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防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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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4:54
【摘要】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直是司法界高度重视的问题。这类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于这种紧密的身份关系,如何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进行防范和救济就显得非常棘手。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类特殊的侵权案件又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研究如何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进行防范和救济,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监护人;未成年人;权益;防范;救济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强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体罚、辱骂、冷暴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不仅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乎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研究如何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进行防范与救济,在法律层面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实践现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一规定确定了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防范和救济未成年人的权益。但由于现行监护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能完全落实的情况。比如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这类情况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重视,不得不说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本来作为未成年人的义务保护人,现在竟然如此严重地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总的来说,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生活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我们在法律上呼吁保护未成年人,而且在立法层面上也予以实现,可是现实是监护人却经常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这就是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与现实之间的落差,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现状。
二、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因分析
由于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身份关系,如果出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对未成年人进行救济就显得非常困难,而这种困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是儒家的人伦观念,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以血缘关系为标准。在这种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长辈对晚辈具有天然处罚的权利,但这种处罚有时是正当的,有时却是违法的。现代法律的理念是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就是说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经常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2、监护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在法治社会中,知法、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监护人的法律义务。在法律上,监护人和未成年人都是平等的主体,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说是这样子的,但现实生活中的监护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重视不够,以为自己的晚辈再怎么教训都是自己家的事情,与法律无关。所以在认识上已经发生了这样的错误,发生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就不足为奇了。
3、权益防范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这仅仅是条文上的规定。如何防范和救济,救济的机制如何启动,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还没解决。而且侵害人是监护人,假如监护人成为被告,怎么惩罚监护人,未成年人以后如何与监护人继续生活,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现有规定只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作出抽象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可行的具体规定,没有设定具体的程序,也没有考虑到后续可能发生的后果。由于机制、体制上的种种问题和缺陷,在根本上也导致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变得更加难以解决。
三、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防范和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研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防范和救济途径,应该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思考这一问题,因为只有完善和具体的制度、程序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1、设立代理监护人制度。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那么由被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充当法定监护人,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其监护职责并不能得到真正履行。因为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都有自己的职能,平时的工作量也非常大,很难再承担监护人这一职责。因此,有的学者提议应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监护人由自然人或专门的社团组织来担任。[1]笔者认为这一提议具有很大的建设意义,值得我们学习。
2、制定少年司法制度。这一工作要求在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层面上建设少年司法制度,加强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无论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少年法庭法,还是制定一部实体性、程序性、组织性合一的少年法的时机都不成熟,因此,可以先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加有关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章节,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单独立法。[2]
3、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观念教育。法制观念深刻影响着主体的行为,加强监护人的法制观念教育意义非常重大。只有在法制观念上树立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那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才可能开展得成功。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中心,深入社区、学校、农村进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变成现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庞彩虹.监护与未成年人保护[J].理论探索,2010,(6).
[2]叶晓彬.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9(1).
文/许亚雯 陈真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