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法,市场经济,法律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14

  【摘要】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市场经济可以说是法治经济,民法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市场经济也为民法提供了发展环境。市场经济是民法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又离不开民事法律的保护,二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

  【关键词】民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表现。它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中心,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它对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平等、以契约为纽带构筑社会关系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市场经济对民法有更大的需求。民法就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以平等自由、等价有偿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市场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资格、人身保护、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以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各种交换关系和保障市场活动参与者公平竞争为主要任务。可见,民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民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物权制度

  一是物权制度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物权制度确认了各类物权,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物权制度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根据该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物权制度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物权制度中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债权合同制度

  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质也是一种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里必然会有许许多多的各种交易关系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缔结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如果这种大量的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有效保护,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行。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为主要职责。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以及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这就为市场交换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债权制度大多也是规范交易行为的,民法中的债法主要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的合同法乃是经济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债的关系主要有当事人自行设定,债法实行合同自由,债权多由交易关系而生,债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债权和合同制度的设立,有利的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关系,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民事主体资格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原则是公认的民法的基础,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些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赋予了市场主体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来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更需要民法

  1、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利益相对独立化,使民商事纠纷的大量产生成为必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类型主要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得到了发展,市场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体的多元化本身就意味着主体利益的独立化。过去大家都姓公,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随意调拨企业的财产,后来发生矛盾纠纷了,还是由政府出面解决。现在不行了,即便是国有企业,根据法人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它的财产利益也是独立的,政府部门不能随意调拨,出现纠纷,政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调解。那么企业之间的发生纠纷怎么办,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带来的影响。

  2、市场交易形式、手段的变化,使新类型的商事案件不断涌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促进了我国市场交易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即便是原有的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发展。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又出现了试用买卖、样品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多种形式。从交易手段上来说,信用证、融资租赁、期货证券,都是新出现的,并被广泛运用。从交易方式和手段上来说,基本保持和世界同步。所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新情况。

  3、政府职能转变,使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靠法院解决随着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我国对行政管理体制及政府机构的也进行了改革。结构上的变化必然带来职能上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即便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的国资委也很难对整个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政府机构这种职能上的转变,客观上时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手段,由政府解决转向诉讼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总之,民法是最直接反映和作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为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应不断完善民法体系,让民法及相关法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积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利民.民法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4页.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文/徐蓓 王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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