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合伙企业,破产,合伙人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12

  【摘要】合伙企业制度和破产制度都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的实施,合伙企业也纳入了破产适用范围,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有着相对独立性。但合伙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界定中主要的问题是合伙人财产是否包括在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中。

  【关键词】破产财产;合伙财产;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现代合伙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合伙企业仍然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它与公司和独资企业等主体一样,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也是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主体提供了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它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债务人在经济上有重新再起的机会,从而保护了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我国的《合伙企业》中第92条规定,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同时结合《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已经将其纳入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个人财产的关系

  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财产根据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法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把其定义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的综合。由此可见,合伙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最初的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企业设立时这部分的出资应该进入到合伙企业中,这是这部分财产的性质就变味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不再是合伙人个人的财产。通过该法第16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呈现多样性,可以使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中“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债券和采矿权等。(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就是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定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在向合伙人分配之前,在性质上是属于合伙企业所有的。(三)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除了经营所得收益之外,还可能通过接受赠与、变卖合伙企业财产而获得收益。

  2、合伙个人财产的构成

  合伙个人财产就是由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合伙个人财产主要是看合伙企业收益,合伙企业收益与合伙企业财产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将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财产之间发生混乱。合伙企业的收益是指企业在去除经营成本和应缴纳税收之后企业的盈利。这部分盈利可以朝两个方向流动,一是不向合伙人进行分配而留作企业的财产。二是向合伙人进行分配,通过分配后这部分收益就成为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而与合伙企业无关。所以合伙人进行分配,通过分配后这部分收益就成为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而与合伙企业无关。所以合伙企业的收益并不等于合伙人财产,在没有进行分配之前,在性质上仍然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以上发条说明了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有合伙财产,他们都享有财产权。而且,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说明了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有独立性。因此,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合伙人个人的,这两者的关系是分离的。

  从第38、39条规定可以推测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所欠债务进行偿还。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合伙人才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角度看,合伙企业财产并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之外,合伙责任也不可避免的和合伙人的责任相牵连,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财产是有联系的,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相对独立的。

  二、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破产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测出合伙人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伙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只有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针对这个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合伙人财产和合伙企业法的特殊关系,有些学者就认为合伙人财产应包括在破产财产中,还有些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应扩及到合伙个人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以及第92条第2款规定都说明了合伙人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纳入到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这个观点主要出发点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因为债权人可以借助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使自己得到最大的可能的受偿利益。这是一个膨胀主义的延伸的表现。同时,现如今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立法准则是破产免责主义,我国实行的也是破产免责主义,合伙企业已经被纳入到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所以合伙企业实行免责主义。当合伙企业免责后,剩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该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财产应当纳入到破产财产,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学者认为这种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界定方式更为必要。

  2、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不应扩及到合伙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合伙企业破产财产是指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合伙企业财产,因此这类财产的所有者是合伙企业,而合伙人财产的所有者是合伙人个人。所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应当仅仅包括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应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纳入到其中,否则可能会把不同的法律主体混淆了,导致根本性的法理错误,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好合伙企业破产的事宜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将合伙人财产排除在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之中,并不是不承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合伙人仍然需要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但这与合伙人财产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不能因为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把合伙企业财产范围扩及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这个做法最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的经济秩序良性发展。

  通过不同学者观点分析,学者提出的观点都各有原因,再结合国外的有关规定,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是不相同的。但是在法律的规定中能看到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中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的规定。但是这个存在是基于这些国家承认合伙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我国现在立法上还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以及个人信用机制也不完善,所以,我国对于这一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拥有的,未投入合伙企业的其他个人财产相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应该把合伙人的财产纳入到破产财产中。

  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为了满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因为具有对债权人利益提供终极保护的功能;此外,现代的破产制度还在客观上具有对债务人进行必要挽救与救济的宫内,从而形成了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如我国《破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依此规定,可将破产程序的价值分为主要的三个方面:

  2.1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清算程序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使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这就要求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菲莱切有一段论述:发达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这一原则的根本心跳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债权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破产法运行的进一步特点则是它旨在体现道德正当性的独特理念。这种道德正当性贯穿于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中,也贯穿于作为一个群体的债权人当中。对于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上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清偿过程中不能出现欺诈等行为,也不能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使债务人的利益受损。如果把合伙人财产计算到破产财产中,合伙人之间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对于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出现“踢皮球”的现象,这使得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得不到保护,而有些债务人也会根据与合伙人的亲疏远近进而有选择性的要求一些合伙人承担债务,而对一些合伙人则免除债务等。这样的话,对于一些合伙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不把合伙人财产计算进去比较公平,债权人面对的只有合伙企业,也便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不会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越过合伙企业直接要求合伙人清偿的事件发生,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公平清理债务的权益。同时,到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对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的最大保护。

  2.2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要实现的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因未获得清偿到期债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因出现破产原因而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权利没有完全被剥夺,他仍享有一定的经营权、和解和重整申请权的那个,如果实现了程序的转换,为了保证再建程序的进行与目标的实现,必须在照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保护好债务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需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是这种责任已经说明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合伙人财产计算进来,而合伙人财产的难以核算,反而把清算清偿的时间拖长,对债权人的权益也不一定是有利的。但是保留合伙人的财产,对于合伙人个人来说,当然是有利的;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当合伙企业清偿结束后,作为合伙人还留有一些财产,非常有可能重新找寻商机,再次和其他合伙人组成新的合伙企业,能够促进合伙企业的再次发展,也能使市场经济带来活力。

  2.3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以使社会资源、财富的配置有序化,规范市场退出秩序,让丧失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及时退出市场。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破产已经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由于合伙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的特殊关系,可以得出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的具体界定中,合伙企业的破车财产中是否包括合伙人财产的问题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不应把合伙人财产纳入到破产财产中,可以通过与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比较上以及破产程序的价值、破产财产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文/沈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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