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公安食管理部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各地公安部门相继成立了食品药品保卫支队或大队,从法律和人员层面解决了长期困扰食品安全执法难的难题。随即各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与公安部门相继开展有效合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但如何开展合作,如何建立高效、廉洁的长效协作机制,解决执法活动中相互推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成为目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值得思考。

  坚持一个原则

  在执法协作工作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小案独立、大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把握二个范围

  行政违法。执法把握在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范围内。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理(罚)。

  刑事违法。对在查处动物卫生监方面违法行为时,对确有触犯刑法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刑事处理。

  牢记三项执法内容

  围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侧重四个环节

  养殖环节。重点是养殖业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档案记录情况、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用或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动物强制免疫及免疫标识佩戴情况等。4.2屠宰环节。无证屠宰、私屠滥宰,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屠宰、出售。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检疫监督环节。违法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仓储、销售、运输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4.4兽药经营环节。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或非法药品。

  建立五项制度

  联合执法启动制度

  常规启动机制。建立节假日、双休日巡查以及投诉举报、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制度。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经两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

  专项启动机制。涉及两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两部门协商后实施联合行动。

  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两部门立即、尽快组织实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部门轮流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议可视情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打击重点;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研究应对策略等。

  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采用一般信息通报、典型案件通报、重大事项(紧急情况)通报等三种通报方式。实行一般信息月通报,典型案件限时通报,重大紧急情报“零时差”通报机制。

  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要及时移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在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两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方应立即派人到场。现场检查初步认定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现场或后续案件调查按各自职能分工进行。决定不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对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两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方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机关。双方均有督办权,告知权,知情权。对推诿、不作为行为,对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馈。

  案件处置制度

  发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处置: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依法封存(或登记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控制事态蔓延。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事件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联合执法时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对确认有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或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在查处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联动执法宣传工作应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作者单位:邯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占丽 杜聚朝 郭欣 何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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