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摘要:商法理念主要反映的是商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又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主要将商法理念概括为六个方面:诚实守信、效率第一、崇尚盈利、权利互惠、思想开放、契约自由,以下将分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我国;商法;基本理念

  前言:理念实际上就是指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简单来说,商法理念主要是指商人的理念,其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的综合。如今的社会是市场经济为主体,因而现代商法理念是与市场规律相结合的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着中国特色的经济市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多样的、动态的。

  一、崇尚营利

  崇尚营利的基本理念从古至今一直是商业活动的首要因素,任何商人都以此为基本理念从事商业活动,对于商人来说,如果商业行为不能够营利,那么一切活动都无意义,商业行为也因此而中止,所以说,在商法体系中对于盈利具有很强的渴求欲。

  (一)商法的营利本质和价值取向

  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商人以及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而商业活动最终目的是追求营利,对于不能够营利的活动就不能称之为商业行为,商业活动也会随之中止,所以说,追求营利是一切商业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终点。因此,商业活动的本质就是营利,商人的本质也是营利,营利自然也就是商法的本质。

  所谓商人就是商业活动的主体,而商业行为就是商人为了谋取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商人与普通民事主体最大的区别就是经济性,他们无时无刻都在为自己谋求利润,是能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他们的目标是追求利润,追求效益,以达到赚取的目的,商法的效益价值是商法的目标价值,尽可能地实现营利也是商法本身效益至上的立法价值,所以说,营利是商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

  (二)营利是商法理念关键性因素

  对于营利的追求,向来就是商法理念的最根本追求,营利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重要权利,而且还是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营利成为商法理念的关键性因素就顺理成章,其构成了商法理念的最主要因素,商法理念中营利性主要体现了指导商人营利的基本理念,不断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人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三)以营利理念贯穿于商事制度之中

  商法理念与营利理念之间存在着多个原则并存贯穿在多个商事的基本制度中,与各个原则之间相互联系,可实现营利目的。首先,技术性原则作为商事中的重要科技精神规范,需与营利理念相互融合,形成规范的商业活动管理,而崇尚营利理念与科技性原则相结合,用科学技术去更好的赚取利益,如今,股票、证券、保险行业盛行,对股票行情的掌控、操作等行为都离不开技术性原则,保险法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规则也都涉及大量的统计学、数学的基本原理,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所以说,在技术性原则的基础上,商法的营利性会实现的更加完美。

  二、效率优先

  所谓效率优先就是在决定收入分配的问题上,首先考虑效率,把效率当做决定收入分配的第一位因素。在商法理念中,效率优先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效率是各个商家的主要目标之一,“效率”一词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快节奏的生活要人们凡事讲求效率,商业行为也不例外,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效率能够让商家赚取更多的利润。

  效率一词,运用投入产出法比较容易理解,在一定的投入中,产出的量越多,效率越高,也可以理解为在产出给定的情况下投入的越少效率越高,这是对效率最直观的认识,对于更加理性的衡量效率高低的标准则是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使人们的改善情况的提高度是多少,改善的人越多说明效率越高,这种衡量效率的标准包含着社会公平的因素。

  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要想不被淘汰,各个商业主体就必须努力提高效率,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资源重新组合的过程,原有的计划经济就是因为忽略了效率问题而逐渐被取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是因为效率低下引发的诱因,进而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把提高效率放在首要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效率。

  因此,把效率优先的理念贯穿到我国商法中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够让商家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创新思路,改革体制,还能让企业朝着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良性的发展下去。

  三、权利互惠

  权利互惠与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不同,其主要侧重的是社会效益方面的互惠,权利互惠不仅仅指经济利益上的互利互惠,而且对于精神文化层次方面上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物质财富带来的满足和荣耀感,而忽略了精神文明的需求,长此下去,人们精神世界的寸土严重贫瘠,人仅仅是营利技术的一个工具,而不再是历史、传统、文化中的生存者,不再具有超越意义的创造者。这个精神贫瘠世界中的人们也不再具有自我价值,因此,对于权利互惠理念,特别要强调哲学文化层面。

  所谓的权利互惠,主要是将人们的内心私欲置于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并且将自身的行为也按照相应的界定进行规范,因此在权利互惠中也具有其共同性。权利在自由范围内既要实现利己、利他,使得每个人成为权利执行的一部分。自由的利益追逐主要是创造幸福,并且需要不断的同和谐的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支持,个人行为则应该在规范之内,不断的创造既有利于中国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集体利益的共同提高[1]。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欲望,有满足自己欲望的权利,但是人又有理性的一面,因而把欲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他人、社会都接受的范围内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对于他人、自己来说都是合理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法上的互惠理念,在于恢复被利己动机下扭曲的人性。在商业活动进行中,坚持权利互惠理念,能够更好的、公平的、诚信的进行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基础。

  四、诚实信用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亦为通说。而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于商业活动来说,诚实信用更是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从古至今,做买卖都讲究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无愧于心,一方面又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从而让商业活动继续下去,创造更多的利润。

  诚实信用不仅是优良的传统美德,更是商业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个人如果不讲求信用,那么他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也终将停止,如果一个企业不讲求信用,那么等待它的必然是倒闭停产,如果一个国家不讲求信用,那么终究会迎来灭亡的结局。所以说,小到个人,大到国家,诚实信用理念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商法中,诚实守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体现出了法律革命,因为诚实守信中主要以“公平”、“正义”、“善意”等来衡量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信用,因此诚实守信行为重在执行,完全取决于其行为的方式、言论方式以及语气表达方式。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诚实信用理念在我国商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如今的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的泛滥,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商家没有坚持诚实信用的理念,为了一己私欲,而不顾他人安危的恶劣行为,从哺育儿童的三鹿奶粉到救人性命的皮革胶囊,这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行为都严重考验人们的内心,因此,正是由于商家诚实信用理念的缺少,导致了市场上的恶性循环。很多人们对于购买的商品都是疑虑重重,不敢轻易尝试,信用危机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要清理市场上的“垃圾”,就要从提高商家意识开始做起:首先,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要依据诚信来实施,商事主体在行使产权的过程中,要尊重国家、个人以及集体的利益,通过善意的方式来行驶自己的权利,行使权利过程中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够滥用权力;其次,对于义务的履行也需要诚实守信,必须实事求是进行自觉履行义务。例如,保险在进行投保的过程中需要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陈述自身的诚信自身状况,而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也要如实告知保险的内容,不能夸大其词。商家在出售商品的时候,也要从实际出发,从长远出发,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于产品功能的介绍也要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不能以滥充好,欺骗顾客。

  诚实守信属于对法律规矩的一种补充,因此在诚信原则在商法中具有“弹性原则”,其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因此对这一弹性原则的斌予,使得司法人员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当法律规定模糊或者法律界限不清楚时,可以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守信的公平合理来处理时间的纠纷。例如,商法明确对“合理时间”以及“合理履行方式”进行规定,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时,则显得诚实守信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2]。

  五、契约自由

  所谓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条款,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成各种形式,我国古代买卖的雏形不是用钱来购买产品,而是通过用物来交换从而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所以不需要契约这种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为了进一步的买卖、合作进而用契约的方式达成协议。首先,契约的主体双方应是平等的、身份独立的,如果双方地位悬殊或者具有从属关系,那么制定的契约也是不合理的。其次,契约的内容也应是平等的,自由的。契约的内容设定应是自愿的,非他人意志强迫的,任何含有特权、歧视、奴役的契约内容都是无效的。总之,契约的建立应坚持平等、自由的原则,这样的交换才是公平的。

  契约自由指的是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有相对的自由,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主”二字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人民有极大的民主权,对于契约的制定也有一定的自由,把契约自由作为商法理念的一部分,能够增进交易信心,减少交易费用,破除身份束缚,扩充私人空间等等一系列的优势,但是要注意的是,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有失公平,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否则,所谓的契约自由将没有任何效力,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

  契约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契约自由的界定商法应结合我国实际水平,在契约自由的限制上做到公平、合理。

  六、开放统一

  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商法,指的是旧的商人的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是近代商法,这一时期的商法被作为国内法,第三个阶段是现代商法,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从商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商法在不断的改革,这就说明商法在产生起就带有自由、开放、统一的特性,在一定的制度下,商法作为国家法无法发挥其开放统一的天性,在新时代、新形势、新的市场经济下,商法又重新恢复其开放统一的特性。

  对于商法的制定,要坚持开放统一的理念,因为商业行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随之潮流在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活动,为了让商业行为更好的发展,赚取更多的利润,商法也应随之不断更新,制定符合当前商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市场逐渐打入了外国的市场,经济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与我国的全面开放的经济体制是离不开的,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统一的国内市场,还要面向全世界的市场发展,因此,从法律也要要求其开放统一,不能固守自封,打破垄断、封锁的地方保护主义,开放国门,让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的流通。

  经济的自由发展才能让国民经济水平有所提高,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商法更要坚持开放统一的理念,现代商法是时代的产物,是商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商法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代商法,发挥其有效的职能,让我国市场经济朝着国际化、自由化、开放化的方向发展。

  结束语:

  总之,我国正处于不断发展时期,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要保证其良性、有效的运转,商法作为规范商家行为的法律条文要更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应的商法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祟尚营利、契约自由、权利互惠、诚实信用、效率优先和统一开放的商法理念,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J].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6);22-23.

  [2]陈静波.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法基本原则[J].行政与法,2011(2):11-13.

  [3]王枫云.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J].江汉论坛,2012,(32):56-58.

  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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