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社会责任,债权人,股东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10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公共服务越来越注重社会化,社会化的公民福利、社会化的公民养老、社会化的医疗改革等等,公司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公司的社会责任,通俗来讲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权利的关注,例如: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表面上看与公司追求股东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背道而驰,但长远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因素,特别是高素质的职工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公司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与品牌的竞争。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避免诚信株连。有些公司及其股东对社会公众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贵,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唯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长为受人尊重的公司。

  另外,公司是社会的成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以社会为大平台,如果公司以追求股东的最大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盲目追求效益而置社会的利益于不顾,势必会导致社会状况恶化,进而制约生存在社会平台上的公司的健康发展。如果公司法的历史使命仅仅在于谋求企业的短期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目标,并以牺牲社会稳定、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加速两极分化、制造社会冲突为代价,将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切实构筑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

  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应仅仅使用法律来规范,还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法律与道德两方面来规范。从法律方面来说,应制定相关的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目前公司法已经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了规定,但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都有待完善。从道德方面来约束公司,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舆论与市场。而要让奖励、舆论与市场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通过社会对公司信誉的评价来约束公司的行为,使公司能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在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是公司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与其能力相适应。如果一味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视公司的盈利天性,无疑会导致公司的活力下降,使国家经济停滞不前。作为立法者和管理者必须在公司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话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找一个平衡点,统一公司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达到公司与社会双赢。

  扩大再生产是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的公司能够加快社会资源整合,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社会资源更有效的运用。随着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其经济优势与地位逐步建立。小公司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而小公司的发展初期是脆弱的。一旦具有经济优势与地位的公司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及地位而非技术及组织优势对与其竞争的小公司进行排挤,会严重影响与其竞争的小公司的生存,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地位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二、对股东、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与约束

  股东以其所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后,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了公司的股权。因此,如果不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投资人会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放弃或者减少对公司的投资。对整个社会来说,公司的投入不足,会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制约。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要立法保护股东的股权所有权,还要立法对董事、经理在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公司董事、经理滥用职权侵害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增加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既有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这些规定还不是很系统很完备,但已经充分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开始重视,它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概括的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原则。

  对公司股东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加强职工对企业管理参与程度,增强职工的权利,督促公司保障公司员工的福利承担起社会责任。

  公司的利润来自于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初期,公司为了增加利润对员工进行残酷压榨,从员工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司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认识到职工是其利润的来源,优质的职工会产生更高的效益。职工也认识到,想要更好的发挥自己的能力,必须借助公司的平台,利用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因此,在二战以后,公司的管理者职工开始融合,更多的职工参与到了公司的管理中来。这种趋势也体现在立法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公司法。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拥有2000雇员时,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一的雇员代表,而当公司的雇员超过2000人时,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则必须有二分之一的雇员代表,同时法律对雇员代表的选举也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外国的经验,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通过加强对工会组织及职工权利的规定,约束股东的权利,使公司能够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因此,国有公司的职工不仅是劳动者,更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另外,对于职工持有股份的规定,也为公司承担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虽然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许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同时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不仅对公司存续期间职工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还对公司解散时职工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要求公司在解散时,缴纳所欠税款之前,除了支付职工工资,还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种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的优先受偿规定,极大的保护了职工的利益。

  三、保护环境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

  公司对于环境的污染已成为世界上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公司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公民个人的损害后果又很难用金钱确切的衡量,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害却很难作为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途径进行维权。因此,《公司法》作为公司的组织法和行为法,有必要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约束意识还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因此法律必须对公司制度从严规定。建立完善的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能保证社会资本的安全流通,保证各种经济交往的安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能使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长处更好地发挥出来,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文/许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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