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念斌案的风云再起让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而且也是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益实践,是我国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的进步,这对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意义重大,指引着人们对证据的更加细化的认识。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念斌案
一、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1溯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知其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9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2
二、念斌案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警方侦查,很快确认是投毒所致,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4次被判死刑,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2、案例疑点。福建省高院无罪判决中的证据显示:两被害人是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是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3念斌还指控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致使控告人被吊在窗户上打,甚至要咬舌自尽,被迫编“作案过程”,被无辜追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念斌“咬舌头”的光盘。案发六年了,在众多质疑声中,办案警察却从没有出示那份“咬舌头”的光盘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3、司法的进步。念斌的命运,一直在随着国家的司法进步。念斌2006年被抓,正好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全部收回最高法院;2010年,念斌刚刚被判处死刑,到最高法院复核时,最高法院又于同年发布相关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等作了要求;在发回重审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规则纳入其中,并对出庭作证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所以2013年开庭时,申请警察、专家证人等全部出庭。
念斌案从司法程序上、实体上都是一个标杆,对全国有类似案件的审判都会产生影响。因为这个案件毕竟没有‘真凶再现’,没有‘亡者归来’,这应该是大部分冤案的常态。
三、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1、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这条规定虽然看似明确,但还是存在模糊之处,何为威胁、引诱、欺骗,都无明确的标准。许多侦查人员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说,我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其他人都讲了,现在就看你的态度了,这是否构成欺骗呢?
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刑讯人员为了达到自己破案的目的,恶意编造虚假信息,如利用犯罪嫌疑人家人、朋友的人身安全或重大利益作为威胁、引诱或欺骗的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迫于利益得失的权衡后作出的口供,无论是否系客观真实,均予以排除适用。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在补正后由法官依证据取得的违法性等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2、降低辩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公诉方同侦查机关在惩治犯罪方面有着相似的职能,会尽可能的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责任,对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一般不会做过多的深究,所以强化辩方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更具有现实意义。
由于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辩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都很困难。因此降低启动程序的证明标准,只要辩方能够提供一定线索,即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该项标准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比如被告人当庭展示了身上被刑讯留下的伤痕、辩方提供了被告人遭受逼供的录音录像等,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实际情况对未列举的事项进行合理分析。还可以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3、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主体为公诉机关。在进行诉讼时检控方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合法的证据收集证明,在当事人或辩护方没有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表示异议的情况下,该证据方可被推定为有效证明,但是当事人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有异议,甚至能证明是非法证据时,检方有责任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做出证明。4
4、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侦查监督机关,要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对侦查取证情况认真核实,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发现侦查机关确实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定要秉公办理,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
注释:
1 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2 E.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3 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
4 徐明敏:《我国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文/马海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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