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可行性建议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 发布时间:2014-08-27 13:28

  摘要:1991年至今,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已长达20年,对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2002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6日住房与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利率进行了19次调整,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立法变化入手,根据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利率调整;可行性建议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促进了房地产产业的繁荣,随之而来的社会住房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房地产业的发展与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息息相关,而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中低收入者的住宅权保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当前情况下,国家必须大规模的提供保障性住房,增加住房覆盖率,实现“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在住房改革实践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筹建建房周转资金,促进住房建设的效能,是为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立法变化

  1991年2月28日,在上海正式拉开了我国房改的序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创造和发展的一种住房保障资金的筹资形式。1992年我国提出住房资金的来源之一是住房公积金。199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决定,首次提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1998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相关的通知,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国务院在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目前,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还没有进入到立法阶段,是需要灵活的条例对该制度进行及时的修改还是需要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仍是尚未明确的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的变化情况

  从2002年3月至2011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进行了统计,高达19次调整。面对住房公积金利率如此反复的调整,不言而喻,住房公积金与货币政策、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商业贷款利率之间的变化是密切相关的。从宏观上看,这是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和战略目标,在微观运作上仍是市场经济机制在发挥作用。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主体与监管

  对住房公积金如何定位是一直困扰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决定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方向,而究竟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定位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这样的缴纳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住宅权,由此看来,职工对公积金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所以不能认定为是职工工资。定位于单位住房基金?首现,公积金不是基金,基金的购买不同于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其次,公积金并不是单位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的所有权应归属与单位,而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具有不完整所有权;再次,当然也不能认为是补贴,一般补贴的对象针对低收入者,而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必须购买的住房保障金。那么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定位于具有储蓄特性的住房保障金。储蓄性和保障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要兼顾广大职工权益和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

  因此,在央行逐渐将住房公积金运用为一项调控经济的工具时,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归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约管理中心的管理,不利于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应归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而应是类似于银行的投资机构,投资范围除了购买国债以外,还应扩大到股市交易,购买大型企业债券等更广的领域,以增加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应设立政策性法规和包括央行和政府在内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二)调整公积金利率应具有针对性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消费观、城市化水平等原因,全国和地区间的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况均有很大差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非对称性调整加剧了这一差异。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广大职工购房首选的贷款方式,许多沿海城市均出现了可贷资金不足的现象。而在西部等偏远地区则出现了资金闲置的事实,不利于偏远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廉租房建设。所以,央行应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的地区进行不相同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

  (三)消费者选择模式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低存低贷”和“高存高贷”的利率调整模式均具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与优点,同时,无论是“低存低贷”还是“高存高贷”都有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替消费者决定了其消费的方向。而正恰当的消费模式应是以消费者为主导。因此,合适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应该是“高存低贷”的。是选择买住房还是进行存款投资都由消费者进行选择,房地产市场即使高收益必然会高风险,存款投资有不可忽视的安全性,消费者会做出更合适自己的抉择。这也是市场经济最合适的运作模式。同时,加息了,减息了,我们该如何应付放贷?央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利率进行经济调控,公积金利率变化的频率就会增加。合理的投资也是必要的,在利率下调时缩短还贷期限在利率上调时采用混合型,即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贷款模式,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夏恩德,石章铭.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研究[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

  [2]柏杨.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J].商业会计,2009(01).

  [3]卢修名.关于重建住房公积金利率体系的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徐佳 吕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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