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App Store刷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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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7
【摘要】App Store作为全体应用开发者公平竞技的平台,本应是手机应用发展和创新的平台。但是在应用市场上出现的刷榜、内容侵权种种乱象不仅有碍开发者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用户的实际利益,同时也阻碍了技术创新,扰乱了产业秩序。本文从刷榜行为的非法性及危害,和其合理性与未来发展两个方面辨析该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App Store;移动应用商店;刷榜
一、概述
App Store刷榜,指一些App应用程序推广公司高薪聘请专业的iOS开发人员,不断揣测苹果公司App Store排名规则——下载量、好评率、激活等,破解iTunes软件并开发出能采用模拟人工下载的软件或者直接雇佣大量兼职人员人工下载,在某个指定的时间段内使得某款应用的下载量迅速提升到一定位置,以让App Store用户看到后并尝试使用1。
目前存在的刷榜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刷榜商在App应用程序推广过程中,利用人工下载和软件下载等方式增加客户应用的下载量,并给出大量好评,使应用在排行榜的排名得到大幅度提升;第二,给客户的竞争对手打出大量的差评,影响其整体的好评度以打压竞争对手,这种做法在业内被称为“棒杀”;第三,有些刷榜商还会应客户的要求,给其竞争对手打出大量明显不合理的好评,以使其被App Store发现后下架封杀。这种做法一般被称为“捧杀”2。
二、刷榜行为非法性及危害分析
1、刷榜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用户在App Store注册账号、购买App应用程序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与App应用程序开发者形成了互负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与一般的网络购物行为性质相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欺诈行为要求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欺诈人的主观方面存在着故意,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分别表现为通过欺诈行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分析刷榜行为可以看出,开发商明知自己的产品并未通过符合App Store规则的方式位居榜单行列,自己的行为会使用户的选择出现偏差,仍然以此为目的实施该行为,很明显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
其次,存在向被害人灌输虚假的信息或向被害人隐瞒真实的情况等欺诈行为。开发商以不正当的经济手段操纵用户唯一可以信赖的App Store排行榜,以达到使用户付费下载自己制作的App应用程序的目的,这一行为是实行行为,符合欺诈行为的要求。
再次,欺诈要求被害人所陷于的错误是直接由于欺诈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错误包括对虚假信息的采信和对真实情况的无知。在App Store中,用户在未下载使用App应用程序前,是基于对开发商和App Store对应用描述的信赖而选择该应用的。用户有理由相信App Store的榜单正确地反映了应用的质量,而正是开发商的刷榜行为使用户陷于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用户的下载行为完全是基于对排行榜真实性的错误认识,并以实行下载行为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
综上,开发商努力争取消费者眼球的行为目的有二:一为通过推销行为希望消费者知晓并留意自己的产品,二为实现促使消费者下载的最终目的。开发商实施刷榜行为这一环节尚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只有在消费者接受了排行榜的引导而实行下载的行为时,即因认识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后,才构成欺诈。
对于收费应用而言,用户下载购买时自然构成欺诈;对于免费应用而言,由于在App Store的排行榜中,免费榜与收费榜是分开的,如果把用户的下载行为视为网络购物,免费应用可以被视为是免费赠送行为,免费赠送行为中,开发者与用户之间同样存在合同关系,只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同样构成欺诈。
免费应用与收费应用的主要区别应当在于在追究开发者责任时的赔偿问题。收费应用的受害者当然有权利请求开发者承担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免费应用的损害赔偿则要依其类型而定:目前许多免费应用都有内购设置以盈利,例如一些手机游戏,在下载时是免费的,而在游戏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如购买装备或虚拟金钱等行为时再收费。这种应用的受害者同样有权请求开发者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但赔偿金的数额也要考虑用户的客观适用情况,因为用户在下载应用后有决定是否卸载及内购商品的权力,如果内购行为是用户在使用应用后自愿做出的,那么开发者对这一部分支出就不应负担赔偿责任。对于完全免费的应用,如果没有给用户造成其它实质性损害的结果,开发者同样不需要承担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2、刷榜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对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的要求:
第一,要求行为主体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无论是作为大型网络公司还是作为个人开发者的开发商,在开发的App应用程序上架App Store后,就实际参与了商品经营营利活动,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范畴。
第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要求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多种形式:
首先,为自己的产品增加下载量和好评数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行为有如下要求:行为主体是生产商品和发布广告的商家;它们用不符合真实或隐瞒事实情况的广告宣传了商品;有人因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广告主不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均需承担责任。App Store中的排行榜可视为对商店中App应用程序类似广告方法的宣传,App Store排行榜对用户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开发者其它的推销行为,在排行榜代表App应用程序质量的共识下,刷榜者对排行榜的操纵客观上损害了用户的信赖利益。
其次,给竞争对手打出大量的差评的“棒杀”行为和给竞争对手打出大量明显不合理的好评,以使其被App Store发现后下架封杀的“捧杀”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要成立诋毁商誉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符合主体条件的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其它经营者商誉的行为;诋毁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行业内行为人特定的竞争对手;主体行为出于主观故意。“棒杀”行为使竞争对手的App应用程序好评率降低,自然属于对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而“捧杀”行为同样给外界造成了是竞争对手在操纵排行榜的错误认识,这对竞争对手的商业形象同样造成了损害。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这一事实,是直接因为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刷榜无疑挤占了其它遵守规则的开发者的市场份额,使他们的产品曝光率降低,进而影响其盈利和得到投资的机会,对于免费应用也是如此。如前文所述,免费榜与收费榜分开排列,免费应用也有可能存在内购设置,免费应用的开发者也有获得投资继续开发应用的可能性,操纵免费榜的行为也构成对其它免费应用开发者权益的侵害。第四,存在主观过错。这一点在前文论证存在欺诈故意中已解释,不再赘述。
综上,刷榜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益受损的同业竞争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停止继续侵害的行为。
三、刷榜行为的合理性及其未来发展分析
1、刷榜行为的合理性分析及短期发展
在现有的法律评价体系里,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商品交易行为规制尚不规范,对于这种虚拟物品的交易是否能够比照传统买卖合同来规范,虚拟移动应用市场能否比照传统的商业行业来管控,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同样没有相关的案例和判决。因此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刷榜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是可控的,只存在商业道德上的问题。同时,鉴于中国应用市场的复杂情况,由于刷榜在商业经营中具有低成本和高回报率的显著优势,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符合从业者的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在面对刷榜行为时,要首先采取合理引导的措施,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在刷榜行业中也要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刷榜行业中最主要的规则就是业内大型公司达成一致,对自己承接的刷榜业务涉及的产品先进行质量判定。刷榜主要的危害在于其以利益为中心的理念抹杀了优质应用的生存空间。而如果各个刷榜公司都能在承接业务前对承接的应用先行判定质量,以刷榜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判断标准,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用户体验较差的应用,维护App Store的生存土壤。
其次,鼓励和引导刷榜公司变纯刷榜业务为综合性网络推广业务。尽管国内的大型刷榜公司此前经营的业务存在非法性,而他们现在往往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和人才,也通过前期的刷榜业务积累了大量现金资本,这部分公司往往具有转型为综合性网络推广公司的实力,可以通过规范和引导,使其在开展刷榜业务积累的客户基础上,开展软件互推、广告推荐、短信推广、微博推广、网页推广和电视娱乐节目推广等业务,直至形成可提供综合性的全套网络推广业务公司。
2、长期发展
第一,开发者应当更加重视应用本身的质量。对于开发者而言,紧跟市场需求,了解用户的需要和竞争者产品的现状并不断创新,才能提高自己产品的用户粘性,在同质化日趋严重的应用市场中有竞争的资本。而目前中国开发者的很多作品仍然在抄袭外国优秀作品的创意和形式,在游戏和社交方面的应用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这一方面可能会涉嫌版权侵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开发者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的国际化。
第二,积极开拓多种健康的营销手段。作为开发者,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兼顾营销。虽然应用质量是获得受众推荐的前提,但开发者更应在市场推广中争取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人和媒体对自己产品的关注,并在产品中安排一些社会化分享的功能,如将产品基本信息一键分享至微博、豆瓣、人人等社交媒体。
第三,应当对开发者的行为加强监管。App Store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平台,其中的应用从提交审核到上架再到有可能出现的封杀下架,全程都由苹果公司内部的审核小组人工把控,因此苹果公司对与应用的把控尤为重要。对于上架应用,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要求应用开发者提前缴纳一定比例数量的保证金,或者从应付的销售分成中留置一定比例数量的费用,如果应用出现刷榜、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问题,则将这笔保证金直接用作赔偿金或违约金。
第四,新的应用评价机制亟待建立。面对日益严重的刷榜问题,苹果公司也在不断调整算法以应对刷榜商的技术博弈,从单纯以下载量为衡量标准转变为综合考虑更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如果以App应用程序下载量的“有效留存”(即当天卸载率)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方向的话,就会增加App应用程序刷榜的难度。
注释:
1 黄放.浅谈“App store”商业模式[J].价值工程,2011,30(14):144-145.
2 项有建.App Store模式:完整的软件产业链生态系统[J].软件工程师,2009,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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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美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