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自由谈老年人再婚的司法保障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婚姻自由,再婚,司法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42

  【摘要】老年人再婚已是时下较为普遍的现象,其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当下一些老年人再婚时却遇到了子女的干涉和阻挠。法律保障婚姻自由,老年人也有权自主选择再婚。因此,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婚姻自由;司法保障

  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上述规定,为公民的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上,虽然现有婚姻法已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目前老年人的再婚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来自第三方的干涉相当普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并不在于法律对老年人再婚的权益保障有所缺失,而是司法保障上的存在滞后,或者说是司法的不作为所致。因此,本文重点探讨老年人再婚的司法保障问题。

  一、老年人的再婚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老年人再婚,绝大多数是因为丧偶而发生的。老年丧偶,本身就给老人巨大的精神打击,加上年大体弱,需要他人在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虽然有的丧偶老人其子女比较孝顺,这种孝顺,还不能足以代替配偶的作用,而且子女要忙于工作,其照顾总是有限的或不全面的。老人再婚,有利于老人晚年的幸福和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样,也减轻了子女的负担。从这个意义来说,老人的再婚,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尊重与支持。

  二、子女的干涉和阻挠,是老年人再婚难以逾越的障碍

  银发再婚之路为何走得如此艰难,从现象看,无非是三种情况。

  一是再婚老人双方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性,性格和爱好上的差异,再婚后又不能相互包容和谦让;二是经济上个人打个人的小算盘,不但不能作为一家人来对待,而且还互相提防;三是再婚老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子女的干涉、反对和阻挠,使再婚老人无法牵手走到尽头。

  笔者认为,在上述三个原因,前两个原因都不是大多数老年人再婚失败的真正原因,后一个原因才是主要的,即来自双方或者一方子女的干涉和阻挠,使老年再婚走向失败。有例为证,家住武汉市江岸区的耿某(男)与同城的闵某(女)2002年相识,4年后两人再婚。因耿某子女一直反对这一黄昏恋,婚后家里硝烟不断,双方虽然感情很好,但难以抵挡子女的干涉和反对,再婚后第3年,闵某提出离婚。到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时,两位老人牵着手一同前往,签字时双方都眼含泪水。1

  综观多数失败的黄昏恋,子女反对父或母再婚动机和原因,已经不是观念陈腐的问题。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大多数子女在思想上对老年人的再婚需求是能够接受的,他们反对老人再婚的根源主要在于财产尤其是房产。例如,某干休所一名老干部在其妻子去世后再婚,再婚后的妻子背着这名干部的子女,将老干部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已居住,再婚后才取得所有权的房子,在房产证上添加了自己的名字。待老干部去世后,其子女与继母打起了官司,结果其子女败诉。这一典型案例带来了消极后果,这名老干部所在的干休所另有3名老干部的妻子去世后,都先后谈起黄昏恋,但有前例可鉴,其子女们都拼命反对,直到现在,3名老干部没有一个实现再婚。

  由此可见,子女为了财产而干涉和阻挠,才是老人再婚难以逾越的障碍。

  三、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老年人再婚的有效途径

  为使老年人再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又有一个美好的结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加强《婚姻法》的宣传与普及。要使人们知道,我国的婚姻法,不仅仅是适用于年轻人的婚姻,也同样适用于老年人的婚姻,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是要办好再婚前的财产公证。老年人的再婚不仅仅是老人自己的事,它往往涉及到原来的两个家庭和双方的子女,这种关系错综复杂,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了防止再婚后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必须做好再婚前的财产公证,这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是健全和完善老年人再婚的司法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若前述的两种措施仍不足以确保老年人的再婚不受他人的干涉,那司法保障制度就是保护老年人再婚不受他人干涉的最后屏障了。从这方面看,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是不建全和不完善的,从本文列举的耿某和闵某的再婚后又离婚一例就可看出。耿某和闵某手牵着手去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签收调解书时双方都依依不舍,泪流满面,显然双方离婚并非出于自愿。象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就应该中止办理他们的离婚手续,查明他们离婚真正原因,只要是其子女干涉阻挠,就应当主动介于,对其子女先行教育,教育后仍我行我素的,应进行训诫,直至追究其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使其不敢胆大妄为。

  目前,我国保护老年人再婚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十分滞后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违法行为似乎束手无策,缺乏主动干预,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不作为,应予改进。

  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婚老人遗产继承纠分案件时,应依法充分照顾各方的利益,这也是一项有效的司法保障制度,本文就不再赘述。

  注释:

  1 方历娇、安永:银发金婚之路为何走不长[N],楚天金报,2010年2月3日.

  参考文献:

  [1]唐莎莎、王君莉:法学视角下的老年人再婚问题研究[A],“改革开放30年与贵州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暨贵州省社会学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年.

  [2]王小英:老年人再婚难的法律规制[J],中国律师,2011年02期.

  [3]刘建:老人再婚遇遗产分割障碍[N],法制日报,2011年5月21日.

  [4]方历娇、安永:银发金婚之路为何走不长[N],楚天金报,2010年2月3日.

  文/刘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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