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职务犯罪预防模式与创新发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职务犯罪,创新,监督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9

  【摘要】新时期职务犯罪面临着复杂的新形势,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现状,并在此基础,结合我国预防腐败体系纲要,调整思路、提升水平、狠抓实效,努力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加强和改进预防工作,不断开创预防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创新发展;模式

  在新时期,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应该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最终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有效预防权力异化和滥用的目的。

  一、体制机制创新、有效监督权力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

  1、体制机制创新的途径——权力分解

  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最佳地、最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对权力有效监督、制约,就要对权力加以分解。之所以会采取这种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模式、对策,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其犯罪所得。因为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职务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者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念头,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实施。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发生概率的高低与权力分解程度的高低是成反比例关系的。

  我们在设置权力、控制职务犯罪时,处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危害结果和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时,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而过分降低工作效率,极大地增加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个案危害结果的扩张和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而过分地容忍极高的职务犯罪的发生率。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正如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的那样:“要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也要实事求是。有些环节权力过于集中,有些环节权力过于分散,都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要根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需要,该分散的要分散,该集中的要集中,一切措施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最终以社会效果来检验。”所以,在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改革进程中,行政权力的配置也应该要按照合理集中、合理分解这两个方向进行。

  2、强化权力监督的原则

  强化监督手段、实现有效监督,是监督权力运行最有力的保障。

  笔者认为,强化对权力监督的手段,应贯彻体现如下原则:

  2.1 坚持民主。就是在设定监督形式和手段时,要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对高层权力的行使也应如此。

  2.2 实行公开。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我们把公开作为监督权力滥用的主要手段,主要是针对权力行使“暗箱”操作的神秘化弊端而提出的。如果我国能够达到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财产收入彻底公开的程度,干部的腐败行为、职务犯罪行为就会大大收敛。

  2.3 规范程序。程序本身也是一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程序就是坚持监督。以权谋私者都是通过减少或者免除程序而实现其私利目的的。所以,强化监督手段,就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监督。凡未按程序行使权力办的事、办事的人,不管是多大的官,都要认真查一查,严格治一治。

  2.4 严厉惩治。这是指以惩治的手段强化监督。强调惩治“严厉”,绝不是提倡惩治“过火”、“过头”,而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予以严惩,以公正体现严明,以平等体现严厉,不使腐败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二、实行综合治理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格局

  “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经过我国各级政权长期的不断探索和科学总结,现在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那就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笔者认为,对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必须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综合采取宣传、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有效措施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并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针对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防治的规章与措施。

  三是有关主管单位和领导机关要把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在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四是有关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实现职能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营造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等机关共同作战的局面,形成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和网络,以专业化带动社会化,社会化延伸专业化。综合治理的关键是保证民众知情、民众参与和民众支持。

  三、创新预防工作机制,实现预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协同发展

  1、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检察机关预防与侦查的整体合力。加强预防与侦查部门的工作联系、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逐渐解决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两张皮、相脱节、信息不通畅、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的问题。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之间应建立起领导协调机制、分工协作机制、信息交流机制、预防介入机制、线索发现和处置机制、承办督办机制六个方面的机制,促使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的相互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整体实效。

  2、创新检察机关预防系统上下协作机制。树立检察机关预防系统上下一体的理念,根据预防工作特性、各地优势和便利,建立上下分工、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的新机制,避免各自为政、各自为战。以基层为基础,发挥办案优势,以上级为主导,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基层院侧重结合办案搞预防,上级院侧重行业预防、社会预防和制度预防。实现预防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优势互补。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预防协作,上级院做好督办和催办。

  3、健全和完善社会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多部门参加的预防工作领导、协作机制。通过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形成多方协商、启动迅速、共同研讨、联合调查、联手预防的社会预防格局。着重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常态化和建立预防建议落实的评估制度,强化预防对策的转化效益,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综合效能。

  4、建立公众对惩治和预防工作的评价监督机制。专门机关应及时向公众通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在开展预防宣传活动的同时,通过专访和阅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公众对职务犯罪状况的看法,了解公众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评价,征求他们对惩治和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该机制,使得社会公众主动、能动地监督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注:该课题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

  参考文献:

  [1]杨权声杨华斌:浅析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6期

  [2]宋寒松:服务“十二五”良好开局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J]人民检察,2011年01期

  [3]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4]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导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文/广西兴安县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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