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治与法治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德治,法治,道德
  • 发布时间:2015-02-05 08:37

  【摘要】孔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意思就是说,我没有见过像好色一样好德的人。言外之意是希望人们要像“好色”那样去喜好道德,强调了道德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也形成过法治与德治的争议,觉得法治过于严苛,应该主张利用认得本性来感动教化世人,对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于这样的想法,笔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人性的善恶,比较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从而证明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与德治结合的必要性,正确性。

  【关键词】人性论;德治;法治

  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中华民族要想长期谋求稳定的发展,就要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上实现突破。制度文明,往往又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点。所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是每一代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在我们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也应该看到其背后的根源,了解人的本性及其特征,正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性的基础,从而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要性的一切正确的认识。

  一、两种人性论

  人性的问题,是一个源远流长,绵延不断的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人性的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的文化中,具有多重含义。在中国古代文学的作品中也有很多对于人性的一些记载,这里的“人”就是指的人生,而“性”的意义也就是天性。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到了春秋战国的时期之后,有关于人性的论述慢慢的多了起来,对于人性的解释也扩大了不少,从天性,本能最后到提到了道德的属性,也就是后来我们所说的“性善”以及“性恶”,这两种论点。

  1、性善论

  在儒家的文化中,性善论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三字经》中“人之初,性本善”就是对人性本善的一个最初的定义。作为儒家学说的开创者,孔子没有直接提出人性是善的这一命题,而是提出了“天生德于予”由此可见,孔子是将仁看作是人的一种本性的。再后来孟子把孔子的学说加以发挥,成为“性善论”。孟子认为,人的天性是本善,人人都有一颗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是所有人都具有的相近的善心,因而建立的人性的善论。

  在传统的学说看来,人性之所以为善,是因为人天生就具有天赋的“善端”,具有一种显眼的到的萌芽,这是人区别于禽兽,高于禽兽的本质特征。古代的大家们用天赋的观点去证明人性是善,只要加以引导,就可以培养出良好的道德本性。只要加以良好的培养,就可以不断的完善。

  2、性恶论

  在中国的古代文化中,性恶论主要集中在法家一派的学说上,例如荀子曾经说过“凡人有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1通过这句话,我们不难发现,在荀子的眼中,人的天性是恶的,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性。不仅仅是荀子在集法家大成者韩非子的眼中,人的本性也是自私的,统治者必须依靠严刑峻法来约束人的这种本性,这样才可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

  3、两种言论的评价

  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以一种对人的一个极端的评价,推崇性善论的人是一种夸大人类的道德理性的作用,其结果证明的往往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境地。然而性恶论的主张者们,又过于现实,把人们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等同于人性,片面的概括了人性。对于人性的评价。

  在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中,没有用善和恶来界定人性,人性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综合体,不能把人性很偏激的归于某一个方面,人作为地球上的一个生物,不可避免的拥有自然属性,但是这个不等同于人性。人在理解,认识,改造世界的一系列的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意识,有消极的意识和积极的意识。这些意识则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只有把这三个要素都综合起来,才能完整的去评价一个个体,而不是所有的人。

  二、从性善论发展而来的德治

  中国的历史上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把道德视作立国之本,认为道德教化才是治国安邦的主要和重要手段。在孔子的学说中,也是从人性的本山出发,构建了关于人生理想,人生价值的框架。纵观中国古代的德治的标准,都是把“人性善”当做正统的价值观念,当时的人们相信,善良是存在于人的内心当中,只要发掘自己的内心就可以在道德上达到一种境界,即便是犯下了错误,也只是人们的“性相近,习相远”的缘故。所以只要通过感动于教化,就可以使人的观念发生转变,从而道德上到社会主流的层次。

  德治以道德治国,从长远上来看,可以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开始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国民的思维,从而起到一个根本的作用。在社会的发展中,德治往往也会解决一些可能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这样反而也促成了法治成本的最小化,在一定的范围中,德治甚至直接替代法律。德治重视人的内心修养,道德修养,重视榜样的力量,尤其是上层社会榜样的力量。这对于今天的社会的发展任然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德治虽然能在一定的范围能调整社会关系,但是过分的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功能以及道德的作用,导致人们不断的依赖德治,从表现上来说,过分的依赖榜样,高层次的人的水平。这样的发展势必会使社会落入“人治”的怪圈,把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完全寄托于贤人,圣人。这是完全不可取的。

  三、法治与德治

  法律是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并且最具有权威性的特殊的社会调整器。法律的权威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在法律的范畴中,对于恶性行为的人,不需要通过感化,教育使之终止损害;而是直接通过其独有的强制力吾抑制人们的恶行。同时,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很好的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要素。所以,在实现国家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方面,法律的主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现在的法治体系主要来自西方,他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但是人类无论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所以,反映现实的法治体系也是有限的。这种认识的局限性也直接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同时,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保证了公平,公正。但是如果全社会过度的依赖法律,那么势必会导致整个社会被法律的条条框框降低了效率。当今中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所有的行为都讲究“效率”二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也应该讲究效率,不能使得法治成为拖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显得相当重要。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主要讲究的是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关系。

  1、德治离不开法治

  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离不开法治建设的保障。道德虽然具有规范性,但规范的程度相对较低的,它对人们的行为的要求经常是一种引导性的准则,很难具体确定行为的具体模式或行为的责任,难以准确地保证人们的社会行为选择和评价社会行为,更不能保证在违反道德后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道德制裁。另外,在现代经济社会,社会主体行为的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使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直接引诱、驱动下的行为选择,过多地考虑无任何实际后果的道德制裁,这其实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贪利性犯罪,行为人连坐牢都不怕,更不用说惧怕道德的约束。而且,道德本身具有不确定,不所以说道德的实现是离不开法律的维护的。

  2、法治离不开道德

  从中国法治的渊源上来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然而道德的产生远远早于法律的产生,在人类社会最早的历史形态,原始社会中便有了道德的雏形,道德准则便以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形式成为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而法律的产生则是在国家出现之后,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用来调整特殊的道德准则逐渐格式化并最终成为了法律。

  在法治的进程中,道德的调节作用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从作用的范围和内容来看,德治是法治的补充。德治与法治调整的范围不同,德治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治所调整的范围大得多,法治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到人们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则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的触角可以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许多不能由法律来调节的社会关系往往是可以由道德来调节的。然而从内容上来看法治调整的主要是人们的行为,尤其是违反法律之后的行为,法律会给出严厉的制裁。道德则不然,道德调整的内容既包括人们的行为关系,如社会中出现的不符合社会公德和公众道德的行为,除此以外,道德还可以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与思想活动,在人们的思想上产生影响力,通过自我的道德评价来肯定或否定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应该说道德在人们的思想转化成行为之前己经预先起作用了。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律对于道德教育的推动作用。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推进器。从法的精神来看,可以运用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优先的现代法精神去培育和教化人们从而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规范,最终使人们将法律精神的意志,价值等融于自己的思想道德品质观念和日常行为中,在他律的范围内把自己塑造为自律,自觉,自在,自为的人。从法的功能看,它通过自身的规范,协调,引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促进道德规范行为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最终道德理想的实现。

  注释:

  1《荀子·非相》

  参考文献:

  [1]汪太贤《: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11期

  [2]杜承铭:《论法治与人的本性》,《湖湘论坛》,1998年第2期

  [3]周敦耀:《欢论人性假设》,《伦理学》,2001年第6期

  文/李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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