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探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商法,信用体系,意义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45

  【摘要】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自身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使得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对民商法关于信用原则的界定以及对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的分析,提出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旨在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探究

  前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建构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对经济行为活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助于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转,是净化社会市场风气、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法律保障。

  一、民商法有关信用的界定

  我国的民商法主要通过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程度来进行划分和界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许下承诺或是订立合同后,民事主体也就有了履行责任的义务,同时也就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二是,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应该对彼此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也就是社会或者第三方基于民事行为当事人偿还能力进行评价,确定其信誉度[1]。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民商法信用就是社会对民事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评价。

  目前,法学界,对于民商法信用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民商法信用是指与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社会经济能力,还有学者认为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综上所述,可将信用归纳为两个判断:一是事实判断。判断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本、能力和道德素养三方面为事实基础的。二是,价值判断,它是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评价和信赖。基于以上所述,可以将民商法的信用归纳为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偿还索赔等能力的综合评价与信赖程度。

  二、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建立以诚实守信为原则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开、自由和透明的环境。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第一,从市场的角度,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活跃市场经济,并从法律及道德准则两方面制约人们的行为,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稳步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二,从消费者的角度,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固定收入和高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贷款、投资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以此提高个人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环境。

  第三,从企业的角度,完善的管理信用体系,有利于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顺利架构,使内部控制更加有效,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以此获得社会及客户高信用评价,形成良好的品牌口碑效益,促进影响力的扩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的发展,形成和谐、合作和公平的市场氛围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市场交易安全,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三、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措施

  1、强化民商法信用权的建设

  专门立法构建信用权和建立独立信用权机制是构建民商法信用权的的最为核心的问题[2]。通过信用权立法,人们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以便更好地参与经济活动,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的“绿色”发展。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获取信用权是参与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信用权,加强信用秩序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信用权,相关经济主体的信用利益得以受到保护,是建立社会诚实守信秩序的重要引导手段,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

  2、加强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上讲,市场主体必须要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在目前,由于市场主体的信用短缺现象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主体的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随着社会对于信用的关注与重视,它早已成为企业家的精神体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因此,保护企业的信用是在当今社会市场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是尤为必要的,是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

  3、加强个人的信用体制建设

  个人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最基础要素,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尊重是制定民商法信用制度的首要原则。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制度,这就给信用体系的建立带来了一定阻力。因此,在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和获取上,及其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把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保护下,通过法律完成个人信用权力的实现。值得注意的,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将救济途径规划在内,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必要的补偿,实现个人权利最大化。

  4、强化政府对信用体系的引导

  政府信用在社会趋势的引导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此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行政法律系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信用占社会信用的绝大部分,专门法律对政府行为的信用程度的评判,有利于正确引导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另外,从事政府工作的人员应该从意识和行为上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将这种意识传递开来。政府部门应以合法合理原则为依托,积极开展行政工作,鼓励诚实守信行为的发生,加大无信用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共权力的使用极大的关系到社会廉政建设的推进,制定公共权力信用机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是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法律支撑。

  四、结语

  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保证民事活动有序开展、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依据。是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加快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的步伐,满足社会的信用要求,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快速推进。

  参考文献:

  [1]姜浩.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0:275-276+287.

  [2]常嘉.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0,17:262.

  [3]李小玉.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构及其完善路径[J].现代商业,2014,05:284.

  文/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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