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的媒体:为社会提供光亮而不是热量

  按照“政治参与程度和参与意愿意识的高低/政治制度化的高低=政治不稳定程度”的原理,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素进行分析,只有努力扩宽渠道,保证高制度化的民众参与,让高参与的要求能够为高制度化的机构所吸纳,才能最终为社会管理形成减压机制,而“媒体”作为门槛最低的参与渠道,在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但是,在为媒体力量崛起而欢呼的同时,也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过度依赖媒体管理社会,即“媒治”可能产生的种种危险。重新将媒体的社会责任进行限定在有限责任,保证媒体不充当社会情绪的搅拌棒,不越俎代庖,超越制度程序干扰司法、行政,而是在获取翔实客观信息的基础上,以舆论监督的精神力量进行引导。在媒体生态环境发生的今天,在舆论狂欢的乱象中,呼吁传统媒体归位,只有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才能联手构建合理有序健康的社会。

  --媒体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探析

  根据世界社会政治的发展经验,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年收入超过2500到3000美元的时候,社会将发生转型,儿转型期的主要特点就是民众渴望获得更多的公民权利和更多的政治权利,社会矛盾冲突加大。毋庸置疑,中国早已步入社会转型期,这是矛盾的汇聚期、矛盾的凸显期,当然,也更是一个矛盾的磨合期。

  在这个阶段,民生问题早已不再是改革开放之初对温饱财富的单纯追求,而上升到一种对“安全感”的更高级追求--社会治安、法制建设、社会劳动保障、物价稳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财政公开透明等,人们要求的越来越多,原有制度的承载能力也因此受到挑战。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有关“调整与改革”,“理性沟通与建设”的呼声随之高涨。由此可见参与渠道对民众需求的满足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问题能否得到及时的妥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维稳大局。

  影响社会稳定管理的要素分析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曾针对处在转型动荡期的社会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公式:政治参与程度和参与意愿意识的高低/政治制度化的高低=政治不稳定程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众有很高的政治参与意愿,但是这个国家提供给他们的政治参与制度化渠道却非常有限,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就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社会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就会随之增加。从该理论入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与合理吸纳公众意见的渠道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两个关键性变量。那么我们对这两个因素逐个进行分析,探究和谐社会管理的处理之道。

  首先,社会稳定与政治参与意见成反比,那么是否能够从分子入手,为了维稳而压制民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减少他们对社会事务的意愿表达?答案必然是否定的。改革开放带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国企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贫富差距,城乡二元对立过程中产生的城乡差距,GDP崇拜下的环境污染以及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危机等,政治参与意愿的高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避无可避。况且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是否健康,并不是看它是否存在矛盾而是看矛盾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按照亨廷顿的解释,当公众参与受到挫折和压制,这种参与的要求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伴随着失望或者绝望的情绪变得更加难以遏制。

  既然不能从分子入手,那么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只能对分母进行调解,努力扩宽渠道,保证高制度化的民众参与,让高参与的要求能够为高制度化的机构所吸纳,最终为社会管理形成减压机制。这种参与的渠道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能够如实表达公众意见的媒体、老百姓可以与之直接对话的政府行政机构,再或者是一个兼具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的司法体系,当然还有更高层的通过人大代表进行提案,并最终形成的立法保障,简而言之就是社会的四大权力体系--媒体、行政、司法、立法。从理论上说,渠道越多,越畅通,越制度化,就越可以吸纳和化解社会的不满,公众可以运用这些手段,将自己的政治诉求全盘诉出,进而通过自下而上的相互了解、接触、冲突、妥协和合作使问题得到解决。

  但目前,这个构成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本身,可能存在着一些弊病,值得我们反思与警醒。现阶段,中国基层群众维权的主体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等。他们对于利益维护的诉求最强烈,也最希望政府可以听见呼声,为他们提供保障和庇护。从参与成本的角度分析,司法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相对高昂,这些弱势群体通常难以负担;立法处于上层建筑的顶端,它的稳定性特质决定了从提案产生到最终形成立法保障将是一个漫长的集体决议过程,并非可以通过单个人的行动在短期内达成变革和推动;行政渠道上,现有的沟通渠道相对窄化。此时,最安全,门槛最低,最有效率的方法似乎就是向媒体求助,寄希望于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继而推动事情的解决。

  媒体在社会管理中角色定位

  近十余年来,在处理社会危机事件中,媒体功不可没,中国取得的制度进步往往发端于媒体披露。从“孙志刚案”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到“厦门PX”事件中民众凸显出的环保维权意识,再到云南“躲猫猫”事件对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问责,从“宜黄自焚”的强拆事件,到“李刚门”在网络上掀起对“官二代”的斥责与讨伐。似乎每一个事件只要经过媒体曝光,就能在社会上引发震荡,推动问题获得实质性解决。

  媒体人有理由为自己参与推进现实的改善而欣喜,但也必须小心检验自己的动机和内心,必须注意到“舆论狂欢”背后的危险成分,任何一种权力不加限制都是危险的。走法律程序解决不了的问题,却让媒体给解决了,是否会让一部分民众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媒治比“法治”还靠谱,有事情找媒体似乎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媒体,尤其社会化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碎片化,加之缺少把关人对事实信息核查,很容易通过“贴标签”“符号化”的语言掀起情绪化的讨伐声浪。“媒治”这种带有中性意味的词汇,和更加污名化的“公众舆论狂欢”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媒体应该对自己手中握有的话语权利保持警惕,尤其是在目前司法、行政还有待完善的当下,媒体越权包揽一切的“印象”极有可能损害社会管理系统,使问题的处理机制产生断裂。

  制度化渠道的建设中,媒体应该拒绝“媒治”

  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其他社会管理渠道的短板导致了媒体功能被过分放大。“媒治”最早由央视主持人白岩松提出来,他将媒治概括成是媒体治。“因为传媒只要报道了,就能迅速地反映。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从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换言之,“媒治”就是通过媒体管理社会,或者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社会问题。人们眼中的“媒治”,其实是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监督,而目前国内的新闻舆论监督本身还存在种种问题。

  新闻媒体没有被法律赋予命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落实和执行的权力,舆论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应该被理解为“舆论评价”而不是“舆论审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只是一种间接的力量,他能否作用于被监督人,能否影响被监督事件的发展,从根本上依靠的应该是整个社会是否有一种良好的“信息采集”系统和“舆论征用”环境。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本身是不能独立完成监督的,一个社会的监督手段也不能是唯一的,除新闻监督之外,还应有行政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舆论”只有与法律的力量,行政的力量联通之后,才能切实有效地作用于社会,媒体监督绝不等于“媒治”。所有的社会问题,应该从媒体的调查揭露问题开始,最后经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得以解决。其次,舆论监督本身也缺乏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舆论监督常常遭遇阻碍。且不说一些“异地抓记者”的非法打压,媒体还常常面临着被质问“到底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这样“上下两难全”的尴尬境地。再者,过度激烈的竞争中,为了搏版面获得高的点击率、收视率等,媒体的报道和监督永远离不开话题性的选择。将媒体的报道层面放在整个社会动态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耳熟能详的舆论监督事件往往只是大量社会问题的“冰山一角”。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得到媒体的同等重视,对“猎奇性”和“耸动性”新闻的追逐,是媒体自诞生以来就带有的“原罪”,这点不论在传统媒体时代还是在新型社会化媒体崛起的现在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媒体的报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之间是呈现“边际递减效应”的,即当一则轰动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媒体不会对相同话题的事件进行重复曝光,除非有新的“更耸动性”的事件出现,很容易看出这对于媒体发展和社会管理而言都是一个恶性循环。以“宜黄血拆”事件为例,自从该事件被大量报道转发后,暴力拆迁基本上已经无法进入媒体的选题视野,这一方面来自于处于维稳目的上层管制,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媒体自身选择的结果,因为无论是媒体的从业者还是受众都已经对这类题材产生了视觉疲劳,一方不想再报道,另一方不想再消费。“门槛”被提高了,要想登上新闻版面,除非出现更加极端的抗争方式,这让人想来就不寒而栗。同时政府部门也容易形成:“媒体报道,迅速处理;媒体没报,置之不理”的应对思维。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我们亟需重新厘清媒体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负责任的媒体不应该成为公众与权利层的矛盾催化剂,而更应该是二者的对话沟通者。必须廓清媒体的社会责任理是一份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他不能凌驾在一切权力之上,对行政事务和司法实务越俎代庖。就媒体的职责而言,它既不是“治”的决定者,也不是“治”的裁定者、执行者,它对“治”的责任应该是监督。媒体也不应该在上下关系中排队站位,媒体关注和报道进行舆论监督的准则应该是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建设性,而非破坏性,在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葆有先天性警觉,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谨防民粹化的倾向,不盲目跟风,负责任、公正的媒体应该恪守公正客观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做到既不媚上也不阿下。点明此节,不仅是对现实的尊重,同样是为了避免媒体人士陷入自负的陷阱,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媒体接过“媒治”的高帽,洋洋自得地带上,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扰乱社会管理程序性建设之实。

  媒体生态变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应分工合作

  舆论监督的力量是巨大的,正是由于其力量的巨大,我们才不能不牢牢把握其作用力的方向。媒介生态环境在当下已经发生变化,新媒体快速崛起,媒介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显见。

  现实媒体事件的发生形态往往是网络爆料引发人肉搜索,缺乏把关筛选的不实信息混杂在海量的碎片化信息之中,网民被一些标签化词汇煽动群情激奋,传统媒体缺位或者不假思索地附和而动,激化矛盾,强大的舆论浪潮倒逼体制,惊动权力高层,领导批示最后通过非程序化途径,实现个案解决。但这样的处理机制,破坏法治,而后续的相关报道却在舆论递减效应中消散。事件从爆发、被报道、引发讨论每个环节都不过是对社会管理造成破窗效应。

  在舆论乱象中,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共同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平台是公民自由发表意见观点的平台,这点毋庸置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网络舆论狂欢中还必须呼唤传统媒体的“回归”,传统媒体的角色由“把关人”向“调节人”方向转变具有迫切性,网络在发现问题,扩大信源上是利器,可以说,它是是实现舆论监督的窗口,但是产生爆料最多的“论坛”“微博”等,归根到底都更多的是信息的发生渠道,而不是独立媒体。虽然在网络平台上,多元化的声音之间可以相互证伪,但是一方面做为接受信息的单个受众来说,他的信息整合能力有限,不能指望他们在海量信息中准确地打捞出真实正确的信息。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权威媒体(纸媒和电视媒体)的专业性和人格化特质,网络的“渠道性”决定了它自身无法对起碎片化的信息进行系统重组。因此传统媒体必须充分利用“专业记者”的职业优势和主持人、记者的人格化的引导优势,介入到舆论漩涡中心,获取翔实的新闻事实,进行引导。传统媒体不应该在乱战中随声附和,应该发出自己的独立声音。网络舆论监督的爆发,也不应该使传统媒体成为舆论监督中的弱势群体,反而应该成为他重新崛起和散发荣光的新机遇。这其中伴随着深层次的上下沟通的关系的转变:从前,下层民众发出声音难,且微弱,让上岑的权力阶层听到声音更难;现在下层发出声音的门槛越来越低,但声音也越来越嘈杂,让上层听清楚听明白同样难;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媒体承担的沟通使命却是不变的,以前是“扩音器”,现在应该是“降噪器”。

  对于社会管理来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应该分工明确,在网络爆料后,权威媒体积极介入,以翔实深入地调查,作为行政与法律进入问题解决机制的向导,寻求良性的沟通解决,并通过后续的跟进式报道进行近一步的舆论监督,使问题得到根本的建设性改善。总而言之,只有使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各自发挥优势,形成联动,才能共同构建有序的媒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之中,媒体不是先知,媒体也不能越俎代庖的解决一切,我们理应进入被我们批评的事物的处境,感同身受地体察到,我们恰恰是我们所批判的事物的一部分,甚至是隐藏最深的那一部分。媒体的职责不是提供“热”而是提供“光”,狂热只会激起情绪,掀起波澜,让利益冲突的双方保持对峙的姿态,用非理智的宣泄破坏原本就存在问题的体制。反之,媒体秉持客观专业的精神,照向黑暗未知之处,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善最佳的引导,也才能真正地架起一座沟通之桥。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电视学院)

  杜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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