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改革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涉检信访,司法改革,上访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7

  【摘要】当前,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难度不断加大,重复上访、久拖难决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顽症。检察机关应当采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排查调处机制、联合答复机制、首办责任机制等行政机关的矛盾化解机制多种机制处理涉检信访,使决定更加民主和科学,实现合理的停访息诉。

  【关键词】涉检信访;司法改革;完善;改革

  涉检信访工作是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等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深入,利益冲突加剧,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增加给涉检信访工作的开展带来许多难题,也使当前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第一线,站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前沿阵地,作为矛盾的协调者、化解者的位置更为突出,应直面涉检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创新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检信访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一、涉检信访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当前,涉检信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信访格局呈“倒金字塔”式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推行处理涉检信访首办责任制,开展争创无涉检进京上访年活动,基层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显著提高,一大批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信访格局仍呈“倒金字塔”式。大量的信访集中到省级检察机关,不仅使省级检察机关疲于应付,严重影响其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指导,而且影响了问题的及时处理。从实践看,仅有不到10%属于省级其管辖范围,90%甚至更多的问题属于基层管辖,依靠基层就可以解决。从长远看,信访格局呈“倒金字塔”式不利于解决信访问题,不利于提高执法水平,不利于维护群众利益。

  2、涉检信访案件“终而不结”问题突出

  “终而不结“案件包括两类:一是“案结事未了”,是指当事人信访的情况或者案件已经走完了法律程序,经过判决或者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不接受。“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继续上访、申诉,导致重复信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检察工作效率的降低;“终而不结”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存在范围窄、要求高、程序复杂、检察干警终结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处理涉检信访的工作人员未将案件申请终结。

  3、存在缠访、闹访、公开要挟上访、越处理要价越高等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民一旦遇到涉法事宜或纠纷,不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向当地政法机关及时反映,以求尽快解决。而是对地方机关的工作作风持怀疑态度,直接向上级机关上访,让上级督促下级。部分上访人员为求得问题尽快解决,过分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有的上访人采取过激手段,认为这样做才能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情才能得以快速了结。特别是由于涉检信访工作没有纳入绩效综合考评体系,业务部门不注重案件后期的办理效果,承办人也不愿找自身的错、查自身的责,导致信访事项知情者不愿做息诉疏导工作,做息诉疏导工作者不知情,只能是空洞说教。

  4、涉检信访工作科技含量低,信息化、制度化建设滞后

  目前,许多检察机关对信访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效率不够高,自动检索查询功能没有实现,没有发挥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科学依据的作用。涉检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体系,一次性的、短期性的、零散性的制度多,个别地方甚至一味追求“创新”,注重制度的制定,忽视制度的落实,造成制度“棚架”。一些地方对新时期信访工作规律缺乏深入研究,对信访问题把握不准,致使制度滞后,不能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信访案件处理机制

  1、推行双向承诺制度

  双向承诺制度的核心是构建互信关系,检察机关与信访群众作为平等主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在依法的前提下,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结,并及时反馈,信访群众在规定时间内不再越级上访。实践证明,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推行双向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责任感,增强检察机关处理信访案件的公信力,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2、推行公开听证机制

  公开听证是增强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重要举措。以涉检信访听证机制和巡回信息联络员机制实施协调“处访”。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该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搭建起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依托巡回检察工作平台,把涉检信访工作的重心下移至基层,在下访巡访的基础上,赋予巡回检察联络员第二个身份-即涉检信访信息联络员,通过他们本身在各乡镇具有名望等优势,协调处理涉检信访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3、建立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制度

  检察机关有关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拟决定事项和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信访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及时预测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对有可能发生涉检信访的,及时向控告检察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矛盾。一时难以化解的,及时制定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立足司法改革,推行涉检信访工作新机制

  1、以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及涉检信访评查机制实现督查“结访”

  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终结,做好释法说理、思想疏导及教育稳控工作;加强对涉检信访案件的案后评查工作,健全评查方式,提高评查质量,同时强化涉检信访案件评查结论的落实,为其他涉检信访案件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定期召开多方联席会议,邀请人大、政法委、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参加,讨论信访状况、制定工作预案,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访信息,确保重大信访案件的及时就地解决,使外部力量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2、实行涉检信访案件分级受理制度

  分级受理制度是指上级检察机关主要受理反映下一级检察机关久拖不决的案件、不服下一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案件等信访案件。对应当由下级检察机关受理的越级访案件,劝导当事人按法定程序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是与终结机制配套的工作制度,是确保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3、推广视频接待系统,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

  加快推广视频接待系统,建立信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对群众书信、走访、网站和“12309”举报电话等信访系统的衔接,实现涉检信访问题的网上管理、网上传输、网上交办、网上反馈。为群众方便反映诉求、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上下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4、以乡镇检察室为基层接访平台

  为推动检察窗口前移,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检察机关应当以乡镇检察室为基层接访平台,也可在辖区范围内,依托当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村街居委会等单位建立检察联络室,确定双方联络人员,并安排检察干警定期赴联络室接待,使群众不出村、不出镇就能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通过设立检察室并实行定期值班接访的制度,切实将检察联络室打造成收集案件线索、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的综合平台。既可以将群众反映的问题矛盾化解在基层,又可以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注:本文系广西灌阳县检察院涉检信访改革机制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本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国臣:《中国控告申诉检察管理模式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02.

  [2]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文运政,《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2(8)。

  文/广西灌阳县检察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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