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加强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
  • 关键字: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法监督
  • 发布时间:2014-08-27 12:50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侦查体制出现了新变化,刑事侦查工作重心逐渐下沉,在刑事执法也越来越突出公安派出所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力度的强化成为了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依靠各种实践活动的开展,针对监督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初步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从加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着手,分析了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导,以社区检察室为辅助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法监督

  一、加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人类历史的发展演变向我们昭示了一个事实: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制约,必定走向滥用或者不正当行使的结局。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国家权力的配置情况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而侦查权在司法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从国家追究犯罪的效果这个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刑事程序,侦查毫无疑问是整个程序的中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体现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形象的必然举措,能够有效维护和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统一。检察机关必须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过程中的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行为和刑罚执行等环节加强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中,检察机关仍然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存在监督不主动、监督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全面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监督不主动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随着近年来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和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得到了不断拓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依然相对传统,并未与时俱进,往往只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硬任务,却忽视了软任务的执行,即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工作,工作中往往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

  (二)监督不及时

  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是知情,但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不及时的重要因素却是信息渠道不顺畅。实际情况是,在重要复杂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能够对侦查活动同步监督和过程监督,但是大多数其他案件的检察监督都是以检察和公安职能衔接为平台,属于事后监督和结果监督,具有滞后性、被动性和偶然性特点。

  (三)监督不到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虽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采用的方式一般不向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纠正意见,而是发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给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然后再由法制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整改,这种监督途径使对公安派出所的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三、建立对派出所执法监督新模式

  笔者认为,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导,以社区检察室为辅助的监督模式,既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专业性的特点,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过于紧密,又能通过社区检察室扩大其信息渠道,保证监督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一)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监督的范围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的重点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尤其关注容易发生不合法、不公正、不规范的重点执法环节,加强对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监督。

  (二)监督途径

  1、坚持提前介入制度

  检察机关应该对公安派出所侦办的要案大案,或者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经公安派出所邀请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主动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进行。

  2、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授权侦查监督部门登录管辖内派出所的内部信息系统,可以查询派出所刑事、行政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另案处理”、强制措施适用和变更、捕后补充证据等情况,检察监督部门应该从案件的受理到结束整个过程都及时纳入监督视野。与此同时,对于立案监督、侦办过程监督、审查逮捕等环节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反馈,定期将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报给公安派出所,从而帮助其不断提高派出所刑事执法能力。

  3、完善控告申诉制度

  群众举报以及控告申诉是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要加强与社区检察室的配合,依托其贴近基层的特点拓宽信息渠道,形成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合力。

  (三)监督方式

  1、口头纠正和书面纠正相结合的方式

  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出现的轻微违法侦查行为或者轻微程序瑕疵,只要是不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且可以通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以口头纠正的方式督促改正。口头纠正方式是强制力最轻微的监督方式,具有即时性强的特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其纠正。

  2、定期沟通方式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座谈会、通报会、联席会等形式与公安派出所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通报对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开展共同研究讨论,总结近阶段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减少分歧,增进共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

  充分运用侦查权,对派出所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受贿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结语

  加强对侦查权的控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法治精神,在我国司法体制中,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现行诉讼流程结构下的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自主侦查权能,以检察权控制公安侦查权是权力制约的题中之义,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其中也包括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第3页.

  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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