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检务公开,法治,检察机关
  • 发布时间:2015-02-05 08:48

  【摘要】检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内部改革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本文力图结合工作实际,从检务公开制度的内涵入手,深入考察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检务公开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务公开;司法公正;现状;对策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共视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在这种背景下,检务公开制度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检务公开的实践,我国检务公开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内部改革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建立更加合理、透明、有效、科学的检务公开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一、检务公开制度的内涵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必须向社会以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关于“检务公开”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五类内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开;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除外;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公示;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及监督方法的明示;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的公开。1

  二、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现状考察

  1、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

  检务公开制度自公布实施已有十余年,但一些检察人员对这项制度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检务公开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没有必要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检察人员甚至认为,在当前各种新型犯罪频发、查案难度不断增加的形势下,检务公开深化了,可能会干扰、影响办案,导致涉检信访、网上涉检舆情风险增加,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增大,对检察工作不利。

  2、检务公开内容与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仍然存在只公布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内容,或者只公布检务执行结果,或者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情况,通常是上级要求的或者群众要求的就公开,没有要求的就不公开或不重视。一些群众关心的迫切要求知道的如敏感、热点、焦点问题、案情进展情况等,则秘而不宣、避而不谈。这就大大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3、检务公开形式整合度低,便民性不足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方式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形式五花八门,但是尚未形成立体、整合的检务公开形式,群众获取检务信息的便捷性远远不够。在检察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或者开展重大活动的契机进行检务公开。应该说,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盲区。一些检察机关虽然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但往往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不善于在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宣传和推介检察工作。2

  4、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检务公开工作仅凭检察机关自觉推行,缺乏健全的工作机制和必要的配套制度,导致对检务公开监督乏力,发展持续性不强。一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只停留在宣传层面,没有真正从实质上让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进来。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纯的宣传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在工作机制创新上下功夫,把检务公开工作真正纳入到检察工作中来,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

  三、完善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建议

  1、提高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和谐的高度出发,切实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到检务公开对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公平正义、强化内部监督的重大意义,认识到深化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增进社会和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检察执法形象的重要保障,努力实现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思想转变。

  2、建立明确的检务公开内容体系

  一是要明确检务公开内容的原则。《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提出,“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这一规定,指出了确定检务公开内容范围的基本准则。同时,检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社会稳定需要和工作实际状况逐步拓展,不断深化。

  二是要注意把握检务公开的尺度。尽管政务公开原则被现代各国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检务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而越公开越好。4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其他与人民群众相关且为群众所需的事项则可以纳入检务公开的范围。

  3、建立立体、整合的检务公开形式

  一方面,应建立三类检务公开形式。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等宣传检察工作,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采取互动性的公开形式,如论坛、博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积极开展“六进”活动、“下访”、“巡访”活动,主动深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从而形成立体化的检务公开形式,使群众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参与检察工作。

  另一方面,应针对检务公开事项设计公开的形式。检务公开事项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对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媒体公开或放置于公共场所,如通过广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要提供便捷的申请渠道,如通过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相关论坛、电话等接受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应制定明确的处理时限,并及时给予申请人反馈。5

  4、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健全检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各级检察机关应改变以往“临时搭台唱戏”的工作模式,可由检察长或一名副检察长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兼任组员,成立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挑选几名精通检察业务、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检察人员作为专职办事人员,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使检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保障检务公开有效持续开展。目前,我国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仍然停留在检察系统内部,因此急需健全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首先,应将检务公开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并建立相应追责机制,对于消极公开或者阻碍公开者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6其次,在检察系统内部应建立针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考核,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摒弃走过场、走形式的工作作风。

  三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检务公开的配套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授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对检务公开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应注重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选拔来自不同社会层面、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办案活动,切实赋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参与权、调查权、评议权、监督权等权利,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民主化、公开化。

  注释:

  1 穆红玉:《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3卷第5期,第42页。

  2 卓烨烨:《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8期,第129页。

  3 严锋:《浅谈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第130页。

  4 李建:《检务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2期,第20页。

  5 杨永华:《检务公开工作体系之构建》,《人民检察》2010年第24期,第37页。

  6 练达:《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对策研究》,《商业文化》2012年第1期,第19页。

  参考文献:

  [1]穆红玉:《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3卷第5期,第42页.

  [2]卓烨烨:《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8期,第129页.

  [3]严锋:《浅谈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第130页.

  [4]李建:《检务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2期,第20页.

  [5]杨永华:《检务公开工作体系之构建》,《人民检察》2010年第24期,第37页.

  [6]练达:《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对策研究》,《商业文化》2012年第1期,第19页.

  文/刘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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