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让司法拍卖改革之路越行越宽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拍卖,司法拍卖,改革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22

  【摘要】2012年2月份,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研究部署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任务,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本文在梳理我国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从网络司法拍卖的契合性进行分析,为我国未来司法拍卖改革提供理论基石。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改革;拍卖公开

  一、缘起:传统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

  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司法执行措施。我国的司法拍卖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经济社会条件的变迁,司法拍卖在现实中消失了一段时间,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因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重新进入司法实践领域。传统的司法委托拍卖机制容易出现妨碍司法拍卖、引发司法腐败等不正当行为。

  1、通过设置多元主体来限制司法腐败效果不佳

  传统司法拍卖,试图通过引入拍卖公司来实现对人民法院拍卖行为的监督,但是由于拍卖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利益关系的交叉重叠,加之外力监督力量难以介入,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近年来由司法鉴定部门主管司法拍卖的措施,基于“沉默之潜规则”,也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2、传统拍卖与国际潮流和历史发展趋势不符

  在域外,英国和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将司法强制拍卖权授予法院。在法国,则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开庭拍卖。其实早在10多年前就有学者主张“强制拍卖只能由国家执法机关采取。

  3、传统拍卖制度缺少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般而言,权力行使的主体与权力监督的主体相互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者利益的分离,是保障权力监督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否则,由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扮演着监督者和拍卖者的双重角色,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将非常混乱。

  二、契合:司法拍卖与网络交易的完美结合

  针对传统司法拍卖中种种不正常现象,为实现司法拍卖资产变现最大化、维护司法拍卖秩序、防范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开始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改造了传统的委托拍卖制度,在其中融入法院拍卖的强制性因素。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强化这一趋势。2012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终确立了我国司法拍卖权的分权制约机制: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评估、拍卖的具体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评估、拍卖的监督工作。

  更进一步的,将网络司法拍卖1引入司法拍卖领域,实现拍卖信息更公开,有效切断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等相互串通,造成司法腐败,也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更大便利。这是法院为维护司法的廉洁,在公开透明处置财产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保留价的确定日渐科学。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随机选择,评估结果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评估工作和审查评估异议;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础,执行法官不再拥有确定保留价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出现评估结果显失事实,该评估机构将不得再接受委托工作,以此威慑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保留价的确定更加合理科学。当然,如果能加大对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应当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拍卖信息的传播逐渐便捷。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拍卖公告存在信息传播能力有限等缺点,而网络平台不仅让拍卖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广,竞买人参与拍卖也更加广泛便捷。拍卖公告不仅在相应的报纸刊登和媒体发布,还应当在网上进行同步更新,譬如可以在受委托拍卖机构的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也在同日正式开通,今后全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均要在该网上进行同步发布,以更好地规范拍卖信息的传播。且在提高拍卖公告的公示程度的基础上,还应当避免对拍卖标的物作虚假宣传。

  最后,良好的拍卖环境基本形成。传统的司法拍卖容易出现被裹挟叫价的情形,而网络司法拍卖则为竞买人提供自主独立竞价的平台,让竞买人有了充分的时间根据实时报价思考及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来权衡下一次报价的合理性。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采用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等方式,让不同地域的竞买者能够参与竞价,实现拍卖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提升被执行人的资产清偿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开通,更推动了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的成型。毫无疑问,当竞买人能够依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时,限制竞买人参与竞拍、操纵司法拍卖的人为性将大幅减小,司法拍卖的环境将极大地优化。当然不排除网络平台受到了黑客攻击或者被网站管理人员操纵的可能,由此如何处理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譬如“网店”的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拍卖程序的规范以及在拍卖过程中出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都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思考解决。

  三、结语

  信息传媒时代的来临,使网络司法拍卖的实现成为了现实。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可比拟的优势,是法院在新形势下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它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潮流,带来了极好的社会效益。只有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才能够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不断发展。“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司法之路就在脚下,只要坚实踩踏,必将越行越宽。

  注释:

  1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交易模式,日渐引人瞩目,它打破了经营时间、地域和服务方式的限制(“3A”突破:Anytime,Anywhere,Anyway),增加了拍卖业务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量,与传统拍卖相比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学者Giaglis总结了以网站作为拍卖媒介的五项优点:一是对拍卖商、供应商和消费者而言都不存在太多的进入壁垒;二是供应透明度较高,供应信息更新较快,向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延伸描述等信息;三是建立拍卖活动所需的成本较低,因此交易费用也比较低;四是商品配送成本较低;五是网上拍卖机制可同步调整需求和发布竞标信息。

  文/范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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