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死刑存废问题的法经济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经济犯罪,死刑,经济学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51

  【摘要】对于经济犯罪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许多学者纷纷要求遵循世界趋势废除死刑制度,特别是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制度。边际威慑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刑罚边际威慑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可以得出对于经济性犯罪适用死刑是缺乏效率的,而适用罚金刑或自由刑更加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犯罪;边际威慑力;成本收益分析

  经济犯罪属非暴力性犯罪,这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学者们利用法学分析方法对此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做了全面分析,本文另辟新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一问题,运用经济学的边际威慑效应和成本收益分析两个角度阐述这一问题。

  一、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

  1、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犯罪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对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学界争议不断,较为全面和贴切的对经济犯罪的定义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运行的的领域中,既得利益者为谋取不法的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经济犯罪具有其客观性,是对特定商品经济关系的破坏,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非常态的行为,但经济犯罪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这种现象的一个部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通过立法体现国家的意志性和目的性,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犯罪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经济犯罪除具有一般犯罪特征之外,有如下几个独有特点:

  第一,牟利性。牟利性是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首要目的,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行为人不惜破坏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利益,采取为社会所禁止的行为或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高智能性。经济犯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并且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大部分不是来自社会底层,而是白领阶级,文化素质一般较高,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

  第三,不易察觉性。经济犯罪行为人一般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用经济活动这一外在形式,掩盖经济犯罪的内在实质。经济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传统犯罪是将违反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暴露在社会生活中,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会为社会所揭示所不容许,但经济犯罪却因其犯罪内容的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故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2、我国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面对巨大的利益刺激,经济犯罪也不断涌现,极大的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发展。为此,我国自从1982年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始,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以打击经济犯罪。后来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92个,其中,涉及死刑的犯罪有15种。但是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总体趋势是有所下降的,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也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逐步废除了某些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但是仍然对部分经济犯罪的死刑有所保留,例如贪污罪等犯罪,由此可见,我国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讲仍比较普遍。

  但是,纵然我国对经济犯罪严厉的惩罚手段,但是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的现象仍然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因此,在经济犯罪中应如何适用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而采用死刑以外的刑罚方法惩治此类犯罪,以实现刑罚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经济犯罪死刑存废问题的法经济分析

  1、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边际威慑效应

  刑罚边际威慑理论由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首创,该理论认为刑罚边际威慑“在设置刑罚的严厉性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所产生的刺激犯罪分子不再实施较为严重的另一犯罪的效果”。[2]波斯纳认为,根据刑罚边际威慑理论,法律应尽可能设置多的刑罚的种类及其程度,并且按照等级有所排列,来满足惩罚从危害程度最轻到危害程度最重的轻重不同的需要,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刑罚的边际威慑效果。

  “边际”是经济学中的关键术语,代表着新增的意思,死刑的边际威慑力激励行为人放弃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就是指行为人适用死刑的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行为人放弃实施更为严重刑事活动的激励。边际规律表明,刑罚的边际威慑力是呈现下降趋势的,因此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越多,死刑的边际威慑越小。从边际威慑力的分析看来,对于经济犯罪而言,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相反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对行为人适用重刑的边际威慑是越来越小的,例如,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都适用死刑的刑罚是话,那么对于故意杀人罪,刑罚就不具有边际威慑。由此看来,如果对行为人用刑过度,不仅不利于对犯罪的抑制,甚至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罪行。例如,若对偷税罪的最高刑罚设定为死刑,一旦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死刑的标准,他们就会更加肆意的去实施更加严重的行为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因为对他们来说,此时犯罪的预期成本已经既定,他们就会去冒更大的风险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为了发挥刑罚的边际威慑力,在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之外相对较轻的刑罚,如罚金刑与自由刑,更为合理。

  2、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成本收益分析

  2.1 死刑的成本

  第一,死刑的程序和执行成本。死刑作为最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在对死刑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程序限定。例如我国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有辩护人、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等,这些复杂的程序必然会加重适用死刑的成本。另外,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枪决和注射这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同样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执行成本同样高昂。

  第二,因死刑的不可逆性产生的成本。若对死刑的适用出现了司法错误,对其投入的刑事司法活动的社会资源,原本可以投入到其它更有效率的部门,而现在非但没有产生任何效用,反带来了巨大的负效用。并且,被错判之人原本可以投入到社会之中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死刑的错误适用会降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错误适用死刑的情况发生后,会在民众之间产生极大的反响,形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一旦在适用死刑方面出现司法错误,对于扭转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怀疑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远超过于其他物质成本。

  2.2 死刑的收益

  死刑的收益主要从对罪犯进行惩治、对一般公众进行威慑、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安抚等角度来体现。

  第一,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生命的极刑,通过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使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彻底消失,从而较为极端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对于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支持废除死刑的贝卡利亚也认为:“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必要的理由之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3]由此可以看出,死刑有其存在的意义。

  第二,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体现于刑法的威慑功能,刑法的威慑功能源于潜在的犯罪者对刑罚的畏惧,而其畏惧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刑罚越严厉,潜在犯罪者的畏惧感便越强烈。因此,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第三,死刑的安抚功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该行为所引起的民愤大小、人们对犯罪人所产生的报复欲望的强度成正比。罪行越严重,民愤就越大,对犯罪人的报复欲望也就越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死刑这种极刑,可以最大程度地平息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公愤,并能满足人们在心理上对这种犯罪的最强烈的报复欲望。

  2.3 经济犯罪中适用死刑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经济学中,行为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实现是其最基本的行为动机,成本收益分析就是行为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最大化原则进行的计算和选择,因此成本收益分析在经济学中是非常重要的分析工具。当有限的资源面对一系列给定的成本与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合适的方法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获取最大的利益。[4]

  “处死犯罪的场面虽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惩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5]根据贝卡里亚的观点,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识的那样强大。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其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高智商,他们相信经过自己周密的计算,能逃过法律的追究。刑法的首要经济目标就是使犯罪成本最小化,相比较而言,对于经济犯罪而言,适用死刑并不是最好的经济选择,罚金刑或自由刑完全可以替代死刑的适用减少犯罪成本实现刑罚效用的最大化。美国学者考特和尤伦指出“罚金的成本如此之低,因而,只要罚金相对犯罪分子的财富不是太高,罚金惩罚对政府而言就更有利。由于相比罚金惩罚的严厉程度,惩罚的确定性对政府而言成本要高许多,因而加大罚金规模降低惩罚概率,比罚金低而惩罚概率高要有效得多”。[6]

  综上所述,在经济犯罪中,面对极其高昂的死刑适用成本,适用死刑所获得的收益却并不高,也就是说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力并不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不能使我们投入的成本小于预期收益,由此看来,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我主张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改用罚金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惩罚方式。因为经济犯罪追求的就是非法的经济利益,若以消灭其非法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处罚,一方面使经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无法得逞,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福利,弥补了国家开支和国家成本。因此在经济犯罪中,应首先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在经济上对其予以严惩,若犯罪分子无法支付罚金,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可对其适用自由刑,由此以替代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昌学.市场经济犯罪纵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

  [2][美]查理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陈奇超.“经济理性”的疑问[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9).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曲新久.关于刑法补充规定值理论评估[J].中外法学,1992,(2).

  文/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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