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安乐死合法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道德伦理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41

  【摘要】安乐死近几年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了解中国民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我们以南京地区为例展开调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得到了相关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希望以此对有关部门相关条例、甚至法律的出台提供帮助。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调查研究

  安乐死这一话题涉及到宗教、哲学、伦理、心理、医学和法学等众多领域,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也困扰了学界许多年,在中国,虽然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不断,但立法进程依旧缓慢。

  在我国安乐死的实践已走在理论之前,如不尽早立法对其进行规范,民众无法对其形成科学的认识,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我们以南京地区为例展开了调研,为了真正了解社会各阶层民众对安乐死的认知程度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为未来安乐死合法化提供理论帮助。

  “安乐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Euthanasia,eu即美好,thanasia即死亡,也就是“美好安详的死去”。各国学者对安乐死的概念都有不同的见解,一般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广义是“针对无价值或有严重缺陷的生命而采取积极主动或消极放任的方式来结束其生命”,狭义就是指自愿安乐死。对此,国际学术界对安乐死合法化也有几种不同的理论,分别是“快乐安乐死”,即认为安乐死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及达到这种状态的方法;“尊严安乐死”,即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病人的自愿;“节约安乐死”,即认为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占有、消耗相对短缺的社会经济、医疗资源是不值得的,应该将这些有限的社会资源节约下来,用于急需的有意义的人,这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意义的。

  就中国而言,中国的国情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中国人在生死问题上的主旋律是“忌讳谈论死亡而崇扬生命,注重养生之道追求健康长寿,爱惜生命不轻言死。”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人们心中铸就的是重生、乐生、养生的潜在生命意向。虽然各方学者都为安乐死问题做了积极的努力,87年的30多位医学哲学界人士座谈、《健康报》开展的“我谈安乐死”的专题讨论,第八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上广东省代表团32位代表联名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的议案”无不体现着我国民众们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的关注。但对以上的各种积极推进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对‘安乐死法’立法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认识。虽然有的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为数还很少,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态度。”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1、对象:用随机调查的方式在南京部分地区对不同年龄、文化水平和职业的市民进行调查。

  2、内容: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对安乐死的态度;赞同及反对实施安乐死的原因;民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原因。

  3、方法:在调研开始前进行前期调查,在调研过程中实施过程调查,采用谈话、问卷及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最新情况。调查主要采用无记名问卷的方式,由调查员到南京各地的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并当场回收,最后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发放5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26份。本次调查虽涉及南京全市,但调查样本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导致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便如此,该调查的结果对安乐死的相关问题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服力。

  1、对于安乐死有多少了解?非常了解(0%);有较多了解但无法说非常了解(35.14%);只是听说过(56.75%);听都没听说过(8.11%)。

  2、是否赞同安乐死?赞成(24.32%);反对(18.92%);说不清(56.75%)。

  3、赞成原因: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让患者从长期痛苦中解脱出来,有尊严的离世(51.35%);将家属从经济与情感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54.05%);患者选择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40.54%);许多国家都已承认安乐死合法化,证明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18.92%);其它(27.03%)。

  4、反对原因: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21.62%);安乐死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杀人方式(27.03%);病人积极地选择安乐死会减慢甚至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2.70%);选择安乐死是一种丧失斗志,不尊重生命和人权的表现(18.92%);其它(10.81%)。

  5、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非常有必要(37.84%);没有必要(16.22%);不关心,可有可无(45.95%)。

  6、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原因:我国的传统观念不允许(81.08%);患者家属的意见不同(97.30%);整个社会和政府不予重视(59.45%);药物管制不易(59.45%);道德法律的冲突(18.92%);其他(18.92%)。

  三、数据分析与讨论

  1、调查研究表明,市民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偏低,大部分的民众只是听说过,并没有深刻的了解。这与民众的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有关。我国关于安乐死的案例仅有几例,未能引起社会大众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及讨论。由此可见,要在我国推进安乐死合法化进程,首要任务是广泛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民众对其的认识水平。

  2、调查数据表明约四分之一的民众是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但超过半数的人对安乐死并不了解。在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下,人们对放弃生命的做法并不赞同,认为其有悖人伦常理,因此对安乐死的做法持反对意见。这与社会民众的宗教意识、传统文化、道德伦理息息相关。

  3、调查结果显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是:①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让患者从长期痛苦中解脱出来,有尊严的离世;②将家属从经济与情感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与其忍受病痛折磨,不如有尊严的死去。这体现对生命自主权的尊重,同时实施安乐死可以减轻对家属的经济负担及情感折磨。

  4、反对者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与刑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生命权相悖离。即使取得被实施者的同意,也是对生死的人为决定,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是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会存在漏洞,这些漏洞也许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获取不法利益。

  5、调查数据显示,37.84%的被调查者是对安乐死合法化持积极态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现实生活中真正需要的人,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完善了中国法律体系。然而有45.95%的被调查者对其漠不关心,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联,导致他们对此问题关注度不高,从而阻碍了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

  6、我国普通民众对安乐死的认识度不高,公民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经济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差距大,医疗水平及医疗设备的落后,在我国普遍不富裕的现实情况下,安乐死是否成为逃避赡养或抚养亦或扶养义务的合法手段?要知道,一个病人的医疗费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将这笔费用转嫁给国家承担是不现实的。

  四、调查总结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安乐死这一概念将会有更为理性和深入的认识。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可以让患者从长期痛苦中解脱出来,有尊严的离世。并且将家属从经济与情感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进行了此次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立法建议:

  1、促进医疗水平发展,缩小城乡间社会保障差距,提高医疗水平和福利水平。

  2、安乐死立法需要,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理论依据,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3、伦理道德的影响较大,要引进像安乐死这样的外来理念,中国人民必须要先转变民众的理念,提高文化水平。

  4、为防止安乐死成为利害相关者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同时为保障患者的意愿和自由权,需要建立相应的严格审查条件。

  5、要提高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易被忽视的漏洞,要加强以患者为中心、医德为基础的道德准则。

  6、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医务人员医学人道主义“滑坡”,滑坡这个词是从医务人员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考虑,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破坏医患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削弱对临终患者同情和关怀,长此以往安乐死的实施会从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发展到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昏迷患者、儿童及有精神缺陷的人,导致医务人员在人道主义上的“滑坡”,甚至可能出现消灭老弱病残的先例。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安乐死的相关理论,对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加以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条件限制。

  参考文献:

  [1]魏东.安乐死合法化基本分析和立法建议,2004(3)

  [2]夏强.安乐死合法化探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05期

  [3]钟卉.中国安乐死立法探究.法制与社会,2009年29期

  [4]张颖李义庭李爽刘若柯斌铮.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5]瞿晓梅.安乐死:概念和伦理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98

  文/羊青草 朱姝 汪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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