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桥事件的政府应对措施研究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跳桥,政府,公共利益,环境建设
  • 发布时间:2014-08-27 12:46

  --以武汉市长江二桥跳桥事件为例

  【摘要】 当今社会,跳桥事件的屡屡发生已不再是简单的意外事故,其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诸多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交织,严惩跳桥者只能治标不治本,政府该如何有效应对跳桥事件将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字】 跳桥事件;政府;公共利益;环境建设

  一、事件背景

  武汉市长江二桥于1991年开始兴建,于1995年6月18日正式通车运行,武汉长江二桥的通车运行促进了武汉汉口、武昌、汉阳三镇内环交通的全线贯通,推动了长江经济带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武汉、湖北等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2012年9月10日的一起跳桥事件,使这座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大桥瞬间成为公众眼中的自杀大桥,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及政府的重视。据武汉市有关部门透露2012年1月1日至9月10日,武汉有关部门已接警处置443起跳楼、跳江警情,并出动了472辆警车、2795人次来处理相关事件。

  自1995年武汉长江二桥通车后,17年时间里在二桥上自杀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了比她年长38岁的武汉长江大桥,并且在二桥上自杀成功的案例高达30余起。这些跳桥事件的屡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耗费了巨额的社会资源。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支配者与社会资源的管理者,跳桥事件的屡屡发生应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跳桥事件还会呈现出的集体特性并带来的长远社会影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看,它是一种需要由公共权力机构即政府采取行动、积极应对的社会问题,是容易列入公共议程的社会问题。

  二、事件分析

  武汉长江二桥上跳桥事件的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的不断关注,通过对跳桥事件发生的不同诱因与不同跳桥形式进行分析,可以将跳桥事件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实战类,另一类是作秀类。根据对武汉长江二桥上跳桥事件的分析,其中,作秀类的跳桥事件发生的次数偏多。

  所谓实战类跳桥事件,笔者认为是指跳桥者通过跳桥形式来结束自身生命的自杀行为。其发生的诱因大多是个人感情纠纷、社会工作压力大等主观原因引起的。在武汉长江二桥上发生的各种跳桥事件中,这类跳桥事故的发生不在少数,并且跳桥成功的概率极高。所谓作秀类跳桥事件,是指跳桥主体以跳桥为手段,宣传炒作为最终目的,吸引大家眼球的“演出”。其诱因集中在一些劳动纠纷、医疗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客观原因中,许多部门为救人性命,于是“特事特办”,问题迅速化解。同时,作秀成本低、收效大,当然,这类跳桥事件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作为武汉的标志性建筑之一的武汉长江二桥成为“自杀大桥”并非个例,而跳桥事件的发生实质上与长江二桥本身无关,只是因为大桥的条件更适合自杀需求,及大桥的知名度较高。从深层次来看,跳桥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民众心理教育欠缺、公众诉求渠道不畅、民生问题解决不够。此外,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如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增加社会成本)也是不容忽视。

  三、政府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媒体

  1、引导媒体公正报道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媒介,在跳桥事件中的宣传作用是无可比拟的,政府在应对跳桥事件中可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然而,当今媒体对跳桥事件的相关报道缺少深度,有失公正。从众多报道可见,媒体有关跳桥事件的报道大都只是现场的即时报道,突出的画面照片,除了显示公安、消防如何严阵以待外,就是堵塞现场的密集人流和各种看客表情,而跳桥事件的主角为何跳桥的深层原因则鲜见挖掘。①闻点便在网络上、市民间大肆传播。“自杀大桥”,瞬时间成为了公共舆论符号,长江二桥的便捷交通功效被“自杀大桥”的噱头新闻所吞噬,这样的报道无疑形成了不良的社会误导,让人们忽视正面效应,而选择不良、压抑和消极思想,这将造成意想不到的精神伤害。因此,政府需积极引导媒体公正报道新闻,媒体应该注重正面宣传,强调生命责任,提升生命敬畏感和责任感,远比这种“自杀大桥”的媒体概括和升华,更有价值和意生命生活意义。

  2、加强建设性舆论引导

  一篇优秀的新闻报道一般需要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生活中去挖掘出来,这样的报道不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且往往能成为指导政府工作的指南,为政府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加强媒体建设性舆论引导是政府充分利用媒体、有效应对跳桥事件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既要引导媒体要有建设性的指导思想,对跳桥事件的报道不能就事论事;也要引导媒体的报道做到“三深入”,这样才能做到帮助政府出主意、想办法,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就武汉长江二桥的跳桥事件而言,如果媒体记者能通过对众多跳桥当事人的苦难经历进行采访报道,发现是哪个行业劳资关系比较紧张、哪个部门欠薪较多、哪种群体的利益容易被损害,找出房屋拆迁、医疗纠纷等民生问题的症结,进而给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那么长江二桥上的跳桥事件就不会屡屡发生,“跳桥秀”也不会频频上演,“自杀大桥”的舆论符号也会从市民的脑海中淡去。

  (二)切实惩治当事人

  1、法律依据

  “惩前毖后”、“杀鸡儆猴”等说法是众多网民对跳桥事件肇事者的处罚,切实惩治跳桥当事人的确是政府需要做的,但政府惩治不可盲目,必须有理有据。公民社会是一种尊重公民权利的、公民自我做主的社会。政府对跳桥当事人的处罚必须尊重跳桥者的公民权利。依法处罚武汉长江二桥上跳桥当事人并不是全国首例,早在2009年5月,在广东海珠桥上跳桥的陈富超就成为我国因跳桥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近在2012年4月15日,在广西柳州红光桥上制造“跳桥秀”事件的当事人莫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根据《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莫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由此可见,依法惩治跳桥事件当事人是存在一些法律依据的,政府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对他们予以惩治,这既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也能消减此类人被强化了的行为模式。②

  2、道德依据

  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不仅要遵守依法治国,还需结合以德治国。有人认为,跳桥者在接受法治上处罚的同时,也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当然,也有人认为应该同情跳桥者。比如武汉长江二桥10月8日的跳桥事件发生后,现场有人认为对他们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但是跳桥者的行为浪费了警察等公共资源,造成了交通瘫痪,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也有人认为我们应同情跳桥者,跳桥者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是因为他们投告无门或有门无效,因此拿生命来引起社会的同情并形成道德力量来促进相关单位公正执法。纵观市民对跳桥事件的不同看法,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通过道德的约束与谴责来惩治跳桥者,同时注重防止道德底线被突破,维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环境建设

  1、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跳桥事件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审视社会的视角,切不可以“作秀”的心态看待跳桥事件,应体恤民情,关怀民生,积极为民众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政府应该引导广大市民对跳桥者及其他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加强市民素质建设,引导市民积极塑造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风发向上的良好形象;政府还应注重开展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社会公德。正如孟子所说的人皆有“恻隐之心”,我们应该对跳桥者适当的给予关怀与宽容,积极与他们沟通,适时对他们做心理辅导,让他们看到社会的希望,这样他们才不会采取过激行为来伤害自己,损害社会。

  2、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法制的不健全,正常维权之路的困难重重是导致跳桥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政府有效应对跳桥事件的措施之一就是需要健全法制,为公民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尽管现实中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行政部门变更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维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正常法律维权途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持续时间长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以及一些司法腐败和权钱交易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公众放弃了这条途径而选择跳桥这种低成本、高效益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据此,政府应该不断健全法律制度,尽量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为公民提供快捷有效的维权途径与完善的法律保障。此外,政府还应严厉打击各种权利腐败与权钱交易行为,为公众创建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3、高效为民的政务环境

  与其说跳桥者“绑架”的是公共利益,倒不如说是“绑架”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既定思路和惯性行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脱离群众,无视群众感受,只拿工资不办事,失职渎职,甚至贪赃枉法和徇私枉法,民众要么投诉无门,要么遭遇推诿,结果使当事人由希望到失望,再由失望到绝望,最终选择过激方式维权。政府公权力的低效不作为和漠视民众的利益也是导致民众采取跳桥等过激行为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政府为民众创建高效为民的政务环境之迫切,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应该加强公权力的高效作为,深入群众,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坚决防止权力腐败,公职人员要恪守其职,各负其责,忠责尽命。

  ①杨洪权.从海珠桥跳桥事件反思媒体报道[J].今传媒:媒体实务,2010年4月

  ②被强化了的行为模式是指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中提出了一些无礼要求后得不到满足,便采用过激的行为,而此时周边人便妥协和退让,满足其要求,那么便强化了此人的行为模式,下次他还有无礼要求时,便会继续采取过激行为。

  参考文献

  [1] 杨洪权.从海珠桥跳桥事件反思媒体报道[J].今传媒:媒体实务,2010年4月

  [2] 杨速炎.“跳桥秀”背后的维权困境[J].政府法制,2009年

  聂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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