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摘要】:《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法学学者也对此进行深刻的研究。修改我国《海商法》,要求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的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然后提出一个适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方案,做到本土化与国际接轨,及时对我国《海商法》做出合理调整,是我国的《海商法》能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它的作用,跟上时代的潮流必要条件。

  【关键词】:海商法;修改;基本原则;必要性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海商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此,在我国法律界,关于《海商法》的修改是学术界最为关注的问题,焦点也集中在了对《海商法》的具体修改方案上,之所以一直以来没有确定修改方案,是因为国内学者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这样我们就不能够顺利进行下去,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的概述、我国《海商法》进行修改的必要性以及《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希望能够为我国修改《海商法》提供一点帮助。

  一、我国《海商法》的概述

  我国《海商法》从制定开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二十一个年头,由于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的航运经济也被带动起来,因此,原有的《海商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行航运经济的发展,在航运实践当中,有些经济问题就已经不能够很好的解决,一些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修改《海商法》迫在眉睫。我国已经跻身航运大国,航运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航运环境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只有对我国《海商法》进行积极的修改,及时的修改和更新,才能更好的支持我国的航运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坚实的基石。

  二、对我国《海商法》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

  通过我们对《海商法》目前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修改《海商法》是十分必要的。为了确保我国航运经济的正常运行,急需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整体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大环境的变化对于我国其他领域的经济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我国的航运经济,因此,要想保证我国航运经济的正常发展,仅仅利用原有的《海商法》是不够的,这就要求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进行修改。

  (二)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我国航运市场的蓬勃发展,使我国跻身世界航运大国之列,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作为后盾,近些年来我国的航运经济整体发展速度惊人,对航运经济发展的环境和形势都有了一定的影响和改变,对《海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保障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

  (三)解决航运贸易争端

  我国航运经济为了有效解决争端,急需对《海商法》进行修改。事物的发展就是矛盾的不断发展,航运经济的发展势必导致一些矛盾的出现,航运实务中涌现出来发了出问题,比如贸易的纠纷等等,原有的《海商法》条例不能解决目前的新矛盾,基于这个原因,修改《海商法》也是必要的。

  三、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原则

  (一)坚持“中改”与“小改”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对于我国必须要修改《海商法》,我们就要考虑到《海商法》修改的时效性,要将原有的《海商法》作为基础,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加以完善,采取中改和小改的原则,或者对《海商法》的法律条款作大量的删改,或者在不改变原有大框架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小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近些年来,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已经失去了先进性,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和国际的相关法律相比起来过于落后,应该将《海商法》大框架抛弃,条文大面积修改,进行大幅度更改,但是如何能掌握好大改这个度,还是一个必须要先面对的问题。但就目前《海商法》在航运方面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的《海商法》还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先进性以及前瞻性的,而且有很多学者对于我国的《海商法》还给了很高的评价,这就与大改这个原则背道而驰了。

  根据对国际上一些海事公约以及惯例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像一些学者说的那样完全没有了先进性可言,从某个方面来讲,还是有一定的先进性的,所以大改的条件并不完全成熟。由于《海商法》不仅仅是关于我国国内的航运经济一部法律,更是关于一部国际性的法律制度,它的定立与修改都要将国际公约以及惯例作为参照,所以,从宏观上来看,《海商法》不仅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更要借鉴国际公约,并且以此为标准。通过对具体事件以及《海商法》的研究可以得出海商法的国际性、先进性与前瞻性还是依然存在的。

  就国内立法来说,随着《海商法》的颁布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与《海商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有些学者认为,这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款要比《海商法》当中一些条例更加先进,《海商法》就落后了,应当进行加以改进。但是,《海商法》与那些法律相比并其实并没有现实意义,一部法律的先进性要运用到司法当中去实践,根据实际需要去检测。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本国的法律制度还是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而不是像国际法律那样都可以使用。因此,用其他法律来反衬《海商法》的滞后性是不合适的,例如:《海商法》第208条就明确地将我国参加的国际有无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有无损害的赔偿请求排除在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使用范围之外。

  在实践过程中,《海商法》也不具备大改的条件,在没有对一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之前就仓促的对《海商法》进行大改,以后势必经受不住历史与事实的考验的。在对《海商法》充分做了分析之后,还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中改”这个原则,这个原则的优点在于能全面回应实践要求,弥补法律自身的不足,这样更加有利于法律的实行。当然,也有人认为小改就已经能够满足《海商法》的修改要求了,显而易见小改的优势在于节省工作量,减少繁冗复杂的工作程序,而且思路清晰,又容易达成共识,效率高的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从上面对各个改动的优势与劣势的分析,在对《海商法》的修改中,主要框架就不应有大的改动,在《海商法》的修改中,应当加强对各项条款的深入分析研究,将中改与小改相结合,积极达成共识,并且完成对《海商法》的修改,完善法律条款,以此来促进我国航运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与世界航运经济接轨,共同发展。

  (二)坚持本土化并兼顾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为我国航运经济服务

  在修改《海商法》的过程中,是要先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还是先重视本土化,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由于《海商法》的独特性,要求我们在制定各个条款的时候要与国际公约与惯例保持一致,要把国际的标准作为基础。在立法之初,《海商法》就充分考虑了国际间的标准以及国外先进立法案例,因此,国际性是《海商法》的一个特征。

  在我国必须要修改《海商法》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是必须要考虑的。从某个层面上来说,一部法律的定立与修改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出于各个法律的目的不同,它的基础与原则也要有所不同,定立《海商法》之初,我国就是要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并且与国际接轨出台了《海商法》,这也就突出了我国的《海商法》借鉴了国际公约等等相关条例。然而在《海商法》存在的十几年里,它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也慢慢的暴露出来了。所以,要将本土化融入到《海商法》中,也就是要在借鉴国际公约的同时,侧重《海商法》的本土原则,这样就能够使《海商法》得到我国航运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可,适应本国的航运经济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我国《海商法》对国外公约、条例以及标准的接纳,我们应该适当反思,反思我们的《海商法》是不是应该加入一些本土的内容在里面,而不是放弃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性。《海商法》的建立也要尊重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更多的关注我国航运发展的需求,与我国国民的利益站在一边,而不是以为追求国际化,追求与国际接轨,那就与当初定立《海商法》的初衷相背离,没有达到维护我国航运有序发展的目的,而且,对《海商法》的修改不是为了追求单纯的国际化而去修改,更重要的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早在上个世纪40 年代,美国法学家庞德就说过“中国新法典对各国最新立法例几乎已收罗殆尽......中国的法律已极其完美”这句话可谓一语中的。

  《海商法》的本土化就是要求这个法律要为我国的航运提供支持。所以我国的学者就要发现我国《海商法》当中那些不适合我国发展航运经济的制度,然后提出来与其他学者一起进行研究,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律制度都是在保护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因此,经济的发展是促进法律更新换代的前提。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学者更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需要,不要只将注意力放在国外的法律经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是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来制定的,我们国家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在修改《海商法》的时候,也不要只跟风,求新,将我国一路走来积累下来的珍贵经验抛弃。

  (三)坚持及时与审慎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的《海商法》是关乎我国一切航运经济的法律制度,所以,在修改的过程就要慎重,必须要将法律条款明确的表现出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纠纷。法律的稳定性与先进性是不可避免的矛盾的存在,对于法律的定立、修改等等都要慎重,不可以轻率的就做,存在即合理,所以,我们要想保持法律的先进性就要对法律时常的审慎。作为商人,他们的交易活动需要一个稳定的权威的法律作为一切形式的准则,频繁的修改法律会导致市场交易的混乱,也会造成法律的威信下降。

  商业的不断发展要求适度的修改法律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并不矛盾的,适度修改也是保证法律时效性的必要过程,对于法律的一些小改动并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而是更加适应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我们不要单纯的大幅度的改变法律的框架和结构。《海商法》作为航运经济发展的根本,一些特别重要的强制性的条款的改动,都要非常慎重,不可轻举妄动。法律的改动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来变化的,我们不能发现商业习惯发生了一点点变化就要求法律也随之变动,这样不能够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通过对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国家对于修改法律都是相当慎重且认真的,例如:英国在1992年7月16日才用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取代1855年《提单法》。

  对于已经非常明显不符合我国航运经济的需要的条款,《海商法》就要及时做出调整和改动,但是如果不是必须要改动的,没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法律就是要要求该改动的就必须要及时做出改动,不需要改动的就不要轻易改变,这样对我国的航运经济发展也有帮助,同时也保障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

  我们修改《海商法》不仅仅要在修改还是不修改上持有一个慎重的态度,也要在修改的过程中保持这个态度,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考察验证,不可单纯抄袭,否则就失去了修改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最后造成了新修改的法律不能很好的为我国航运经济服务,难以发挥法律的效用。

  (四)坚持协调原则,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只存在一部法律,修改《海商法》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调整不和谐的地方,要从大局出发,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其他立法。虽然《海商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它是需要与其他法律互相配合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并为航运经济服务,这样才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要保证《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性,我们首先就要注重法律中使用的相关概念与术语,在与其他法律中的术语出现其一时,就要尽量去弥补立法之初因为当时的发展水平不够导致的不足,力求与其他法律的和谐并存;其次还要注重语言体系的简洁性,《海商法》制定的稍晚,所以就会出现与其他一般法当中的某些制度重复,这就要求《海商法》将重复的地方删除,这样能够避免整个法律体系的繁琐性,例如,《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如果能在民法的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非要放到《海商法》当中。

  《海商法》作为航运经济的专门的法律,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油污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船舶引发的海洋环境的污染是否应该加入到《海商法》当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才能得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海商法》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都是目前国内非常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对于上述提到的问题,都深刻的体现了协调性原则的重要性。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只有对我国航运经济的现状做出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之后,对《海商法》进行合理的修改才能保障《海商法》在实践中发挥它的法律效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促进我国的航运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在修改《海商法》的时候,就要注重遵循大改与小改相结合、兼顾本土与国际化以及审慎的原则,将这些原则合理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完善我国《海商法》并且能够取得积极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147-156.

  [2]〔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598-601.

  [3]张进先.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纪念我国《海商法》施行十周年[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13,15 (7):22-25.

  刘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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