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家族婚习惯法和国家成文法的冲突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土家族,习惯法,国家法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38

  【摘要】习惯法存在具有客观性,通过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对与社会关系调解中的作用的论证,探究习惯法在调控民族群体的生产、生活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习惯法尤其是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揭示习惯法存在的长期性及其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我国土家族地区的习惯法主要包括婚姻,继承,宗家方面。

  【关键词】习惯法;国家法;冲突

  一、土家族习惯法和成文法冲突的来源

  按照土家族对婚应方面有效性的规定,男女之间要结成夫妻,就必须要走如下的程序(1)打样。即“瞧样子”,就是“相对象”。媒人意欲为某两家做媒,就向两家青年男女示意,授使他们相互暗地带“打样”,只有双方看中对方之后,再正式出面登门说亲。(2)求婚。打样之后,双方满意,男家则正式请媒人去女家求婚。。(3)取八字。当地人叫“讨红庚”(4)定亲。当地人叫“插芋香”。(5)行冠礼。(6)拜堂。这魁土家族姑娘出嫁的最重要程序,有着复杂的仪式,在民族法中,拜堂有着证明缔结大妻关系的践成行为功能。经过这样的严格的六道程序之后男女双方就正式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当两种方式发生冲突的时候,又该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

  我们先看这样一个具体的案例任爱兵:现预军人,土家族人,家住恩施自治州的咸丰县黄金洞乡,2007年春节,任爱兵利用探亲假的假期回家探亲,与家乡相恋3年的女友王慧莲(王慧莲,女,土家族人)按照土家族的风俗办理了婚礼,但是没有正式的领结婚证。结婚不久,军人任爱兵回到原来的部队继续服兵役,王慧莲在过完春节之后就与同乡的一些人前往广东打工,因任王两人长期分居两地,王慧莲在打工期问有和1本村的未婚男青年祝方平谈起了恋爱,二人并于2007年八月在老家的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此事后被任的家人得知。任回家后与王家和祝家商量未果,无赖。于2008年3月20日把此事诉讼到恩施市咸丰县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走到了一个二难境地,第一,是王慧莲和任爱兵的婚姻为有效婚姻,还是王慧莲和祝方平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王慧莲到底够不构成重婚?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的婚姻法的相关的规定,任和王的婚姻不是按照国家的婚姻法来办理的,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领取结婚证。也就是说,任和王的婚是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按照土家族的民间法,任和王的婚姻是按照世世代代的习俗来办的,是得到土家族人的认可的,就应该是合法的婚姻。那么,这就是对国家的婚姻法的一种不执行,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挑战。但同时,如果判任和王的婚姻为不法的婚姻,那么世世代代的土家族的制度就会受到动摇甚至颠覆,必定会让当地的居民对婚姻的效力产生困惑,更是不利于这土家族地区的婚姻稳定。

  二、土家族习惯法和国家成文法的冲突表现

  1、骨种婚姻

  其意思是,姑姑家的女子首先要嫁到舅舅家,这叫还种,只有在舅舅家没有男子的时候,姑姑家的女子才能够有嫁到别家的可能性。这就是当地流传的俗语:“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的说法。舅之女嫁到姑妈家,名为“侄女赶姑”,俗话说:“侄女赶姑,狠似五阎王。”人们在实践中已认识到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姊妹开亲”,结果总是不好的。在土家地区,历史上还存在过一种调换亲,举例说张家的女儿嫁给李家为媳,而李家的女儿又嫁到张家为媳,两家结为姻亲,有了子女以后,对任何一方,既是舅妈,又是姑妈。故人们说:“调换亲,亲上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姑表结婚、换亲结婚都是习惯法认可的婚姻制度。其实,这种婚姻制度是我们现在的婚姻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但是,这样的婚姻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实施。

  2、同姓不婚

  土家族人有很强的宗族观念,在土家族聚居的地方,通常情况下,居住也是按照姓氏来的,比如在恩施自治州地区。凡是土家族居住的地方,很多都是叫张家村,李家坝什么的。这也足以反映宗族的势力在土家族地区的影响有多大。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姓氏的为一宗族,一个宗族就是一家人,一家人之间是不能结婚的,同姓结婚是犯了土家族人的大忌,土家族宗族法还直接或间接地调整宗族成员婚姻关系。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规定,同姓不婚,即同一宗族是一家人,皆兄弟姐妹不能结婚,毫无疑问,这是土家族先民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为土家族人世代遵守,现在也一样。在土家族村寨,“同姓结婚”是十分忌讳的,若违反了它就象犯天条似的,全族人会群起而攻之。但现在我们会出现这样的一种问题,如果在土家族地区,同姓的男女如果结婚,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领取了结婚登记证,这还算不算是合法夫妻,在这里,很多人当然会说,这肯定是合法夫妻,但是,这样的问题放到土家族地区,事情就不在那样简单。

  但是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联系上面的骨种婚姻,我们不难看出,舅舅家的男子和姑姑家的女子之间的关系很明显的是近亲的关系,这种婚姻在婚姻法上是得不到认可的,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推理,现在还普遍盛行在土家族地区的婚姻关系应该如何定位呢。

  以上两个方面可见,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我国土家族聚居的地方,习惯法和国家成文法之间的冲突是存在的,特别是婚姻方面的冲突显得尤文突出。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解决的环节。

  参考文献:

  [1]罗尔斯:《论正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2]梁治平:《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北京:中国政法火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湖北少数民族研究室:《恩施土家族地区乡土人情》,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条例》

  文/刘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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