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适用的本土困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社区矫正,刑罚,监狱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43

  【摘要】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的重要地位,也意味着社区矫正的运用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增多,同时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就增多,需要我们摆正心态,正视其运行过程的问题,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观念;社会基础;立法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存在-地方探索-全国试点-全国试行-法律确认阶段。虽然社区矫正在法律上得到正式的确认,但是社区矫正的推广适用仍然步履维艰。

  一、观念障碍

  重刑主义的观念长期在我国刑罚思想上占据主导地位,对管理者和民众的影响都较大。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往往倾向于选择适用监禁刑,社区矫正的适用受到限制。

  首先,从公众来看,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犯罪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或判其死刑,或将其投入监狱。按照公众的认知,对犯罪分子适用社会矫正,其实质就是对犯罪分子不加处罚,随意将其投入到公众生活中,为公众生活埋下隐患。而且民众往往反对适用社区矫正,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彻底将其与正常生活隔离开。

  其次,从国家机关来看,受到重刑主义以及保守思想的限制,徘徊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但更倾向于对犯罪分子施以较为严重的惩罚,不愿冒着风险相信犯罪分子对其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导致打击不力的情形出现。而且,这些机关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在社会公众不能接受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相应的刑罚时,会考虑社会公众情感的接受度,避免与社会公众的冲突,进而选择不适用与社区矫正相应的刑罚方法。

  二、社会基础薄弱

  社区矫正是利用社区、社区相关人员和国家机关的配合,完成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实现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但是我国社会在各个方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辅助时都心有余而力不足。

  首先,公众参与不足。由于观念的障碍,社会公众在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矫正罪犯的态度上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样的惩罚方式会造成对罪犯的放纵,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而且,公众在现实生活中,对与服刑人员接触存在着恐惧与不安,不敢也不会轻易的与服刑人员有接触。

  其次,矫正队伍建设不足。根据相关实践的需要,社区矫正的矫正专业人员,应当是具备人文、心理、教育、社会、历史等专业知识或者是在相关方面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但是现有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备的人员在专业素质与实践需求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无法进行科学的社区矫正。

  最后,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合不当。法院判处缓刑、管制之前,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有关被告人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判断被告是否符合判处管制、缓刑的依据。但是实践当中会出现对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存在争议,在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对服刑人的漏管,或者文书送达不及时,交付环节不顺畅。对裁定或批准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则存在不及时向监管地区反应信息,导致监督帮教工作效率低下。此外人户分离,也是制约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一大社会现象,经常导致监管不力。

  三、立法滞后

  自2002年起,社区矫正开始试点工作,2003年两院两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界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主体以及试点的意义。2005年,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文件。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确认社区矫正的地位,但是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指导规定。

  结合试点工作的实践,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指导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工作。虽然,社区矫正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立法,但是目前的立法现状仍然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而且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矛盾,需要调和。如在社区矫正的对象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的只包括管制、缓刑、假释,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包括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主体方面,法律规定中出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双主体的现象,无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漏管的出现。因此,针对现阶段立法滞后的问题,是否应该遵循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先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然后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和《刑事执行法》的道路,还需要在结合社区矫正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验证。

  四、结语

  社区矫正的发展,从观念上冲击了传统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事法治模式,促进刑罚向轻缓化的发展,缩减了监狱的行刑规模,为我国的财政以及犯罪的预防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社区矫正作为实质上的新型事物,需要不断的探索实践,寻找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社区矫正的司法运行模式,克服现存的困境,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2004,5

  [2]高艳东,《从仇恨到接纳罪犯:个人与社会立场间的刑法选择》,环球法律评论,2006,3

  [3]张邵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环球法律评论,2006,3

  [4]胡传隐,《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11,7

  [5]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20-22页

  文/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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