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斩首捕虏购赏问题浅析--以出土文献为中心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汉代,斩首捕虏,购赏,出土文献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43

  摘要:西北简牍的出土为研究汉代斩首捕虏购赏问题提供了新的资料和契机。汉代对于斩首捕虏的立功者大概有四种赏赐:赏金或钱、拜爵、赏物和增秩。购赏之前必须经过校验,只有确定立功的真实性,才可以施行购赏。该问题的探讨可以推进汉代与西北少数民族战争史的研究。

  关键词:汉代;斩首捕虏;购赏;出土文献

  秦汉法律条文中的刑罚对于吏民斩首捕虏购赏的具体条文,史书中却没有明确的记载。西北简牍的出土为我们研究汉代斩首捕虏购赏问题提供了新的资料。目前比较重要的出土材料有四个,分别是《击匈奴降者赏令》、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始建国二年诏书”和《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将四份联系起来综合考虑的学者为数不多,关注重点也比较单一,多数都为军功爵制的研究。另外,秦汉时期的购赏问题也有学者撰文讨论。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探讨比较特殊的汉代斩首捕虏的购赏问题。

  一《击匈奴降者赏令》是1981年在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据出土情况和学者研究断定年代为汉武帝时期,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总体看来,木简为西汉早期。现将内容兹列于下:

  1、击匈奴降者赏令(1357)

  2、□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1358)

  3、取故君长以为君长,皆令长其众。赐众如隧长其斩□(1359)

  4、赋二千石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1360)

  5、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1361A)

  6、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卌八卌八(1361B)

  立有军功可以获得封赏,功高者可以封列侯,并且可以得到食邑、黄金的赏赐。所获功劳的大小不同,受赏程度也有高低。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出土于1978年发掘的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中,墓葬年代为西汉晚期。简文内容晚于《击匈奴降者赏令》,又早于王莽时期。因为木简残损严重,只将部分相关内容摘录于下:

  1、十一,军吏六百以上,兵车御右及把摩(麾)干(竿)、鼓正(钲)铖者,拜爵赐论,爵比士吏(339)

  2、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068、375)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356、243、340)

  3、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359、349)

  4、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151、150)

  5、二千级,若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373)

  6、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赐(380、358)

  7、斩首捕虏者,勿赐爵。(363)

  8、约者,军吏赐爵三级,也(他)吏卒赐(073)

  9、犯令者一人,拜爵一级。其官吏卒长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014、173、053)

  10、皆夺爵为士五(伍)毋(无)爵。(008)

  购赏内容主要是拜爵和赐钱,与被斩捕人员的职位高低以及立功者的职位高低有关。拜爵也有一定的限定,不能超过一定的级别;对于一些特殊人员“勿赐爵”;对于某些人来说,拜爵有一些折合的算法,如“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等。

  “始建国二年诏书”见于1999年至2002年在额济纳旗汉代烽燧遗址进行考古调查时出土的简牍,内容涉及新莽朝与匈奴的关系,尤其是始建国二年发动匈奴战争的史事。本文选取与斩捕虏有关的内容列于下文:

  1、两胁。谒发兵之郡,虽当校,均受重当(赏),亦应其劳大尹。大恶及吏民诸有罪大逆无道、不孝子,绞,蒙壹功[无]治其罪,因徙迁,□皆以此诏书到大尹府日,以(2000ES9SF4∶7)

  2、咸得自薪息,并力除灭胡寇逆虏为故。购赏科条将转下之府。稽吏民其务赏。堇其当上二年计最及级,专心焉。上吏民大尉以下得蒙壹功无治其罪,吏坐(2000ES9SF4∶6)

  诏书提到了“并力除灭胡虏逆寇”和“购赏科条”,但是具体内容却无法得知。幸运的是笔者在《居延新简》中看到一则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1、明诏捕虏购赏封锡捕虏斩首有功者候长(EPF22·447A)

  2、张況(EPF22·447B)

  3、兒政燧长王匡爵各一级(EPF22·448A)

  4、孟党(EPF22·448B)

  简文中因捕虏斩首有功得到拜爵各一级赏赐的第二十三候长兒政和第十四燧长王匡均属于王莽时期人。可见王莽时期以拜爵的形式购赏斩首捕虏的立功者。

  《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是《居延新简》里的内容。该简文的排列和内容有李均明、初师宾、大庭脩、高恒等学者做过研究。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张忠炜先生进一步深入,并将年代限定在建武七年。该科别应该是一份判案文书的附件,本文仅将购赏科别引述于下:

  1、·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222)

  2、·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率者一人吏增秩二等,从奴与购如比(223)

  3、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224)

  4、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十人命者,除其罪(225)

  5、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购钱五万如比(226)

  6、追逐格斗有功,还畜参分以其一还归本主(228)

  7、……能持□奴与半功(229)

  8、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230)

  9、右捕匈奴虏购科赏(231)

  10、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儌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如比(233)

  11、言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五万;与众俱追、先登□(234)

  12、钱三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官者,与购如比(232)

  13、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692)

  14、右捕反羌科赏(235)

  《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包括《捕匈奴虏购科赏》和《捕反羌科赏》两个部分,内容都是根据立军功斩首捕虏对象的级别高低进行赏赐,同时对一些提供情报的人也给予赏赐。赏赐内容有钱、物和增秩三个方面。

  二这四份出土资料分别属于西汉早期、中晚期、王莽时期和东汉初年,虽然各个时期的特征不同,但是又有一些共同之处。将其统计总结,斩首捕虏的购赏不外乎四种情况:赏金或钱;拜爵;赏物;增秩。

  1、赏金或钱

  赏金或钱是一种比较直接的购赏方式。《击匈奴降者赏令》中明确表示“赐黄金五百”、“黄金五十斤”。《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中有“购钱十万”、“购钱五万”等。史书记载对斩首捕虏立功者赏赐金、钱的案例有,“卫青比岁十余万众击胡,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大将军、票骑大出击胡,赏赐五十万金”。另见,“汉兴,匈奴数为边害,故设金爵之赏以待降者。”购赏金或钱在其他场合也有出现。秦朝统一以后购求张耳和陈余就是赏金。“秦灭魏数岁,已闻此两人魏之名士也,购求有得张耳千金,陈余五百金。”皇帝对臣下的奖励也采用此种方式,“及地余死,少府官属共送数百万,其子不受。天子闻而嘉之,赐钱百万。”

  2、拜爵

  购赏斩首捕虏最为普遍的方式就是拜爵。《击匈奴降者赏令》中的“封列侯、邑”、“赐爵共分采邑”、“赐爵少上造”。上孙家寨中的“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等。王莽时期“候长兒政隧长王匡爵各一级”。这些都是斩首捕虏拜爵的实例。史书记载也有很多因出击匈奴得以拜爵的大将,典型人物是卫青和霍去病。汉武帝赏赐卫青,“元光六年,拜为车骑将军,出代郡。……青出笼成,斩首虏数百……唯青赐爵关内侯。”赏赐霍去病,“斩首捕虏二千二十八级,得相国、当户,斩单于大父行藉若侯产,捕季父罗姑比,再冠军,以二千五百户封去病为冠军侯。”

  拜爵和封邑也有关系。秦代,拜爵与赏田宅有联系。《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通过史书可知,对斩首捕虏的立功者在拜爵到最高一级关内侯以后,立功者获得的赏赐不再是拜爵,而是益户,立功越大,益户越多。 比如卫青,“最大将军青凡七出击匈奴,斩捕首虏五万余级。……再益封,凡万六千三百户;封三子为侯,侯千三百户,并之二万二百户。”再如霍去病,“最票骑将军去病凡六出击匈奴,其四出以将军,斩首虏十一万余级。……四益封,凡万七千七百户。”

  3、赏物

  赏物,一般是指赏赐赃物,或者与赏赐事件相关的物品,用来鼓励百姓之间相互监督,响应中央或者地方的要求。《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中所见“追逐格斗有功,还畜参分以其一还归本主”,即赏赐三分之二的牲畜给追逐格斗有功人员,而牲畜原有的主人只能获得剩下的三分之一。斩首捕虏赏物的案例在史书中并不常见,但是赏物给有功者,在汉代则是惯例。汉景帝元年七月讨论官吏廉政,“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这是赏赐赃物给告发违法官吏人员的规定。另外,汉武帝打击商人所采取的一个措施也是给予告发者赃物。“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4、增秩

  增秩作为斩首捕虏的购赏方式,只在建武时期的《斩捕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有所体现,其他三则资料没有。增秩作为一种手段,也用于其他鼓励和赏赐。比如,奖励为官有迹。“咸字仲,为丞相史,举茂材,好畤令,迁淮阳、泗水内史,张掖、弘农、河东太守。所居有迹,数增秩赐金。”“举最当迁,三老官属上书愿留赣,有诏许增秩留”“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厉,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因表现优异得以增秩是官员升迁的有效方式。

  赏金或钱、拜爵、赏物、增秩是购赏斩首捕虏的四种方式。但是购赏之前必须经过校验,只有确定立功的真实性,才可以施行购赏。这就保证了购赏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汉代对斩首捕虏立功者的购赏与同时期其他法律中的“购赏”条内容基本一致,而且从出土简牍可知该条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此类条例的出土补充了史书记载之缺失,为我们了解汉代购赏斩首捕虏问题提供新的资料。该问题的探讨,也推进了汉代与西北少数民族战争史的研究。

  平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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