政策,那么就会有出口退税过多的不合理现象发生。这就容易导致大量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用心在经营管理上,而是攻心于各种享受优惠待遇的政策上,这很明显违背了国家实施优惠政策的根本意图。建议取消该企业在税收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直接补贴,进而确保增值税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当前的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监督专用发票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票据等。然而,贸易的实质是转移所有权和规避风险,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流通也是证明其真实性的的方式。但是,在物品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却没有明确的记录。尽管企业有出库、入库方面的单据,但仍无法判断货物与所列商品是否吻合。因此,我们建议把物品流通的项目记录在专业发票上,要求纳税人填写流通记载记录,以提高物流信息的透明度,使税务在检查时,可以有证可查,使信息流、资金流、票据货物物品流通的过程全面体现出来。这样便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报税现象的发生,更为事后追查提供便利。
加强立法,结合国际惯例,建立科学的退税体系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应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越是含糊的法规,就越难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国务院、税务、海关和出口退税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使出口退税系统具有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对出口企业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和完善出口业务信息数据库,收集有关出口企业的信息,并结合经济性质,社会诚信和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于遵纪守法,诚实纳税人出口企业,提供最方便,快捷的出口退税服务;信用等级低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有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企业,则应在两年内都要对其每个出口业务进行仔细的审查,以便确定其业务实施的真实性,然后给与退税。通过分类管理,改变曾经信用度高及信用度低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这一举动,可以鼓励合法企业更好的运营,引导不合法企业走向正轨。
总之,出口退税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34条中已晋升为一项重要的有效措施,这也符合国际的惯例。科学合理的退税机制能在出口退税上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和其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限制的作用。因此,比照国际惯例的实行,增收税与退税合并一起实施是势在必行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梅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