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之应对策略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渎职侵权,人权,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2-05 10:08

  【摘要】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三个亮点:1、保障人权写入刑法;2、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证据的使用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扩大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程序有新的细化规定。这些内容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它体现了两层意思,一是对形势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更进一步的保障,二是对办案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可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尤其是对基层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我们重新审视反渎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具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本文就将结合新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修订,以及反渎职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新背景下反渎职工作谈几点浅析意见。

  【关键词】新形势;渎职;应对;犯罪;人权

  反渎职侵权局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基本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有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等三十五类。

  渎职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其中一类犯罪,其危害性在于,它既对国家、人民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正因为如此,渎职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而我国于2013年正式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理念上都有了全面的更新,这对于我们在反渎职工作来说,既是一种指导,也是新的要求。

  一、转变执法观念,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办案”、“忽视效率”、“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执法观念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是诱发错案形成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要树立“服务大局”、“以效率促公正”、“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在此次刑诉法修订之前的文本中,刑诉法在原则中并未有提及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真正首次写入刑诉法典,正是在本次修订当中,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二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反渎职犯罪工作中,应当避免有罪推定的思维干扰,正确地树立工作目标,要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控诉,而不能为了追求某些考核指标而一味地寻求有利证据和有罪判决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遵循办案程序,讲究策略方法,准确把握办案时机,防止因办案时机或方式不当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只有执法观念转变了,才能在行动上步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轨道,也才能更加有力的保证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的监督法、理、情。

  二、实现机制创新,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主动创新。加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证据有三性即众所周知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而新刑诉法的规定在确立证据规则的时候更加强调的是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过多地强调了合法地运用证据,而忽视了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新刑诉法对这一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就应当树立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工作作风,切实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合法、有效。

  二是凝聚集体的力量。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一意追求单兵作战,片面追求口供,而忽视了集体的智慧、忽略了调查研究和实物证据,甚至因此出现了刑讯逼供的情形。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由于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领导意志的加压造成渎职后果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创新侦查办案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大兵团作战的工作模式,上下级侦查资源相互协调,以上级院为龙头异地办案,交叉办案,在现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模式也不失之为一种有效的办案方式,也是扭转查处难的无奈之举,一些检察院的有益尝试也证明了此种机制创新的实效性。

  三、增强证据意识,确保证据合法性。

  在职务犯罪的侦办工程中,证据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面对新刑诉法的新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有全新的思维理念,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引起注意:

  一是重视无罪证据。反渎职犯罪的办案人员的工作宗旨应当是正确地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有罪证据,还应当关注无罪证据。

  二是证据证明案件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渎职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时应当参照的证明标准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审查、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渎职案件的办理只有当证据符合了上述的几个标准,才能够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浅谈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王冬妮、邓春平,《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

  [2]http://www.doc88.com/p-012658740190.html

  [3]http://www.qikan.com.cn/Article/ddxl/ddxl201204/ddxl20120436.html

  [4]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630

  文/张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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