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证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 发布时间:2015-02-05 10:05

  ——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灌口检察室工作为例

  【摘要】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的延伸载体,深入研究基层检察室如何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摆正工作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检察监督的工作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实证研究

  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辖区灌口镇的灌口检察室于2012年4月份开始负责灌口镇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其相关的实践经验做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基层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优势

  1、扎根基层,有利于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是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先决条件。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的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等)的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基层分支机构)的通报、自身调查了解。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都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其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身,并不能被完全采信。依靠社区矫正检察部门自行调查,又存在人力、物力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信息收集覆盖率低,收集不及时,真实性不高(偶尔的一次访问往往难以获得真实信息)。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能够实现对基层信息的就地收集,有效保证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全面性,也能及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

  2、同级监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这种同级监督模式存在相互熟悉情况、相互对等、有利于沟通、有利于相互制约等优势。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是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这些基层组织,基层检察室的缺位,使得检察监督与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相脱离,很难做到互相了解,互相熟悉。基层检察室开展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弥补了这一缺陷,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性。

  3、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理论,社区矫正所要实现的价值,正是和谐社会应有的价值内涵。但是,社区矫正人员依然是矛盾高发群体。以灌口检察室所在的集美区为例,历年来侵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占社区矫正对象的绝大多数。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通过其日常观察,有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及基层矛盾及矛盾激化的可能,有及时介入、阻止的便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有利于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又能够有效组织司法、公安、民政等机关进行协商,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路径探索—结合灌口检察室的实践经验

  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灌口检察室自2012年4月份起,开始具体负责灌口镇辖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实践做法是坚持“深入基层、确定重点、全面沟通、全程监督”,取得一定成效。1

  1、深入基层开展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所在,正是基于矫治主体对于矫正对象全面深入的了解,长期密切接触,进而才有可能进行对症下药的矫正,这一要求,正于基层检察室实现“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定位相符合。基层检察室的检察官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的接收宣告、个别约谈、集中教育等活动,以及定位抽查、核对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等工作,逐步获得对矫正对象在思想、生活、家庭及就业等状况的全面了解,同时也实现了对镇、街道司法所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尽责的全方位监督。

  以灌口检察室为例,2012年至2014年8月份,检察室的检察官共参与接收环节现场监督20人次,约谈、入户走访矫正对象65人次,集中教育5次。通过以上活动,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如2012年11月,灌口检察室联合镇司法所,对近40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专题的社区矫正宣讲教育活动,由资深检察官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服从管理、违反监管条例等行为,结合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提高服刑意识、悔罪意识,温馨提醒其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

  2、督促落实对重点对象的教育矫正

  灌口检察室定期与辖区司法所沟通,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受教育矫正表现情况,建议司法所及时将不服从监管、有脱管苗头或存在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针对基层实际,建议司法所对于重点对象,要做到每周联系听取汇报、每周与其本人见面,每月听取思想、工作汇报,确保摸清其思想动态、家庭、生活状况及就业、收入、负担情况;对重点矫正对象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的矫正模式,或通过有选择亲自参与帮教等工作,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通过检察官温情化帮教实现管理帮教

  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检察官温情化帮教工作,深化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由社区检察官利用适当时机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矫正人员进行走访、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认识、生活状况、家庭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温情化帮教工作。通过对矫正对象深入细致的了解、耐心诚恳的规劝、温情的关心,真正达到帮教的针对性、矫正的个性化,以包容的心态督促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实现刑法的教育、挽救职能。

  4、无缝隙对接实现全程监督

  通过与辖区人民法院、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完善监督管理的新方法,努力提升监督的能力和实效。例如针对判决书送达不及时、矫正执行信息滞后等工作衔接不畅通的问题,灌口检察室通过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台账、落实和基层司法所的联席会议和工作通报制度等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通过查验执法档案、约谈社区矫正人员、走访相关监管小组成员、发放检察监督联系卡、参与接收或解除环节现场监督等加强执法抽查,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受监管的情况,进而实现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从法院判决到最终解矫的全程监督。如在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灌口检察室在工作中发现审前社会调查存在案件比例偏少、调查倒置等问题,在与基层司法所沟通后共同向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协商,促成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审矫无缝衔接的工作意见》,明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程序及流程,有效防止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

  四、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建议

  结合灌口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本文认为当前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1、通过立法强化基层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执行力

  2010年最高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基层检察室七项重点职责之一,但是对于开展监督的具体方式、监督效力等问题没有详细规定,导致监督时地位尴尬、监督不力。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基层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的执行力,并细化监督的方式、操作办法等,强化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功能,明确被监督者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和后果,树立监督权威。

  2、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制度

  对外,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如社区矫正工作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信息沟通不畅、职能分工不明确等情况,加强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与方法,如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衔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情况通报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对内,针对与本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科室在社区矫正中分工和协调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建议通过出台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分工合作办法对检察机关不同科室的职能分工、协调合作进行规范。

  3、逐步转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理念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所履行的检察职能主要体现在参加会议、法律宣传、帮教扶助等活动上,有时甚至越俎代庖,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者、执行者,淡化了自身监督意识。建议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培训制度等强化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督能力、监督理念等,明确其代表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要求,促使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4、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2012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设立未成年从刑事检察独立机构的检察院,一般应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的监督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没有予以明确,针对此空白建议基层检察室可以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的对接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符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生理特点的帮扶教育、监督工作。

  注释:

  1以下的基础数据均来自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驻灌口检察室2012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文/范艳利 严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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